篮球比分网即时比分一一/1988欧洲杯/中国女排录像回放/中国女排队员

返回首頁 | 聯系方式 | 網站地圖歡迎來到奔爍(上海)機電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全國服務電話:4006-010-725
管理體系認證咨詢
聯系方式

上海奔爍咨詢公司
   
TEL: 4006-010-725
(上海) 電話|微信: 152-2175-9315
           Q Q 客服: 2215501312
(青島) 電話|微信: 137-9194-1216
           Q Q 客服: 1263118282
(北京) 電話|微信: 136-8120-0268
           Q Q 客服: 2970890153
(杭州) 電話|微信: 158-6716-8335
          Q Q 客服: 2668763939

(西安) 電話|微信: 139-0928-9277
          Q Q 客服: 3568192523
(深圳) 電話|微信: 130-7782-9315
          Q Q 客服: 574472821


ISO45001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應急管理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國家應急管理部 | 添加時間:2020-10-9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我部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1日。
應急管理部
2020年10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護環境,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目錄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以及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關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定、分類標準和國家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建設誰負責,強化和落實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體責任與地方屬地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以及帶貯存設施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國家禁止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因科研需要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禁止和限制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禁止和限制生產、貯存、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但不得影響過境運輸。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屬地監管責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全面提升安全發展水平。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建設項目進行安全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設計),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含安全使用和安全經營)許可證或者實施備案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承擔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巡查考核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的流向監管,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實施外圍交通管控;

(三)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核發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檢驗檢測和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壓力管道和壓力容器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監督管理,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經營、使用、貯存、運輸和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含危廢品中轉貯存、危廢品處置)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各類市場主體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承擔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環節相關安全監管責任,依法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或者備案,以及運輸工具(包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等作業)、裝卸作業的安全管理,負責港區內危險化學品貯存、裝卸和倉儲經營的港口企業的安全監管,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寄遞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六)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其主管的醫療衛生機構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實施安全監管,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所在的化工園區、貯存危險化學品的集中區域和周邊安全控制距離等有關內容統籌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并監督實施;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行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并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國家禁止和限制生產、貯存、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以及化工園區的設立及其建設標準、入園條件和管理辦法,并推動落后工藝、產能和高風險危險化學品企業退出;

(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設施設計審查、施工和驗收的安全,組織制定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十)海關主管部門負責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口岸管理工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十一)其他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必要時,可以對危險化學品實施抽樣檢測;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安全與環境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查封違法生產、貯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及時移交其他部門處理,并作好書面記錄;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信息共享,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告知舉報人或者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接受,并及時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對舉報人特別是內部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的信息進行嚴格保護。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對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標識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處置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本質安全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貯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十二條 生產、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實時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監控預警系統,分級分類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行業組織和個人,實施獎勵。

第二章 登記和鑒定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對符合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化學品進行登記,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國家對研究開發、試產試銷、低量、低釋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險化學品免予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貯存、使用、運輸、廢棄處置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分類鑒別機構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危險化學品分類鑒別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能力。根據鑒定結果,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登記和管理。危險特性未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載明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對其生產、進口的尚未明確危險特性的化學品進行鑒定。

海關主管部門發現尚未明確危險特性的化學品,應當拒絕有關單位報關,并及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企業不得擅自從事生產、經營、貯存、使用、運輸等活動。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數據庫,納入危險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向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開放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數據庫查詢功能,并向社會公開已經登記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相關信息和應急咨詢電話。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或者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三章 規劃布局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自然資源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組成的國家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協調溝通機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在編制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的行業規劃、產業規劃和區域布局時,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對產業定位、規劃布局、經濟規模、企業準入條件等提出措施建議。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并與周邊建筑物、構筑物保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

貯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貯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第二十條 化工園區應當符合國家、區域、省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化工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相關要求。

化工園區的設立應當提交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編制應急預案,并按照管理權限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化工園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對園區內企業、重點場所、重大危險源、基礎設施實施風險監控預警。化工園區的建設標準、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發展、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堅持科學規劃、集中布置、合理布局、產業關聯、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的原則,依法規劃和建設化工園區。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資源類和為其他行業配套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每5年至少對本地區的化工園區開展一次安全風險評估和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發現不可接受風險時,及時采取措施,削減風險,確保區域安全風險可接受。

當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布局等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化工園區風險控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和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并修訂相關應急預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二十三條 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等應當保持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標準的安全距離。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劃定化工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并報送化工園區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有關內容統籌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

化工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化工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內的土地開發利用,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范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風險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保障,對涉及危險化學品貯存、裝卸、運輸的物流園區、集中停車區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加油(氣)站、危險化學品車輛臨時停放區域等進行規劃。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貯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貯存設施,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

(六)河流、湖泊、水庫、自然保護地;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貯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貯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返回


奔爍(上海)機電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ICP證:滬ICP備16049303號-1     滬公安網備 31011202012428號     全國服務電話:4006-010-725       常年法律顧問:焦點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