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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成都市場監管局印發《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指導意見(試行)》等4個品種的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指導意見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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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點小作坊生產加工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糕點小作坊的生產加工行為,有效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指導意見。一、范圍
本意見對糕點小作坊的基本要求、生產場所、設施設備、人員管理、原輔料及食品相關產品管理、生產過程控制、產品管理、標識標簽等提出相關要求,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以糧食、食用油等為主要原料,從事以熱加工方式和冷加工方式進行糕點加工的食品小作坊。
二、基本要求
(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相關要求取得備案證。
(二)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三)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保證生產經營的糕點衛生、無毒、無害。
三、生產場所及設施設備
(一)生產場所。
1.應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備案證、健康證明、食品安全承諾書。
2.生產場所應獨立,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避免污染。
3.生產場所應與生活場所隔離;不得飼養畜、禽及其他動物;生產場所內不應帶入和存放與生產無關的用品。
4.生產場所面積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放置設備、物料和產品,并滿足操作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5.生產場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類、昆蟲、鳥類等的聚集和孳生,如擋鼠板、粘紙等。
6.應設置相應的功能區域,包括但不限于:(1)原輔料區;(2)生產操作區;(3)冷加工間(進行裱花蛋糕制作時);(4)成品區。
7.冷加工間應依照相關規定做專間要求,并與實際生產規模相適應。
8.地面平整、硬化,無積水、污垢,應使用無毒、無味、不滲透、耐腐蝕的材料建造。
9.墻面、隔斷、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的防滲透材料建造,操作高度范圍內的墻面平整,易于清潔。
(二)設施設備。
1.應具備基本的生產設備,包括但不限于:
(1)調粉設備,如和面機、打蛋機等;
(2)發酵設施,如發酵箱等;
(3)溫控設施,如空調器、風扇等;
(4)成型設施,如桃酥機、蛋糕成型機、酥皮機、印模等;
(5)熟制設備,如烤箱、油炸設備、蒸煮設備等;
(6)冷藏設施,如冰箱等。
2.與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容器和工器具等,均應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及不與其起化學反應的材料制作。
3.產生大量蒸汽或油煙的食品生產操作區應設置有效的排風設施,防止冷凝水或廢油回流污染食品。
4.冷加工間應配置相應的消毒、制冷、溫控等設施設備,防止產品受到二次污染。
5.應配備與各加工間相配套的工器具、地面清洗消毒的設施設備,工器具應按類別存放在專用區域內。
6.應設置洗手和消毒設施。
7.應設置廢棄物暫存的專用設施且標識清晰,并及時清運廢棄物。
8.設備及工器具等應定期清潔消毒,維護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檢修。
四、生產管理
(一)人員管理。
1.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凡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上崗前應當接受食品安全知識、衛生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3.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飾物等。
4.工作期間不應有吸煙、飲食、飲酒或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5.冷加工間的加工制作人員,應在進入冷加工間之前更換專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加工制作前進行嚴格清洗消毒。
(二)原輔料及食品相關產品管理。
1.糕點原料應來源明確、可追溯,并符合《小麥粉》(GB/T 1355)、《白砂糖》(GB/T 3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GB 27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GB 27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蛋與蛋制品》(GB 2749)等的規定。
2.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規定,并進行專人、專區(專柜)管理。
3.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
4.采購食品原輔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查驗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
5.應對肉、蛋、奶油等容易腐敗變質的食品原料進行冷藏儲存。
6.加工制作裱花蛋糕,裱漿和經清洗消毒的新鮮水果應當天加工制作、當天使用,蛋糕胚應存放在專用冷凍或冷藏設備中。打發好的奶油應盡快使用完畢。
(三)生產過程控制。
1.工藝流程
(1)熱加工類糕點(以烘烤類糕點加工示例):
(2)冷加工類糕點(以裱花蛋糕加工示例):
2.關鍵控制環節為:食品添加劑,冷加工溫度、環境微生物控制。
(1)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嚴格控制所用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和劑量。
(2)冷加工溫度、環境微生物控制。應嚴格控制冷加工間的溫度,定時消毒。
3.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超范圍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微生物指標超標;油脂酸敗。
(四)產品管理。
1.糕點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GB 7099)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2.包裝應使用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對食品造成污染。
3.每年應對生產的糕點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糕點應貯存于陰涼、干燥處,不得與有害、有毒物品一同放置。
5.運輸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并避免交叉污染,有溫度要求的食品,應根據其特性進行溫度控制。
(五)標識標簽。
1.應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糕點小作坊的名稱、備案號、生產地址等。
2.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
(六)其他要求。
1.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完善的進貨、生產、銷售等記錄。
2.記錄及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3.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妥善處置。
4.生產經營者發現食品或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術語和定義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辦公場所、曬場除外)不滿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產加工場所面積不作規定。
專間,是指處理或短時間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專用加工制作間,包括冷食間、生食間、裱花間、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分裝或包裝間等。
六、附則
(一)本意見中引用的文件、標準及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均適用于本意見。
(二)本類小作坊在各區(市)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中的,從其規定。
(三)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本指導意見由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茶葉小作坊生產加工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茶葉小作坊的生產加工行為,有效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指導意見。一、范圍
本意見對茶葉小作坊的基本要求、生產場所、設施設備、人員管理、原輔料及食品相關產品管理、生產過程控制、產品管理、標識標簽等提出相關要求,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以茶樹鮮葉、毛茶等為主要原料,從事綠茶、黑茶、花茶等產品加工的食品小作坊。
二、基本要求
(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相關要求取得備案證。
(二)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三)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保證生產經營的茶葉衛生、無毒、無害。
(四)茶葉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得添加香精、色素等任何食品添加劑,不得添加其他非茶類物質。
三、生產場所及設施設備
(一)生產場所。
1.應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備案證、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
2.生產場所應獨立,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避免污染。
3.生產場所應與生活場所隔離;不得飼養畜、禽及其他動物;生產場所內不應存放農藥、肥料、燃料等易污染茶葉的物品,不應存放其他非茶葉加工用的物品。
4.生產場所面積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放置設備、物料和產品,并滿足操作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5.生產場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類、昆蟲、鳥類等的聚集和孳生,如擋鼠板、粘紙等。
6.應設置相應的功能區域,包括但不限于:(1)攤晾暫存區;(2)殺青區;(3)揉捻區;(4)干燥區;(5)其他加工區(如渥堆、窨花等);(6)包裝區(必要時);(7)成品貯存區。
7.地面平整、硬化,無積水、污垢,應使用無毒、無味、不滲透、耐腐蝕的材料建造。
8.墻面、隔斷、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的防滲透材料建造,干燥、不易積累污垢,易于清潔。
9.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換氣條件。
10.成品貯存區應為獨立庫房,庫房應保持清潔、通風、干燥、避光、無異味,地面應設置防潮墊板。
(二)設施設備。
1.應具備基本的生產設備,包括但不限于:
(1)攤(晾)放設備;
(2)殺青設備;
(3)揉捻(做形)設備;
(4)渥堆設備(進行黑茶加工時);
(5)篩分設備(進行毛茶精加工和花茶加工時);
(6)窨花設備(進行花茶加工時);
(7)干燥設備;
(8)包裝設備(必要時)。
2.與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容器、管道和工器具等,均應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及不與其起化學反應的材料制作。可用竹子、藤條、木材等天然材料制成的工具。
3.攤晾暫存區、殺青區和干燥區應有通風換氣設施設備。
4.用于茶葉加工、包裝、貯存的設施設備,其設計和構造應能防止危害茶葉衛生、易于清洗消毒和檢查,并能避免機器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污染物混入茶葉。
5.應設置洗手和消毒設施。
6.應設置廢棄物暫存的專用設施且標識清晰,并及時清運廢棄物。
7.設備及工器具等應定期清潔消毒,維護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檢修。
四、生產管理
(一)人員管理。
1.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凡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上崗前應當接受食品安全知識、衛生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3.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涂抹香水及其他有異味的化妝品及不佩戴外露飾物等。
4.工作期間不應有吸煙、飲食、飲酒或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二)原輔料及食品相關產品管理。
1.茶樹鮮葉、毛茶、鮮花等原料應來源明確、可追溯,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等的規定。
2.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
3.采購的食品相關產品,應查驗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
(三)生產過程控制。
1.工藝流程
(1)以鮮葉為原料加工的茶葉產品示例:
1)綠茶加工:
2)黑茶加工:
(2)以毛茶為原料加工的茶葉產品示例:
1)精制加工:
2)花茶加工:
2.關鍵控制環節為:原料驗收,加工過程。
(1)原料驗收。鮮葉、毛茶、用于窨制花茶的香花等原料應無劣變、無異味、無其他夾雜物;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2)加工過程。重點控制好殺青、渥堆、窨花、干燥等加工過程的溫度、時間、投葉量等工藝技術參數。除按傳統工藝進行“渥堆”等情況外,茶葉原料、在制品及成品都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3.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農殘超標;茶葉在加工、運輸、貯存過程中,受設備、工器具、場所和人員行為等的污染,影響茶葉品質和質量安全。
(四)產品管理。
1.產品應符合《綠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 14456.1),《黑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 32719.1),《茉莉花茶》(GB/T 22292)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2.包裝應使用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對食品造成污染。
3.每年應對生產的茶葉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茶葉成品不得與有害、有毒物品一同放置。
5.運輸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和撞擊。
(五)標識標簽。
1.應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茶葉小作坊的名稱、備案號、生產地址等。
2.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
(六)其他要求。
1.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完善進貨、生產、銷售等記錄。
2.記錄及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3.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妥善處置。
4.生產經營者發現食品或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術語和定義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辦公場所、曬場除外)不滿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產加工場所面積不作規定。
六、附則
(一)本意見中引用的文件、標準及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均適用于本意見。
(二)本類小作坊在各區(市)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中的,從其規定。
(三)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本指導意見由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淀粉制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淀粉制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行為,有效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指導意見。一、范圍
本意見對淀粉制品小作坊的基本要求、生產場所、設施設備、人員管理、原輔料及食品相關產品管理、生產過程控制、產品管理、標識標簽等提出相關要求,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以谷類、薯類、豆類食用淀粉為原料,從事淀粉制品(包括粉絲、粉條等)加工的食品小作坊。
二、基本要求
(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相關要求取得備案證。
(二)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三)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保證生產經營的淀粉制品衛生、無毒、無害。
(四)淀粉制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使用霉變及受污染原料。
三、生產場所及設施設備
(一)生產場所。
1.應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備案證、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
2.生產場所應獨立,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避免污染。
3.生產場所應與生活場所隔離;不得飼養畜、禽及其他動物;生產場所內不應帶入和存放與生產無關的用品。
4.生產場所面積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放置設備、物料和產品,并滿足操作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5.生產場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類、昆蟲、鳥類等的聚集和孳生,如擋鼠板、粘紙等。
6.應設置相應的功能區域,包括但不限于:(1)原輔料區;(2)生產操作區;(3)晾曬區或烘干區;(4)成品區。
7.原輔料區和成品區應保持清潔、干燥、避光、無異味,地面應設置防潮墊板。
8.地面平整、硬化,無積水、污垢,應使用無毒、無味、不滲透、耐腐蝕的材料建造。
9.墻面、隔斷、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的防滲透材料建造,操作高度范圍內的墻面平整,易于清潔。
10.用于淀粉制品干燥的晾曬區四周應無塵土飛揚及污染源,地面應用水泥或石板等堅硬材料輔砌,平坦、無積水;晾曬物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二)設施設備。
1.應具備基本的生產設備,包括但不限于:
(1)和漿設備,如和面機、打糊機等;
(2)成型設備,如漏粉機等;
(3)冷卻設施;
(4)干燥設施,如烘房、晾曬場等。
2.與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容器、管道和工器具等,均應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及不與其起化學反應的材料制作。
3.應設置洗手和消毒設施。
4.應設置廢棄物暫存的專用設施且標識清晰,并及時清運廢棄物。
5.設備及工器具等應定期清潔消毒,維護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檢修。
四、生產管理
(一)人員管理。
1.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凡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上崗前應當接受食品安全知識、衛生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3.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飾物等。
4.工作期間不應有吸煙、飲食、飲酒或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二)原輔料及食品相關產品管理。
1.淀粉制品所用的淀粉原料應為食用淀粉且來源明確、可追溯,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淀粉》(GB 31637)等標準的規定。
2.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規定,并進行專人、專區(專柜)管理。
3.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規定。
4.采購食品原輔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查驗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
(三)生產過程控制。
1.工藝流程
2.關鍵控制環節為:和漿,干燥。
(1)和漿。應嚴格按照配方和時間和漿,保證產品成型的質量。
(2)干燥。應控制好干燥溫度和時間。
3.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鋁超標;二氧化硫殘留。
(四)產品管理。
1.淀粉制品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淀粉制品》(GB 2713)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2.包裝應使用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對食品造成污染。
3.每年應對生產的淀粉制品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淀粉制品應貯存于陰涼、干燥處,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上,不得與有害、有毒物品一同放置。
5.運輸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
(五)標識標簽。
1.應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淀粉制品小作坊的名稱、備案號、生產地址等。
2.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
(六)其他要求。
1.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完善進貨、生產、銷售等記錄。
2.記錄及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3.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妥善處置。
4.生產經營者發現食品或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術語和定義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辦公場所、曬場除外)不滿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產加工場所面積不作規定。
六、附則
(一)本意見中引用的文件、標準及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均適用于本意見。
(二)本類小作坊在各區(市)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中的,從其規定。
(三)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本指導意見由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行為,有效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指導意見。一、范圍
本意見對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小作坊的基本要求、生產場所、設施設備、人員管理、原輔料及食品相關產品管理、生產過程控制、產品管理、標識標簽等提出相關要求,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以稻谷、小麥等谷物為主要原料,從事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加工的食品小作坊。
二、基本要求
(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相關要求取得備案證。
(二)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三)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保證生產經營的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衛生、無毒、無害。
(四)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使用霉變及受污染原料。
三、生產場所及設施設備
(一)生產場所。
1.應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備案證、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
2.生產場所應獨立,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避免污染。
3.生產場所應與生活場所隔離;不得飼養畜、禽及其他動物;生產場所內不應帶入和存放與生產無關的用品。
4.生產場所面積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放置設備、物料和產品,并滿足操作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5.生產場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類、昆蟲、鳥類等的聚集和孳生,如擋鼠板、粘紙等,嚴禁使用滅鼠藥。
6.應設置相應的功能區域,包括但不限于:(1)原輔料區;(2)生產操作區;(3)成品區。
7.地面平整、硬化,無積水、污垢,應使用無毒、無味、不滲透、耐腐蝕的材料建造。
8.墻面、隔斷、頂棚應使用無毒、無味的防滲透材料建造,操作高度范圍內的墻面平整,易于清潔。
9.應具備良好的通風換氣條件。
(二)設施設備。
1.應具備基本的生產設備,包括但不限于:
(1)谷物加工品:清理設施、脫殼設備、碾米設備。
(2)谷物碾磨加工品:清理設施、粉碎設備、磨粉設備。
2.與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容器、管道和工器具等,均應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及不與其起化學反應的材料制作。
3.用于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加工、包裝、貯存的設備,其設計和構造應能防止危害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衛生,易于清洗消毒和檢查,并能避免機器潤滑油、金屬碎屑、其他污染物混入產品。
4.應設置洗手和消毒設施。
5.應設置廢棄物暫存的專用設施且標識清晰,并及時清運廢棄物。
6.設備及工器具等應定期清潔消毒,維護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檢修。
四、生產管理
(一)人員管理。
1.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凡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上崗前應當接受食品安全知識、衛生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3.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飾物等。
4.工作期間不應有吸煙、飲食、飲酒或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二)原輔料及食品相關產品管理。
1.稻谷、小麥等原料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糧食》(GB 2715)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2.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的規定,并進行專人、專區(專柜)管理。
3.采購食品原輔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查驗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
(三)生產過程控制。
1.工藝流程
(1)谷物加工品工藝流程:
(2)谷物碾磨加工品工藝流程:
2.關鍵控制環節
(1)谷物加工品:清理,碾米。
1)清理。應做好非谷物雜質的清理工作,降低成品中混入影響谷物加工品質量安全的物質。
2)碾米。控制好碾米機流量、碾白壓力等參數,確保產品質量。
(2)谷物碾磨加工品:碾磨或粉碎。
應控制好碾磨機或粉碎機相應參數的設置,并及時清理碾磨機。
3.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水分超標;異物污染。
(四)產品管理。
1.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糧食》(GB 2715)、《大米》(GB/T 1354)、《玉米粉》(GB/T 10463)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2.包裝應使用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對食品造成污染。
3.每年應對生產的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應貯存于陰涼、干燥處,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上,不得與有害、有毒物品一同放置。
5.運輸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必要時進行消毒。
(五)標識標簽。
1.應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谷物加工品及谷物碾磨加工品小作坊的名稱、備案號、生產地址等。
2.標簽內容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
(六)其他要求。
1.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完善進貨、生產、銷售等記錄。
2.記錄及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3.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妥善處置。
4.生產經營者發現食品或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術語和定義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個體食品生產加工者。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辦公場所、曬場除外)不滿300平方米,白酒小作坊的生產加工場所面積不作規定。
六、附則
(一)本意見中引用的文件、標準及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均適用于本意見。
(二)本類小作坊在各區(市)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中的,從其規定。
(三)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本指導意見由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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