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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9490-2013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

寧財規發〔2020〕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 添加時間:2020-2-21

各市、縣(區)財政局、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自治區知識產權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鼓勵知識產權創造,推動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根據《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7〕26號)、《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6〕47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財政支持自治區科技創新平臺的政策意見》(寧政發〔2011〕157號)等,自治區財政廳和市場監管廳聯合修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
2020年 1月 8日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治區知識產權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鼓勵知識產權創造,推動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根據《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7〕26號)、《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6〕47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財政支持自治區科技創新平臺的政策意見》(寧政發〔2011〕157號)等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知識產權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實補助資金),是指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對我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技創新平臺依托單位申請并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高價值發明專利、中國專利獎獲獎項目、馬德里注冊商標、地理標志、馳名商標、知識產權示范(或優勢、試點)及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給予補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籌兼顧、公開透明、擇優扶持、總額控制”的原則,優先補助科技創新平臺依托單位、國家及自治區知識產權示范(或優勢、試點)單位。
      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預算資金批復、審核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資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負責項目的預算編制、績效管理,負責項目單位的統計、審核并提出資金分配計劃,負責對擬補助單位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后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資金撥付。
      第五條 補助對象收到的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開展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及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和補助條件如下:
      (一)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寧夏區內注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寧夏區內的其他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科技創新平臺依托單位。涉及多個權利人的專利、商標或者地理標志,以第一專利權人、共有商標代表人或者地理標志第一申請人為補助對象;不區分權利人順序的國外專利,以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申請人為補助對象。
      (二)獲得補助的授權發明專利應當是自申請日起即為本條第一款所列補助對象的申請,專利申請授權前通過申請權轉讓然后獲得授權的專利,應當是與企事業單位生產領域或研究領域密切相關的專利,一個補助對象名下出現多個技術領域明顯不相關的專利,不予補助;專利申請授權后通過專利權轉讓方式獲得的專利不在此專項補助范圍內。
      (三)補助對象應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良好,被列入違法失信單位名單、失信被執行人等“黑名單”的不能成為補助對象。
      (四)相關授權專利、注冊商標法律狀態穩定,無權屬和侵權糾紛。
      (五)同一項目各級財政資金不予重復補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按以下標準予以補助:
      (一)獲得國內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補助0.5萬元。
      (二)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的發明專利,在美國、日本或者歐洲專利局獲得授權的,每件補助5萬元;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獲得授權的,每件補助2萬元;通過(PCT)以外的其他途徑申請的發明專利,在美國、日本或者歐洲專利局獲得授權的,每件補助3萬元;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獲得授權的,每件補助1萬元。
      (三)對高價值發明專利每件給予5萬元的補助。
      (四)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每件專利補助50萬元,獲得中國專利銀獎的每件專利補助30萬元,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每件專利補助10萬元。
      (五)通過馬德里體系在歐盟或者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獲得注冊商標的,每件補助1萬元,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獲得注冊商標的,每件補助0.2萬元(比荷盧按一個國家計算)。
      (六)作為國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每件補助10萬元;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每件補助50萬元。
      (七)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每件補助5萬元。
      (八)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專利)示范的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助;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優勢(試點)的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給予15萬元補助;被認定為自治區知識產權(專利)試點的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
      (九)首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且擁有至少1件有效專利和至少1件注冊商標的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補助。
      (十)在財政預算不足時,補助金額在本條規定的補助限額內進行同比例調整。
      第八條 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進行補助:
      (一)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的國內授權發明專利,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的寧夏授權統計數據,審核后予以公示。
      (二)符合第七條第一、二、五、六、七、九項的前一年取得的港澳臺地區及國外授權發明專利、馬德里體系注冊商標、地理標志注冊商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馳名商標、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補助對象,由項目單位在規定時限前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審核,逾期不予受理。
      (三)符合第七條第三、四、八項所列補助對象,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或自治區相關認定文件審核后予以公示。
      (四)通過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確認的補助對象名單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在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按無異議公示結果予以補助。
      第九條 用于知識產權補助資金相關的評審認定、績效評價、調研培訓、分析統計等專項工作經費,從知識產權補助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負責對知識產權補助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負責制定補助資金績效評審指標體系,組織實施補助資金績效管理。各級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補助資金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嚴禁套取財政資金行為,一經發現,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相關工作人員在知識產權補助資金的審核和資金分配工作中,存在違規分配資金、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財規發〔201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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