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8000社會責任管理體
- iso50001能源管理體
- ISO14020環境標志產
- TS16949|IATF1
- ISO22000食品安全管
- ISO45001職業健康與
- ISO14001環境管理體
- 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
- ISO/IEC 27001
- ISO/IEC 20000
- ISO22301業務連續性
- 系統集成資質
- ISO55001資產管理體
- ISO/TS22163國際
- GB/T50430建筑施工
- ISO13485醫療器械質
- 歐盟CE認證|CE證書查詢
- GBT29490-2013
- 三體系認證
- REACH/ROHS檢測報
- 全球回收標準grs認證
- brc認證_英國零售商協會
- CMMI軟件能力成熟度集成
- AAA級企業信用等級證書|
- GB/T 31950-20
- ISO37001反賄賂管理
- REACH|ROHS認證|
- CCC|3C認證|CCC認
- ISO22716(GMPC
- TS16949|IATF1
- iso28000供應鏈安全
- ISO10012測量管理體
- GB/T 39001-20
- ISO20252市場研究行
- ISO 29990職業教育
- 美國FDA注冊_醫療器械_
- ISO29151個人身份信
- ISO27701隱私信息管
- ISO27018公有云個人
- ISO27017云服務信息
- ISO14064碳排放認證
- ISO14067產品碳足跡
- ISO41001設備設施管
上海奔爍咨詢公司
TEL: 4006-010-725
(上海) 電話|微信: 152-2175-9315
Q Q 客服: 2215501312
(青島) 電話|微信: 137-9194-1216
Q Q 客服: 1263118282
(北京) 電話|微信: 136-8120-0268
Q Q 客服: 2970890153
(杭州) 電話|微信: 158-6716-8335
Q Q 客服: 2668763939
(西安) 電話|微信: 139-0928-9277
Q Q 客服: 3568192523
(深圳) 電話|微信: 130-7782-9315
Q Q 客服: 574472821
中國海關總署發布《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附全文)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中國海關總署 | 添加時間:2019-11-29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重要指示要求,進一步做好進口食品源頭監管,促進進口食品安全,海關總署擬對現行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制度進行優化完善,修訂形成了《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登錄海關總署網站(網址:http://www.customs.gov.cn),進入“首頁>信息公開>征求意見>”系統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wang-gan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 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郵政編碼為:100730,信封表面請注明“關于《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5日。
海關總署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為加強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向中國輸出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統稱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管理體制】海關總署統一負責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注冊制度】擬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獲得海關總署注冊。
第五條 【分類管理】海關總署基于風險分析,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分類注冊管理。
第二章 注冊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注冊條件】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條件:
(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業經海關總署評估;
(二)擬輸華食品的風險在可接受范圍,能符合中國的檢驗檢疫要求;
(三)企業應當經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并在其有效監管下,其衛生條件應當符合已確定的相應檢驗檢疫要求和中國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注冊申請】由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向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提出對華注冊申請,由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按中國的注冊標準和要求進行逐項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向海關總署推薦。
注冊標準和要求由海關總署制訂并向出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提供。
第八條 【注冊材料】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推薦企業注冊時,應用中文或英文向海關總署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薦在中國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對推薦食品生產企業的檢查報告;
(三)推薦的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條件、生產過程能持續符合中國要求,并在長期有效監督管理之下,出現問題主動承擔檢查和推薦責任的聲明;
(四)企業承諾其衛生條件、生產過程能持續符合中國要求的聲明。
第九條 【注冊評審】海關總署組織專家成立評審組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的推薦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組織進行實地評審、遠程視頻抽查等多種形式的審查評審驗證。
第十條 【評審人員】海關總署應建立并完善審查評審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使用和監督管理要求。從事審查評審的人員,應當經海關總署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 【注冊決定】評審組應當按照海關總署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審查評審工作,并向海關總署提交評審報告。
海關總署依據評審組提交的評審報告做出是否注冊的決定。
第十二條 【注冊結果】符合注冊要求的,海關總署予以注冊,確定注冊起止日期,并書面通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不予注冊的,海關總署書面通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并說明理由。
海關總署統一公布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名單。
第十三條 【依據符合程度分類管理】海關總署基于風險分析,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根據審查評審結果符合已確定的相應檢驗檢疫要求和中國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程度,實施相應分類管理措施。
海關總署與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已簽署雙邊合作協議、相應檢驗檢疫要求的,按雙方商定的審查評審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 【注冊有效期】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前一年,通過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其他規定的方式向海關總署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逾期未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海關總署注銷其注冊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注冊編號】已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在其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最小銷售包裝上如實標注注冊編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冒用或者轉讓注冊編號。
第三章 注冊管理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海關總署依法對已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監管方式】海關總署按照不同類別生產企業的風險程度,確定對已獲得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重點、方式和頻次。
第十八條 【年度驗證與報告制度】對產品安全風險較高及消費人群敏感度較高的進口食品,海關總署對其已獲得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實施年度驗證及報告制度。
實施年度驗證及報告的食品范圍,由海關總署制定并公布。
規定范圍內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及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規定的方式向海關總署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承諾其推薦的境外食品企業衛生條件、生產過程持續符合中國要求并在其有效監督管理之下的聲明,隨附當年最近1次監督檢查報告;
(二)企業確認其持續中國要求的聲明及自我評價報告;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十九條 【整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對華出口相關產品:
(一)已獲得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出現不能符合注冊要求的情況的;
(二)已獲得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要求提交年度驗證材料的;
(三)已獲得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要求在最小銷售包裝上標注注冊編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等信息的。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監督需要整改的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向海關總署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和符合注冊要求的書面聲明。經海關總署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向中國出口食品。
第二十條 【變更規定】已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通過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及時通報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根據具體變更情況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撤銷規定】已獲得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撤銷注冊,向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通報,并予以公告:
(一)因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原因造成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其產品進境檢驗檢疫中發現不合格情況,情節嚴重的;
(三)經查發現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重大問題,不能保證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四)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冊要求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
(六)出租、出借、轉讓、倒賣、涂改注冊編號的。
上述問題的發生系由于出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未履行檢查、監督職責或履職不當原因造成的,海關總署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采取暫停接受主管當局推薦、暫停其已推薦個別企業或所有企業注冊資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注銷規定】已獲得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應當注銷其注冊資格,停止進口相關產品,向其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通報,并予以公告:
(一)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依法終止或者申請注銷的;
(三)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進口商責任與第三方審核】進口商應當建立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審核制度,保障進口的食品由獲得注冊的企業生產,向中國境內出口的食品最小銷售包裝上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注冊編號真實、準確。
進口商可以委托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與能力要求的第三方機構,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入境查驗規定】海關應當對進口食品開展科學有效的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控,驗核進口食品是否由已獲得注冊的企業生產,將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納入海關信用管理體系。
經驗核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海關總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處罰規定】進口商進口國家實行注冊管理而未獲得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由海關責令其停止進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告制度】國際組織或者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主管當局發布疫情通告,或者產品在進境檢驗檢疫中發現疫情、公共衛生失控等嚴重問題的,海關總署公告暫停進口該國家(地區)相關食品期間,不予接受該國推薦的相關食品生產企業注冊。
第二十七條 【持續監管】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已獲得注冊的企業實施持續、有效的監管,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與海關總署商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應及時通報海關總署。
第二十八條 【協助規定】推薦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的機構應當協助海關總署委派的評審組完成實地評審和復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港澳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向中國大陸出口食品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的注冊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邀請注冊】海關總署指定海關所屬機構接受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申請并組織評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釋義】本規定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包括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負責相關食品安全衛生的官方部門、官方授權機構及行業組織等。
第三十二條 【解釋權】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施行時間】本規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2年3月22日公布的《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