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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19-11-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效力范圍)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則,實現與城市建設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社會參與)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參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務,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條(納入誠信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各級政府政府、自治組織)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落實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成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規劃,定期組織分析評價交通安全狀況,落實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措施。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轄區內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居(村)民道路交通安全公約,協助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應急預案)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對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一次重傷五人以上、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泄漏、爆炸、燃燒的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健、生態環境、住建等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八條(政府各相關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車輛駕駛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財政部門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將道路交通信號燈(含移動信號燈)、交通監控設備、交通檢測設備、交通誘導設備、交通標志、標線、緩沖設施、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維護經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扣留、扣押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產生的車輛停放費用、拖車費用及公安機關聘用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參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一次重傷五人以上、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泄漏、爆炸、燃燒等重特大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度調查。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道路客運和貨運企業、機動車維修經營企業、駕駛人培訓單位的資格管理。監督管理出租車、網約車、長途客車、旅游客車交通運輸安全。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城市公交線路、站點。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清理占道擺攤設點的違法行為。應當監管建筑垃圾運輸、消納處置,實施企業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工作。監督管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占用道路停放。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監督城市道路的建設和維護,監督城市道路管理單位依職責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
衛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事故醫療救治工作的組織管理,建立完善交通事故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監督醫療機構不得因搶救費用而延誤搶救。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落實校車、接送學生車輛管理主體責任,將學校周邊上下學交通秩序和學生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對學校的綜合評定;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學校周邊上下學交通秩序,開展針對不同年級學生相適應的道路交通安全常識教育,將中小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操行評定。
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車輛生產、銷售行為的管理,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環保標準以及無法登記和上道路行駛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理。
供電部門應當為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和公共交通設施提供電力保障,費用從公共事業用電支出。因故對上述設施停電的,除突發情況外,應當提前3日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道路暢通、安全。
第九條(宣傳機構)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發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及時報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條(車輛經營單位) 經營者不得銷售燃油助力車、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強制性認證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具有動力裝置的三輪車輛、四輪車輛。
第十一條(外賣車、快遞車企業) 外賣、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實行規范化管理。對外賣車實行統一制服,統一頭盔,統一編號。對快遞車實行統一編號,統一頭盔、統一服裝、統一持證上崗、統一購買保險。
第十二條(其他組織)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責任制,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義務。
第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協助開展勸阻糾正交通違法行為、協助采集交通違法信息、協助處理輕微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等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四條(機動車保有量控制)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合理控制城市機動車保有量,限制城市道路摩托車的保有量。
第十五條(重點車輛管理) 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品運輸車輛、校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定位裝置。大型客車、校車還應當安裝車內外錄像監控裝置,座位上安裝安全帶。
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道路運輸單位的重點車輛不得掛靠經營,運輸單位應當對車輛和駕駛人實施全程動態監管,及時制止車輛超速、超員和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對轄區重點車輛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工程運輸準入條件)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工程運輸應當由具備一定運輸條件的工程運輸企業進行,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個人不得從事工程運輸。
工程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市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格;
(二)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配備符合標準的車輛,并配套相應數量的車輛清洗設備;
(四)配置專供工程運輸車停放的停車場地。
第十七條(不合格工程運輸企業淘汰) 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工程運輸車建筑垃圾運輸秩序管理,建立日常記分考核管理制度和運輸企業黑名單制度。對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由公安部門收回其所持有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十八條(工程運輸車輛技術、外觀要求) 工程運輸車應當噴涂車牌號碼放大字樣,安裝車尾號牌;安裝電子公示設備,公示公司名稱、工地名稱、運輸線路、監督電話。渣土運輸車輛應當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密閉裝置,混凝土運輸車輛卸料槽應當安裝防撒漏裝置。
工程運輸車輛應當安裝、使用建筑垃圾運輸管理平臺系統和車載終端、轉彎、倒車提示系統。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設備的正常運行。
工程運輸車輛應當購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購買一定數額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險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工程運輸車輛駕駛人條件) 工程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持有準駕車型為B2以上且實習期滿的駕駛證;
(二)無酒駕、毒駕經歷;
(三)在本市從事駕駛職業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加強對工程運輸車駕駛人教育管理) 工程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制度;
(二)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及時排除車輛故障,保障車輛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上道路行駛;
(三)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對所屬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制度,督促車輛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對在一個自然月內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處罰累積記分六分以上的駕駛人,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仍被雇傭的駕駛人開展不低于一日的教育。
第二十一條(車管業務附加審核) 辦理機動車轉移、變更、注銷登記和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以及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換證、審驗手續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完畢。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應當報廢的汽車,其所有人在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前,必須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手續。
車輛所有人名下存在逾期未檢驗、逾期未報廢和三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緩辦理其申辦的其它車輛管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控)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安裝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系統聯網的監控設施,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進行全程監控,實現檢驗數據同步自動傳輸。
第二十三條(非機動車登記) 上道路行駛的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懸掛車輛號牌,駕駛人應當保持車輛號牌端正、清晰、完整。車輛號牌遺失、損壞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第二十四條(非機動車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非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拼裝、改裝,安裝棚架裝置、增設搭載人員的設備和動力裝置;
(二)改動、拆除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車架編碼;
(四)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行駛證。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保持照明、制動、轉向設備等完好。
鼓勵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第二十五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領取牌證。
申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十六周歲以上七十周歲以下、下肢殘疾且身體其他條件不影響安全駕駛的本市居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每位殘疾人只能申請登記一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并限于自用,不得從事營運。
轉讓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不得上路的車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不得辦理登記且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一)燃油助力車、平衡車;
(二)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強制性認證要求的電動自行車;
(三)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具有動力裝置的三輪車輛、四輪車輛;
(四)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不予登記的車輛或者機具不得上道路行駛,法律、法規規定不需登記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車輛和駕駛人登記信息變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單位和個人查詢道路交通違法、機動車駕駛證審驗、變更機動車登記信息等提供便利。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經常查詢車輛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記錄;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八條(交通影響評價)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未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或者評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規劃設計方案審查。
城市道路沿線建設下列重大項目,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大型城市交通設施,例如鐵路客貨站場、公路客貨站場、碼頭、社會公共停車場、公交樞紐、港口等。
(二)各類大型市場、物流中心(需配建停車泊位大于100個或者用地面積大于2公頃的建設項目)。
(三)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兩側、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沿線等交通壓力相對較大的區域,建設項目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公建項目(如商廈、體育館(場)、影劇院、展覽館、會議中心、酒店、醫院、學校等)或者配建停車泊位大于100個的建筑。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其它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建筑施工交通組織) 道路建設、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施工交通組織方案,并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
道路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配足專職交通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建設項目周邊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條(大型群眾性活動交通組織)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并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查工作方案中有關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等內容。
活動承辦者應當協助維護活動場所周邊道路交通秩序,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增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管協管員。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時公共停車設施不足的,活動承辦者應當與周邊的單位協商臨時租借停車場(庫、位),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單位同意租借停車場(庫、位)的證明。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舉辦公益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可以決定其管轄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臨時開放其所屬的停車場(庫、位)。
第三十一條(重要節假日、旅游旺季交通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規委會應當在市區主要景點周邊規劃、建設停車場地。重要節假日、旅游旺季可以利用城市儲備用地資源增設臨時停車場地和換乘中心,決定其管轄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在節假日向游客臨時開放停車場地。
第三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三同步)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地方標準和規范,同步規劃、設計、建設、投入使用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以及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流量采集系統、交通信息發布系統等智能交通安全設備。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市區范圍內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方案由交通部門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商定。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完畢應當經建設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損毀、缺失的,設施、設備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消除隱患。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智能交通安全設備,應當接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監控系統。
第三十三條(惡劣天氣交通保障) 遇有暴雨、冰、雪等惡劣天氣情況,道路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提前儲備融雪、除雪、除冰、排水等物資和設備,配齊相關工作人員。
道路出現積水、結冰、積雪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道路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及時處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十四條(道路交通及安全設施維護保障)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設置的管線、照明設施或者種植的植物出現損壞、照明不足、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運輸、住建、城市管理、電力、綠化、通訊等部門及道路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復或者排除。
橫跨道路設置管線、公益性宣傳牌(欄)、橫幅等設施,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通行。
第三十五條(停車場建設) 停車場(庫)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按照城市停車場(庫)專項規劃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的要求進行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比例建設停車場(庫)、立體停車樓,增加停車引導系統建設投入。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貨運停車場的規劃納入城市停車場(庫)專項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建設貨運停車場。
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新建工程時配建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庫)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停車場、庫,停車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車專用泊位和明顯標志,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六條(出租車臨時停靠點、停車泊位施劃) 根據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道路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客運出租車臨時停靠點,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使用地鎖、設置錐筒等方式占用道路停車泊位。
按照前款規定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收費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執行。所得款項用于道路停車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不得在單位外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
非機動車(含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占道停車管理和停車泊位施劃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路外公共場地停車秩序及停車場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方向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自行機械車,在最右側除公交專用車道外的機動車道行駛;
(二)牽引故障機動車的,在最右側除公交專用車道外的機動車道行駛;
(三)通過設有方向指示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車輛放行時,有轉彎延長待轉區的,轉彎的車輛應當進入待轉區等待;
(四)轉彎和直行的方向指示信號燈綠燈同時亮時,轉彎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五)在未禁止掉頭的路口,有掉頭信號燈的 ,車輛在掉頭信號燈綠燈時才可進入路口掉頭;沒有掉頭信號燈的,在左轉信號燈綠燈時才可進入路口掉頭;既沒有掉頭信號燈也沒有左轉信號燈的,在機動車信號燈綠燈時才可進入路口掉頭;掉頭車輛不得妨礙其它方向車輛、行人通行。
(六)駕駛人、乘坐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人應當督促乘坐人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
(七)不得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
(八)載客汽車車廂內放置物品,不得從車窗、車門以及后備箱處突出到車身以外;
(九)駕駛人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腳、吸煙、手持通信設備通話和收發信息、觀看電子設備視頻、玩電子游戲,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十)公共汽車進站必須依次單排停車,不得在站點以外上下客。
第三十八條(公交專用車道規定) 公交專用車道通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共汽車在公交專用車道內通行,遇有事故或者障礙無法通行時,可以臨時借用其他車道行駛,超越事故現場或者障礙后應當及時駛回公交專用車道;
(二)遇特殊情況時,交通警察可以指揮其他車輛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停放規定) 在道路上停放機動車應當停在停車泊位、臨時停車區等規定的地點,道路的其他區域不得停放車輛。不得將機動車遺棄在道路上。
機動車在道路上劃定的停車泊位停放、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車型和停車位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
(二)應當在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過泊位或者跨越停車泊位停放;
(三)機動車在停車泊位連續停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車輛的,應當立即駛離。
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十條(非機動車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設有危險標志的路段時,減速慢行或者下車推行;
(二)一人只能駕駛一輛非機動車;
(三)轉彎時提前打手勢示意或者開啟轉向燈,嚴禁突然轉彎;
(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搭乘人員不得撐傘;
(五)酒后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醉酒后不得駕駛其他非機動車;
(六)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七)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攜帶準駕證、殘疾人證;
(八)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載人。
第四十一條(行人規定)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停留、乞討、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等;
(二)不得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攔乘車輛;
(三)乘坐公交車輛須在公交站臺排隊候車,待公交車輛停穩后依次上下車,嚴禁在公交車前后突然橫穿道路;
(四)不得進入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五)橫過道路時不得有低頭看手機、看報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作業規定) 在道路上作業的市政公用、環衛、綠化等單位的車輛及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道路作業標準和規范落實交通安全防護措施;
(二)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著醒目反光或者發光的安全防護服裝,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
(三)禁止在交通高峰時段作業,但應急、搶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工程運輸車規定) 進入禁止通行區域行駛的工程運輸車輛應當持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通行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通行證管理實施細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隧道、城市快速路禁行規定) 行人、非機動車和下列機動車禁止進入隧道和城市快速路行駛:
(一)摩托車、拖拉機、貨車、三輪汽車、公交車;
(二)帶掛車輛、平板貨車、拖掛施工機具的車輛;
(三)輪式專用機械車、履帶車;
(四)懸掛試車、教練車號牌的車輛;
(五)影響隧道結構和通行安全的其他車輛。
第四十五條(隧道、城市快速路通行規定) 在隧道和城市快速路行駛禁止下列行為:
(一)倒車、掉頭、逆行和非緊急情況下停車;
(二)任意變更車道;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
(四)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隧道、城市快速路應急停車規定) 機動車在隧道、城市快速路上發生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停車的,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行駛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
第四十七條(公共汽車安全規定) 公共汽車行駛過程中,乘車人不得有謾罵、毆打駕駛人或者搶奪方向盤等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
公共汽車駕駛人遇乘車人有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時,不得與乘車人發生正面沖突,應當及時將車停至安全位置,報警等候處理。其他乘車人有權對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四十八條(輕微事故處理) 在城市道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將車輛及車上人員撤離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商處理或者報警等候處理。當事人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離現場前先行拍照記錄事故現場狀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與保險機構聯動、運用移動終端應用程序等方式實行遠程引導輕微交通事故處理。
前款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隧道、城市快速路上的,當事人應當將車輛撤離隧道、城市快速路或者撤至應急停靠區域;發生在城市其他道路上的,應當撤離至路邊停車場(庫、位)等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
第四十九條(自行協商處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實施辦法。
銀保監部門、保險行業協會應當指導有關保險公司集中辦理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提供快速理賠服務。
第五十條(不得自行協商的情形) 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一)機動車無有效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五)造成道路、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損毀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自行協商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設立綜合服務機構) 市公安機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一體化綜合服務機構,由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公司進駐,提供一體化服務。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開辟綠色通道) 醫療機構應當開辟綠色通道,及時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行人、乘車人違法處罰) 行人、乘車人違反本辦法通行規定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非機動車違法處罰)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一)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領取牌證上道路行駛的;
(二)拼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三)非機動車安裝棚架裝置的;
(四)拆除電動自行車原有限速裝置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予以銷毀;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代為拆除。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違法處罰)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一)同方向直行車輛放行時,有轉彎延長待轉區的,轉彎車輛未依次進入待轉區等待的;
(二)在同方向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自行機械車不在最右側除公交專用車道外的機動車道行駛的;
(三)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腳、吸煙、手持通信設備通話和收發信息、觀看電子設備視頻、玩電子游戲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四)未按順行方向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放車輛的。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違法處罰)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罰款:
(一)汽車車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的;
(二)在機動車道上兜售、購買物品或者散發宣傳品的;
(三)公共汽車未按照規定靠邊、單排進出公交站臺的;
(四)牽引故障機動車不在最右側除公交專用車道外的機動車道行駛的;
(五)載客汽車車廂內放置物品,從車窗、車門以及后備箱處突出到車身以外。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違法處罰)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未配備滅火器和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二)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工程運輸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未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的;
(三)工程運輸車未安裝車尾號牌的;未安裝電子公示設備,公示公司名稱、工地名稱、運輸線路、監督電話;渣土運輸車輛未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密閉裝置;混凝土運輸車輛卸料槽未安裝防撒漏裝置的。
(四)摩托車安裝棚架裝置的。
有前款第四項情形且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代為拆除。
第五十八條(違反隧道、城市快速道路規定的處罰) 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非機動車和禁止駛入的機動車未經允許進入隧道、城市快速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
機動車在隧道、城市快速路行駛有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機動車在隧道、城市快速路上發生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停車的,駕駛人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嚴重違法行為處罰)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快速路主道停車上下乘客、裝卸貨物的;
(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尚不構成犯罪的。
第六十條(禁止上路的車、機具的處罰)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駕駛依法不予登記的車輛或者機具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扣留車輛或者機具至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
第六十一條(公告方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網站等網絡媒體公告下列事項:
(一)車輛被扣留,逾期不接受處理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辦理車輛注銷登記的;
(三)機動車逾期未辦理注銷登記,其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
(四)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的;
(五)機動車駕駛證作廢的;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六十二條(電子警察違法記錄處理)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核實無誤后,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郵寄、手機短信、互聯網發布、移動終端應用程序推送等方式、將違法信息及處理通知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駕駛人、行人。
駕駛人、行人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需要記分的,不得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未及時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信息抄告行人、駕駛人所在單位,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公共場所電子顯示設備等媒體進行公告。
駕駛人對違法行為無異議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自助終端設備自助接受處理。
第六十三條(替代記分處罰) 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六十四條(銷售非標電動車、燃油助力車的處理) 違反第十條規定,銷售燃油助力車、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強制性認證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具有動力裝置的三輪車輛、四輪車的,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銷售,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五條(僵尸車及長時間占用停車泊位車輛的處理) 長期占用道路停放無人問津的車輛以及連續停放在停車泊位超過24小時的機動車,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前款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移動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不領取車輛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6個月仍不前來領取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車輛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財政部門;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車輛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道路以外公共綠地上的長期停放無人問津的車輛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居民小區內的長期停放無人問津的車輛可以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助小區業主委員會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用語含義)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
“隧道”是指穿越低于水面或者路面,供機動車通行的專用通道。
“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內的,設有中央分隔帶,全部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車輛以較快速度行駛的城市道路。
“工程運輸車輛”,是指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砂石、渣土、混凝土、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不含過境車輛)。
第六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各縣(市)人民政府、其他區人民政府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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