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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石市長安區市場監管局 | 添加時間:2018-11-27
一、任務來源和編制過程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第六十七條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識的內容。《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是落實《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標簽標示要求的強制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頒布實施以來,對規范食品市場、保障食品安全、引導科學消費發揮了重要作用。
由于食品產品種類繁多,標簽形式多種多樣,在標準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標準使用者對標準條款理解不一致的情況。食品標簽標準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范疇,因標簽標示違反標準規定或標簽瑕疵引發投訴、舉報、索賠導致的糾紛層出不窮。為了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上避免行政和司法資源的低效投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及深圳標準研究院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進行修訂。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準于2016年11月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訂計劃,2017年1月正式啟動。2017年2月,分別對消費者、食品安全監管者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放調查問卷,收集社會各界對標準修訂的建議,并征集因食品標簽引發的投訴、舉報和法院審判案例。2017年4月,工作組召開標準修訂意見征求會,介紹標準修訂主要思路、工作進展,并聽取監管部門、相關專家、行業對標準修訂的意見和建議。2017年8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三次召開工作組會,對標準修訂草案進行討論、修改。2018年2月,召開標準征求意見會,邀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討論標準草案。根據會議討論意見,進一步修改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
二、工作思路
(一)遵循《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簽的相關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出相應調整。
(二)根據現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實施情況,對標準實踐中意見較為集中的內容進行調整。
(三)將《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的有關內容增補到標準文本中。
(四)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和食品生產經營的需求,調整標準相關內容。
(五)考慮國際層面對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管理進展,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六)將《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中相關條款的表述進行了優化、合并,使標準表述更明確。
(七)注重與現行標準、法規的協調,確保政策連貫性和穩定性。
三、標準的重要內容及主要修改情況
(一)術語和定義
1.增加屬性名稱定義。將 GB 7718-2011 中 4.1.2.1“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等有關內容提煉為食品的“屬性名稱”,用于規范食品名稱的基本要求。該定義中將有關特征細化為“配料特性、工藝特點、食品類別等一種或多種食品專屬特征”。定義同時也參考了 Codex Stan 1-1985 中“The name shall indicate the true nature of the food and normally be specific and not generic”相關表述,與國際同類要求相一致。
2.刪除了生產日期定義中的部分內容。修改后的生產日期定義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GB 7718-2011 實施過程中發現,原“生產日期”定義中關于包裝或灌裝日期的內容只能部分反映食品生產中界定生產日期的情況,無法包含全部情況,在某些情況下會產生歧義。
3.刪除主要展示版面定義。修訂后的標準不再使用主要展示版面作為判定版面相關要求的基礎,故刪除了這一定義。
(二)基本要求
1.調整了同時使用外文或繁體字的要求。在食品標簽上同時標示中、外文或中文繁體字的情況可能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在國內生產但同時出口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預包裝食品;2)進口預包裝食品。結合 GB7718-2011 實施經驗,將有關進口預包裝食品的規定單獨形成條款。
2.調整了強制標示內容的字高最小值和預包裝食品包裝物(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要求。修訂后的標準增加了一些強制標示的內容,會占用更多的標簽版面,如強制標示致敏物質信息、《預包裝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的修訂增加了新的標示要求等。結合 GB7718-2011 實施經驗,工作組在實際調研和測算基礎上,綜合考慮標簽識讀便宜性、排版美觀等實際情況,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4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2.0 mm。
3.合并《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中相關條款。具體調整見本編制說明第四章“現行 GB7718 與新修訂標準(征求意見稿)對照表”。
(三)標示內容
1.增加了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示內容的規定。
根據進出口食品監管部門的意見,為便于進口食品監管部門及生產經營企業執行 本標準,結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中的內容,修訂中增加了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包括標示內容的規定。
2.修改了關于食品名稱的規定。
重新整理了對食品名稱要求的表述。在屬性名稱定義的基礎上,結合 GB7718-2011實施經驗,在明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的名稱與屬性名稱的關系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食品分類(類別)名稱作為屬性名稱時的要求,將可能引起誤解的情況充分細化到標準條款中。
3.修改了配料表中的若干規定。
(1)明確配料遞減順序的依據為“以質量計”。
(2)將現行 GB7718-2011 問答中有關復合配料的標示內容納入正文,明確“當復合配料中的全部或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時,也可將相關配料合并計算后,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3)結合 GB7718-2011 實施經驗,為更好地實現消費者知情權,修改了食品添加劑標示方式。要求在標簽面積不足40cm2情況下,方可使用食品添加劑 INS 號代替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4)將現行 GB7718-2011 問答中有關可食用包裝物的內容納入標準正文。
(5)修改“表 1 幾種配料的歸類表示方式”部分內容。
1)因食用植物油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食用植物油的標示做出了具體規定,故刪除植物油的標示方式,僅保留非油脂產品中植物油的標示方式。
2)增加了有關發酵用微生物的標示方式,生產過程中添加的起發酵工藝作用的微生物(在終產品中存在且發揮非發酵作用的除外)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微生物發酵劑”。
3)增加了添加量小于食品總量 2%的非單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的標示方式,可歸類標示為“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濃縮果汁”、“濃縮蔬菜汁”、“濃縮果蔬汁”。
4)結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展及現行標準問答等有關文件的表述方式,對食用香精、香料的標示方式增加了“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等名稱。
4.修改了配料定量標示的部分內容。
(1)關于強調添加某種配料的情況。結合 GB7718-2011實施經驗,為避免對消費者的誤導,最大限度的規范通過語言、圖形、符號等對部分產品配料特性的強調,修改后的標準要求強調添加或含有配料時均需要標示含量,并說明了定量標示的具體方式。包括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說明的形式,標示所強調的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時列舉了一些不屬于配料強調的情況,包括因致敏物質標示提示等警示用語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僅在食用方法等建議中提及到的配料或成分以及僅用于說明產品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
(2)關于食品名稱中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的情況。為規范食品名稱,避免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產生誤導,規范食品生產行為,標準中明確了食品名稱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時排除了一些食品名稱不需要進行定量標示的情況,包括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的食品名稱及其等效名稱,或已規定添加量、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以及僅用于說明產品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
(3)關于強調不含某種配料或不添加某種配料的情況。為避免食品標簽上使用相關詞語對消費者可能產生的誤導,標準修訂中增加了關于“無”、“不含”等詞匯的規定,要求使用這些詞語時,相應配料或成分應為“0”。明確食品添加劑、污染物和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進行聲稱。同時明確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不得針對所有配料或成分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詞匯的要求。若其他法律、法規或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中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調整了凈含量和規格相關表述。
為適應食品生產企業實際需求,在凈含量和規格條款中增加了動物或植物來源的各種腸衣的標示方式,明確其應以長度“米”表示。
6.增加了進口預包裝食品原產地標示的要求。
在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中增加了進口預包裝食品關于“原產地”標示的規定,進一步明晰“產地”和“原產地”的區別與聯系。
7. 調整了日期標示的相關要求。
(1)考慮到部分進口食品需要通過加貼或補印的方式增加標示生產日期,且國內生產的食品在不違反標簽真實、準確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對標示錯誤的生產日期進行補救,刪除了加貼、補印生產日期的有關內容。
(2)因 GB 7718-2011 實施過程中發現了很多不易界定“篡改”行為的案例,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刪除了“篡改”及有關的內容,允許食品生產者在不違反真實、準確原則前提下對日期標示進行改正。
8.明確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標示情形。
結合實際情況和 GB7718-2011 實施經驗,要求委托加工時,受委托加工方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同時將進口食品不需要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要求納入標準正文。
9.調整了致敏物質標示的要求。
(1)將生產加工中直接使用致敏物質配料時的標示要求由推薦條款轉變為強制條款。但如使用相關配料的非蛋白質部分,可免于標示。
(2)當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共用生產線且無法徹底清除時,可自愿進行提示性標示。
10.增加關于特殊審批食品的要求。
根據《食品安全法》新增加的要求,在其他標示內容中增加了特殊食品的標示要求,規定按國家相關規定需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中需審批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11. 增加了關于食用人群標示的規定。
考慮到《食品安全法》中對特殊食品的標簽標識做出了單獨規定,為規范普通食品對特定食用人群的聲稱、避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規定除以下情況外,不得在標簽和說明書中進行與特定食用人群相關的標示。
a) 需特殊審批的食品;
b)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特定食用人群的食品;
c) 經充分科學依據證明能夠滿足不同人群特殊營養需求的食品。
12.豁免相關標示內容的情況。
豁免單一配料制成的預包裝食品配料表,豁免標示加工過程中已經揮發或去除的配料。因本次修訂中增加了致敏物質等強制性標示內容,同時《預包裝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的修訂中可能增加的標示要求會增加食品標簽標示內容的所需面積,考慮標簽排版的可操作性和可讀性,將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表面積豁免值增加至 20cm2。
13.關于推薦標示內容的修訂。
對于推薦性的標示內容,根據相關部門建議及既往標準實施經驗,考慮到消費者的實際需求,本次修訂中修改了部分內容,包括:
(1)進口預包裝食品原標簽中涉及適宜人群食用量、食用方法等的信息,宜有相應的中文內容。中文內容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將食品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由 GB7718-2011的強制性標示內容改為推薦性標示內容,允許使用數字性等級劃分之外的詞語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同時規定進口食品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的,可使用符合原產國(地區)標準或法規中規定的等級/分級聲稱。
14.合并《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中相關條款。
具體調整見本編制說明第四章“現行 GB7718 與新修訂標準(征求意見稿)對照表”。
(四)修改的附錄
1.增加資料性附錄 C,給出配料定量標示形式示例。
2.合并附錄 B 中日期標示形式。
3.增加資料性附錄 E 致敏物質在食品標簽中的標示形式。
(五)其他修改
調整了標準章節的編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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