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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鄭州市汽車加氫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鄭州市城市管理局 | 添加時間:2022-6-24
鄭州市汽車加氫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鄭州市汽車加氫站建設、經營和管理,防止和減少車用氫能安全事故,維護汽車加氫站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車用氫能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作貢獻,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鄭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鄭州市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含合建站)的規劃建設、應急保障、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加氫站管理工作。區縣(市)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汽車加氫站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公安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城鄉建設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汽車加氫站管理、審批建設等有關工作:
(一)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實施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加強汽車加氫站監督管理。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立項(備案)等工作。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土地審批以及規劃手續辦理工作。
(四)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消防設計審查及消防驗收、配套房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作。
(五)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汽車加氫站應急管理工作。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氫氣質量的監督管理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及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在符合相關規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設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利用現有土地改建、擴建汽車加氫站。
第六條 汽車加氫站規劃、建設、管理等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示范運行配套設施規范》(GB/T29124)、《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34583–2017)等國家其他現行法律、法規、規范及有關標準規定。合建站中充換電站(樁)應同時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29781)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用于對外經營的汽車加氫站,原則上應選址商業服務業用地。在核心產業功能區、物流園區、公交場站等場地,可使用工業、倉儲用地、公交場站建設用地等地塊建設企業自用加氫設施,并依法辦理加氫設施立項(備案)、規劃、市場監管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汽車加氫站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汽車加氫站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城鎮燃氣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
第九條 汽車加氫站經營按照《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實行許可制度管理。
國家明確汽車加氫站經營管理辦法前,從事汽車加氫站經營的企業須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氫氣),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氫氣)后,方可從事汽車加氫經營活動。
第十條 從事汽車加氫經營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汽車加氫站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穩定的并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
(三)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營業執照,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
(四)氫氣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經城鎮燃氣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每個崗位 1 人;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兼)職安全員,每個崗位不少于 1 人;
3.汽車加氫站操作工不少于6人,并隨經營規模適當增加人數,單班不少于3人;
4.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
(六)汽車加氫站企業需有完善的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與加氫規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及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氫氣),應當向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汽車加氫站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相關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法律文件、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氣瓶充裝許可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完善的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
第十二條 按照《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的規定,燃氣經營許可證(氫氣)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期的,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經營企業分立、合并、中止經營,或者變更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的,應當在30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原核發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三條 汽車加氫站不得向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車用氣瓶加氫,不得向車用氫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或者裝置加氫。
第十四條 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公示氫氣質量檢測報告,包括氫氣氣源廠家出具的檢測報告和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確保供應的氫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氫氣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加氫站運營方應建立完整運行檔案,記錄加氫站運行、維護、檢驗、監控、故障、人員調整、當日氫氣掛牌價格等數據信息。主要設備運行記錄、卸車記錄、掛牌價格等信息應保存1年以上,監控數據至少保存90天以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汽車加氫站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汽車加氫站管理人員專業知識培訓,提高汽車加氫站管理能力,并配備相應的檢查設備,對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服務情況、安全管理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考核評價,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對存在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 安全與應急
第十七條 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汽車加氫站經營活動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排除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健全氫氣安全保障體系,并對本單位的汽車加氫站設施定期進行安全評估,發現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服務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安全巡檢制度,設備維修與維護保養制度,崗位操作規程,汽車加氫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經營服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加氫站服務管理標準、加氫站服務管理制度、加氫站經營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車加氫站不得為氫能汽車加氫:
(一)以氫氣為燃料的汽車無出廠檢驗合格證;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報廢的汽車氫氣瓶;
(三)未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第二十條 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備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一條 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發生后,汽車加氫站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向城鎮燃氣主管部門報告。汽車加氫站安全事故發生后,城鎮燃氣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城鎮燃氣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涉及公安、應急、消防、市場監督、規劃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區域內汽車加氫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根據產業配套、示范推廣等需要,在符合全市氫能產業規劃布局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可新增汽車加氫站建設選址點位,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加氫站,是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
合建站,是指與汽車加油站或者加氣站、充換電站(樁)等合并建設的汽車加氫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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