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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河南省工信廳 | 添加時間:2022-4-27
各產煤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產煤省直管縣(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和全國、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推動國務院安委會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落地見效,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礦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礦安〔2022〕70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71號)《河南省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的實施意見》(豫辦〔2022〕12號)和《河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開展全省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的通知》(豫安委明電〔2022〕1號)要求,現就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全面深入排查整治煤礦重大安全風險隱患和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進一步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和分級屬地監管責任,進一步壓緊壓實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推進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治本攻堅,堅決防范遏制煤礦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
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黨的二十大結束,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全面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堅持立查立改、持續整改,全面提升全省煤礦安全生產水平。
(一)立即行動,全面自查自改。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要聚焦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礦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礦安〔2022〕70號),對照本通知要求和煤炭企業及煤礦主要檢查內容(附件1)、打非治違重點整治內容,立即開展自查自改,形成自查自改報告,并將自查自改工作貫穿大檢查全過程。要堅持標本兼治、長短結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緩原則,建立問題隱患臺賬清單,做到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對重大突出問題隱患要全面納入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兩個清單”,推動治本攻堅,做到動態清零、整改到位。
(二)推動落實,強化督導檢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成立6個督導檢查組,對各產煤地市和轄區煤炭企業及煤礦進行督導檢查、聯系指導、明察暗訪。在4月、5月等重點時段,對安全生產大檢查動員部署、推動落實情況督導檢查。督導檢查貫穿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全過程。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要強化督導檢查,全面開展排查整治,指導幫助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發現開展大檢查工作不認真、走過場,自查自改報告不符合實際的,堅決要求“推倒重來”,并進行通報、約談、曝光。
(三)鞏固成效,開展“回頭看”檢查。在10月份黨的二十大召開前后的關鍵時期,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要開展“回頭看”,確保重大安全風險隱患整改消除。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要對安全不放心的煤礦、作業頭面等實行派駐檢查和幫扶指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對各地、各煤炭企業“回頭看”檢查情況開展督導檢查,推動鞏固提升大檢查成效。
三、檢查內容
(一)地方黨委和政府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地方黨委和政府是否定期組織跟進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是否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十五條措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河南省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的實施意見》,把煤礦安全生產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工作報告,每季度組織研究并協調解決煤礦安全重大突出問題;是否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政策、資金、隊伍建設和執法裝備等保障措施;是否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干部煤礦安全生產“職責清單”和“年度任務清單”,嚴格落實市、縣級政府領導聯系包保煤礦制度,明確包保責任人員及工作職責等。
(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責任落實情況。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須”、“誰主管、誰負責”和《河南省安全生產職責清單》,依法依規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是否與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氣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是否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逐礦明確日常安全監管主體、風險等級及聯系分包、駐礦盯守、安全巡查等責任人,并在煤礦井口、主流媒體或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是否對高風險礦、停產停建整改礦、長期停產停建礦、整合技改礦、待關閉礦、已關閉退出礦等按要求明確駐礦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三)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追究情況。是否堅決落實《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最嚴格安全生產責任的決定》,綜合運用安全生產通報、提醒警示、掛牌督辦、事故提級調查、約談、巡查、重點管理等制度措施,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發生較大及以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責任的同時是否追究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特別是重特大煤礦事故要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對非法煤礦、違法盜采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縣、鄉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煤礦主要負責人責任落實情況。煤礦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等主要負責人是否依法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嚴格制定并落實重大風險隱患防控責任,落實瓦斯超限、出現煤與瓦斯突出、透水、沖擊地壓災害征兆和極端天氣停產撤人措施;每年第一季度是否制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在企業內部和一定社會范圍公示;煤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素質是否滿足實際需要,全員崗位責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嚴格執行;是否存在“草臺班子”、“掛名礦長”、主要負責人不到崗履職、不帶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層級、層層推卸責任、設置追責“防火墻”等問題。
(五)守牢項目審批安全紅線情況。是否嚴格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管;是否組織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抽查檢查,已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1年內未動工,重新啟動是否重新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程序。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隱患情況。煤礦是否建立健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按照規定真實準確研判安全風險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實防控措施;是否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排查出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排查整治情況。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否全面精準對轄區煤礦安全生產風險進行分析研判、發布預警信息、督促指導企業采取防控措施;監管執法檢查前是否對檢查對象開展風險研判,確保每次檢查真正抓住重點。是否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按規定掛牌督辦、現場核查,確保整改銷號。
(七)重大災害超前治理情況。煤礦是否按要求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實治理措施;是否按要求進行瓦斯、水害、自然發火、沖擊地壓、煤塵爆炸危險性等災害等級確定,嚴格落實重大災害超前治理措施;是否存在重大災害治理不到位仍冒險作業行為。
(八)煤礦采掘接續情況。煤礦采掘接續是否緊張,能否滿足災害治理時間、空間、效果需要;是否存在《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界定的9種采掘接續緊張情形,以及違反規定交叉作業、管理秩序混亂、多頭面搶進尺趕進度等現象。對“三量”不達標的煤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否派人駐礦盯守,督促嚴格落實停產限產措施。煤炭企業是否對采掘接續緊張煤礦下達超能力生產指標或者任務。
(九)違法分包轉包、掛靠資質行為查處情況。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否開展煤礦外包工程專項整治“回頭看”,嚴厲打擊違法分包轉包、以包代管、無資質承包、掛靠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按照“誰的資質誰負責、掛誰的牌子誰負責”的要求,對檢查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頒發資質的違法違規線索依法移交相關部門,堅決遏制出借資質、無序擴張等行為。煤礦是否對專業化施工隊伍等合法承包單位實行統一管理。承包單位是否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煤炭企業特別是骨干煤炭企業是否存在不顧自身力量、安全生產條件盲目承接煤礦相關業務的情形,是否對下屬企業及分包單位等關聯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十)“打非治違”工作開展情況。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是否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嚴厲打擊盜采資源違法活動和礦山嚴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的通知》(安委辦〔2022〕1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煤礦嚴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的通知》(礦安〔2021〕124號)和《煤礦“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實施方案》(附件2)要求,開展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十一)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情況。煤礦是否將地面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煤礦地面危險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勞務派遣工。
(十二)解決大班次和超強度開采問題情況。是否對單班入井人員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礦”進行評估,落實“一優三減”措施,減少入井人員,單班入井人數必須符合限員規定。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發現隱瞞下井人數或者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上級公司超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生產經營指標、煤礦“三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隱患查處,并對其上級公司相關人員追責問責。
(十三)執法檢查寬松軟整治情況。監管執法檢查前是否提前開展風險研判,確保每次執法真正抓住重點,防止簡單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式檢查;是否創新監管執法方式,充分利用在線巡查、“電子封條”等信息化手段,及時發現違法盜采、冒險作業等行為,對關停的煤礦停止或限制供電,派人現場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對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罰;是否強化執法全過程監督,壓實執法帶隊負責人責任,倒查執法履職情況,有效解決執法不嚴不深不實等問題;是否轉變執法工作作風,有效解決“花式”檢查和違法不糾等問題;是否綜合運用通報、約談、警示、問責、曝光、聯合懲戒等手段提高執法效果;是否每季度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典型執法案例。
(十四)煤礦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情況。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力量、專業人員、裝備等是否按照要求配置到位;是否存在轉移下放執法責任現象;是否開展培訓,持續提升執法人員專業素養;監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術檢查人員、聘任社會監督人員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補充執法力量。
(十五)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情況。煤礦“電子封條”建設是否按照要求完成并聯網應用;是否保障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與圖像監視等系統的可靠性、真實性;監測數據能否與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聯網對接。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及煤礦是否健全完善“監測預警—接報消警—核查反饋”閉環管理機制,及時處置風險監測預警信息。
(十六)安全生產隱患舉報查處獎勵情況。是否在煤礦入井井口、工業廣場等醒目位置懸掛張貼舉報方式、渠道、獎勵公告牌,并將舉報獎勵政策納入企業內部安全教訓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勵企業內部員工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處理煤礦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隱患等舉報,依法保護舉報人,落實獎勵資金并兌現舉報獎勵。
(十七)事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行為查處情況。各煤炭企業及煤礦、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否依法依規報告事故;是否嚴肅查處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從嚴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八)統籌做好經濟發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各地、各煤炭企業能否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保供、安全與防疫的關系,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否加強服務指導,加快保供煤礦產能核增,協調推動先進產能有序釋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要充分認識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嚴格落實責任,結合實際,細化完善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實施方案。主要負責人要親力親為、靠前組織協調,全面推進大檢查工作。各煤炭企業及煤礦主要負責人要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牽頭組織好本企業及煤礦的自查自改工作。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對轄區煤炭企業及煤礦實現全覆蓋檢查,并對自查自改報告進行審查。
(二)嚴格監管執法,強化問責問效。大檢查要采取隨機抽查、突擊夜查、明察暗訪、交叉檢查、回頭復查等方式進行。堅持“逢查必考”,檢驗企業辦礦管礦能力。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必須當即提出處理意見,嚴格依法依規處理處罰。著力整治煤礦主要負責人不到崗不履職等突出問題,緊盯煤礦決策層、管理層、技術層,聚焦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尤其是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實際控制人、總工程師等“關鍵少數”的法定職責,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責任倒查。要綜合運用約談、曝光、“黑名單”、聯合懲戒、行刑銜接等手段,嚴厲懲處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切實通過開展大檢查,依法嚴懲一批違法違規行為,徹底治理一批重大隱患,聯合懲戒一批嚴重失信企業,問責曝光一批責任不落實、措施執行不得力的單位和個人。
(三)突出工作重點,統籌推動落實。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要突出重點區域和重點煤礦,特別是單班下井500人以上、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嚴重及沖擊地壓等高風險煤礦開展檢查。各煤炭企業要對易引發重大事故的環節進行全面檢查。要將大檢查工作與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治本攻堅、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煤炭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責任落實、煤礦采掘接續專項檢查等各項工作有機結合,全面部署、協同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四)強化源頭治理,實現“兩個根本”。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要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頭治理。對排查發現的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共性問題、深層次問題和根源性問題要全面納入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兩個清單”,制定具體整改措施,確保按期整改銷號。要深刻汲取省內外煤礦事故教訓,以案為鑒、舉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本企業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對本企業和本部門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突出問題,要及時向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推動納入地方政府層面“兩個清單”治本攻堅。
(五)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發動,形成聲勢,營造氛圍。要注重發現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加大先進典型經驗交流推廣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強示范引領和警示教育。要鼓勵群眾通過“12350”等舉報電話舉報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按規定兌現舉報獎勵。
(六)加強信息報送,及時反映情況。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炭企業要于2022年5月10日前報送大檢查實施方案及聯絡員名單;從5月份開始,每月30日前報送大檢查自查自改報告、大排查工作進展情況(含采取的主要措施、發現的突出問題等)及“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進展情況,12月10日前報送最終工作總結。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月30日前還應報送《執法和行政處罰情況表》(附件4)、《追責問責情況統計表》(附件5)和《重大隱患及非法違法問題清單》(附件6)。
聯系人及電話:莊啟恒、周瑞,0371-65507527。
電子郵箱:aqc65507530@163.com。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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