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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作業13個常見問題及答案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22-2-26
問題1、
是不是所有的壓力管道和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還是對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也有特殊分類,如:只有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操作工需要取證?
回答1、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 第3號〕規定,快開門式壓力容器操作需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其他固定式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人員無取證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取消作業項目資格許可的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另外,“壓力容器作業”類別中,還包括“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氧艙維護保養”兩個項目,其作業人員需要取證。
是不是所有的壓力管道和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還是對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也有特殊分類,如:只有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操作工需要取證?
回答1、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 第3號〕規定,快開門式壓力容器操作需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其他固定式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人員無取證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取消作業項目資格許可的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另外,“壓力容器作業”類別中,還包括“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氧艙維護保養”兩個項目,其作業人員需要取證。
問題2、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 第3號〕文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分類與項目》進行了部分修改,起重機種類的作業項目分為起重機指揮Q1和起重機司機Q2,其中,在起重機司機Q2備注中指出:可根據報考人員的申請需求進行范圍限制,具體明確限制為橋式起重機司機、門式起重機司機、塔式起重機司機……等。該備注里面無機械式停車設備司機方面的信息,這是不是說,2019年6月1日以后,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不需要操作證?
回答2、
機械式停車設備屬于特種設備,但其操作人員無需持證,這和壓力管道相類似。
問題3、
2t或3t的電動葫蘆的日常操作人員需要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證嗎?
回答3、
電動葫蘆本身是不需要取證的,只有《特種設備目錄》中的起重機械,依據2019年總局3號公告取相應證件。
問題4、
屬于《特種設備目錄》內需要監管的起重機械有部分是地面操作人員和遙控操作人員進行操作的,那么現在地面操作人員和遙控操作人員需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嗎?
回答4、
起重機作業需要具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項目僅有起重機指揮、起重機司機。
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9)附件J規定,從事起重機械司索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地面操作人員和遙控操作人員、桅桿式起重機和機械式停車設備的司機不需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使用單位可參照根據本規則《附件 D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考試大綱》的內容,對相關人員的從業能力進行培訓和管理。相應人員持證規定依據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第3號公告、第24號公告辦理。
問題5、
若起重機起重量小于3噸,即不在《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還是否需要強制配備指揮人員并取證?還是無論多少噸的起重機械都需要配備指揮人員并取證。
回答5、
不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的起重機械,特種設備相應法律法規對其不適用。
問題6、
汽車起重機操作證還需要資格認定嗎?
回答6、
自2014年起,汽車起重機不再納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范圍,因此,汽車起重機司機從2014年起,就不需要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了。
問題7、
電加熱導熱油爐(有機熱載體液相爐),鍋爐級別C級的崗位操作人員是否應取得工業鍋爐司爐證?
回答7、
依據《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屬于特種設備中的鍋爐種類中的有機熱載體鍋爐類別,品種包括有機熱載體氣相爐、有機熱載體液相爐。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 第3號〕,有機熱載體液相爐(鍋爐級別C級)的司爐工應取得工業鍋爐司爐證,項目代號G1。
問題8、
鍋爐操作人員需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那么操作鍋爐輔助設備也必須要有證嗎?如鍋爐輔助設備燃料輸送機,人員往輸送燃料的輸送機漏斗內上燃料,屬于操作鍋爐范疇嗎?
回答8、
上述情況不屬于操作鍋爐范疇。
問題9、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9),電梯作業類作業項目僅有電梯修理,代號為T,是否可以理解為電梯的操作人員不在此范圍,就不需要再取證?
回答9、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電梯修理作業項目包括修理和維護保養作業,“電梯司機”不再需要經市場監管部門考核發證。
問題10、
關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證書的有效期問題。新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規定,作業人員復審時不超過65歲。如果復審時基本接近65歲,復審合格,那么有效期限是否可以向后順延4年?是否意味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最大年齡可以干到接近69歲?
回答10、
可以這樣理解,前提是通過復審。
問題11、
關于帶壓堵漏人員資質要求,原來壓力管道作業類別中的作業項目帶壓封堵 D2、帶壓密封D3取消了嗎?是不是不需要考證也能從事相關的工作啦?
回答11、
是,2019年6月1日后取消了上述作業人員資格項目。
問題12、
安全閥作為特種設備安全附件,有無相關人員資質要求?
問題12、
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 第3號〕,安全附件維修作業類別包括的作業項目為“安全閥校驗”,項目代號為F。
問題13、
某職工于2019年4月在杭州一家電梯公司工作,考了一本特種設備操作證,離職后,操作證也給公司扣下了。后來應聘到常熟一家電梯公司,于2019年9月又重考了一本特種行業操作證。請問一個身份證號碼同年考了兩次,是兩本證書都有效還是后面考的證出來了,前面的那本證書就自動沒有了法律效力?
問題13、
兩本證書如都在有效期內,則均為有效。如系同一作業項目的作業證書,可聯系第一本證書的發證機關,申請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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