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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2022-03-01施行)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 添加時間:2022-2-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準確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因其本體原因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件損壞、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造成的事故。
第三條 以下情形不屬于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的特種設備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外部因素引發的事故;
(三)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實施違法犯罪導致的事故;
(四)特種設備具備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報廢、轉移等非作業狀態下發生的事故;
(五)特種設備作業、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不當或者缺失而發生的事故;
(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駛出規定的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發生的事故。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依法開展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對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屬于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對于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接到事故報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對于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事故信息,應當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訊方式進行上報,同時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進行上報。現場無法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上報的,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4小時內通過系統進行補報。
第十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二)事故發生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已經采取的措施;
(四)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
(五)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第十一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以及對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逐級續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的24小時內及時續報。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并按照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指導,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接收特種設備事故報告信息。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四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為事故調查做好準備;必要時,應當對設備、場地、資料進行封存,由專人看管。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實行分級負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經過現場初步判斷,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確定是否為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意見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對于跨區域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情形復雜、輿論關注和群眾反響強烈的特種設備事故等情況,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事故調查進行督辦,必要時可以直接進行調查。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法應當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本級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也可以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繼續組織進行事故調查。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30日,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發生變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級組織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 對無重大社會影響、無人員死亡且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種設備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獨立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 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一般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指定的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清事故發生前的特種設備狀況;
(二)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特種設備損壞、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及其它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類似事故發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議;
(七)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八)整理并移交有關事故調查資料。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調查組組長領導,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正確履行職責,誠信公正,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不得泄露有關事故調查信息。
第二十一條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所聘請的專家應當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生產、檢驗檢測或者科研教學等相關工作經驗。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調查工作需要,組建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專家庫。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對所提供情況和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嚴格開展事故現場保護、勘察、詢問及調查取證等相關工作。
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事故相關設備,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資料、物品,不得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相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接受委托的單位應當出具技術鑒定報告,并對其結論負責。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認為需要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的,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進行。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并對其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在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查明引發事故的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認定事故責任。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為與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及其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在特種設備事故中的影響程度,認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所負的責任。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所負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偽造或者隱匿證據,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等,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向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情況和發生事故設備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程度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技術鑒定報告等有關證據材料。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集體會審,并經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交個人簽名的書面材料,附在事故調查報告內。
第二十九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對事故調查報告以及資料進行完整性審核。必要時,可以向事故調查組提出追加調查的要求。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應當自事故調查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結束。特殊情況下,經組織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事故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經濟損失評估時間與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因無法進行事故現場勘察的,事故調查期限從具備現場勘察條件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結束后,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批復之日起15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意見送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并抄送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批復后的事故調查報告,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負有事故責任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公職人員進行處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和處理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事故責任相關單位應當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報事故發生地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組織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歸檔保存的材料包括現場勘察筆錄、技術鑒定報告、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批復文件等。
第三十七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30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和批復意見逐級上報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三十八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制定或者修訂建議。
第三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進行統計分析,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事故報告、調查協調、統計分析、報送等具體工作,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也可以委托相關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機構承擔。
第四十一條 與特種設備相關的其他安全事故,相關人民政府指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的,可以參照本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5號公布的《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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