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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辦法》(2021-03-12施行)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添加時間:2021-3-1
《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2月3日經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1年2月8日
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郵件快件綠色包裝管理,保證郵件快件包裝質量,規范郵件快件包裝行為,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和寄遞安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內郵件快件包裝物(以下簡稱包裝物)的使用、包裝操作和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包裝物,包含單個郵件快件使用的封裝用品、膠帶、填充材料以及用于盛放多個郵件快件的郵政業用品用具,不含郵件快件內件物品的商品、產品包裝等。
本辦法所稱封裝用品,包括郵件快件封套、包裝箱、包裝袋等。
本辦法所稱郵件快件包裝操作(以下簡稱包裝操作),是指為了保護郵件快件安全或者方便儲存、運輸,使用合適包裝物、按照一定的技術方法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的操作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包裝物使用、包裝操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協同機制,完善郵件快件包裝治理體系。
第五條包裝郵件快件應當堅持實用、安全、環保原則,符合寄遞生產作業和保障安全的要求,節約使用資源,避免過度包裝,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條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材料包裝郵件快件。
第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企業(以下統稱寄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包裝管理制度,明確包裝管理機構和人員,落實包裝管理責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
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寄遞詳情單經營寄遞業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寄遞詳情單所屬企業應當對郵件快件包裝實行統一管理,監督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寄遞詳情單的企業執行郵件快件包裝管理制度。
第八條鼓勵寄遞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提升包裝的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九條鼓勵寄遞企業與制造業、農業、商貿業等相關企業加強協同,推進一體化包裝和簡約包裝,共同落實有關包裝管理要求。
第十條支持建立郵件快件包裝實驗室,開展郵件快件包裝研發,推行科學的包裝方法和技術。
鼓勵寄遞企業與包裝生產企業、科研院校等合作,加強產學研銜接,促進郵件快件包裝產品、技術、模式創新和應用。
第十一條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企業執行有關包裝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引導企業推廣綠色包裝。
第二章 包裝選用
第十二條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包裝物管理制度,采購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物。
第十三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郵件快件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推進對包裝物依法實行綠色產品認證,逐步健全行業綠色認證體系。鼓勵寄遞企業采購使用通過綠色產品認證的包裝物。
第十四條寄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
鼓勵寄遞企業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十五條寄遞企業使用的包裝物應當具備保護郵件快件內件物品的功能,并方便封裝、運輸和拆解。
鼓勵寄遞企業通過信息化技術與包裝物相結合等措施,提升包裝實用性。
第十六條寄遞企業使用的包裝物中的鉛、汞、鎘、鉻總量以及苯類溶劑殘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質作為郵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十七條鼓勵寄遞企業建立可循環包裝物信息系統,在分揀、轉運、投遞等環節提升可循環包裝物的使用效率。
鼓勵寄遞企業之間、寄遞企業與包裝物供應商等市場主體之間健全共享機制,擴大可循環包裝物的應用范圍。
第十八條寄遞企業應當根據包裝箱內裝物最大質量和最大綜合內尺寸,選用合適的包裝箱。
第十九條寄遞企業應當優先使用寬度較小的膠帶,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裝袋上減免使用膠帶。鼓勵寄遞企業使用免膠帶設計的包裝箱。
第二十條寄遞企業應當優化郵件快件包裝,加強結構性設計,減少使用填充材料。
第二十一條寄件人自備包裝物、不需要寄遞企業提供的,其自備包裝物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物品和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寄件人為協議用戶的,寄遞企業應當向其書面告知,其自備的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二條具備條件的寄遞企業應當全面推廣使用電子運單,設計、使用電子運單應當注意保護用戶信息安全。
第三章 包裝操作
第二十三條寄遞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標準制修訂本單位包裝操作規范,并按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備案。
第二十四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并實施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制度,加強包裝操作知識技能培訓。
第二十五條寄遞企業應當按照環保、節約的原則,根據郵件快件內件物品的性質、尺寸、重量,合理進行包裝操作,防止過度包裝,不得過多纏繞膠帶,盡量減少包裝層數、空隙率和填充物。
第二十六條寄遞企業應當規范操作和文明作業,避免拋扔、踩踏、著地擺放郵件快件等行為,防止包裝物破損。
第二十七條包裝物發生破損時,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范包裝要求及時修補并做好郵件快件內件物品的防護。
第二十八條鼓勵寄遞企業在其營業場所、處理場所設置包裝物回收設施設備,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對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九條鼓勵寄遞企業對回收后外形完好、質量達標的包裝箱、填充材料等包裝物進行再利用;對無法再利用的包裝物,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對寄遞企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以下列事項為重點:
(一)寄遞企業建立健全和執行包裝管理制度的情況;
(二)寄遞企業落實包裝操作規范的情況;
(三)寄遞企業開展相關培訓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寄遞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本辦法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等措施。郵政管理部門對樣品進行檢測、檢驗的,應當明確檢測、檢驗的期間,并書面告知當事人。郵政管理部門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進行檢驗、檢測的,不免除郵政管理部門的告知義務。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寄遞企業報告包裝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等情況。
寄遞企業報送的信息和數據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建立實施包裝物編碼管理制度,推動包裝物溯源管理。
第三十四條寄遞企業應當協助配合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三十五條寄遞企業使用的包裝物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寄遞企業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條郵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評估寄遞企業包裝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記錄寄遞企業包裝違法失信行為信息,并納入郵政業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寄遞企業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物等違法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商標、字號或者寄遞詳情單所屬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郵件快件包裝實施統一管理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寄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使用包裝物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質作為填充材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寄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協議用戶書面告知包裝物要求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寄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制定包裝操作規范,或者未按要求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寄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包裝操作培訓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寄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郵件快件的包裝操作明顯超出郵件快件內件物品包裝需求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要求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經營國際寄遞業務的寄遞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規范進境郵件快件包裝,優先使用環保材料,避免外源性包裝污染。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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