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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張政發〔2020〕84號_《張家港市鼓勵氫能產業發展的有關意見》印發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 添加時間:2020-11-6

各鎮政府,冶金工業園、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陰沙現代農業示范園區、雙山香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屬各單位(公司),各條線管理單位:
    《張家港市鼓勵氫能產業發展的有關意見》已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01015

張家港市鼓勵氫能產業發展的有關意見

為加快推動我市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構建創新能力強、產業化水平高、示范應用好、配套設施完善的氫能產業體系,全面提升氫能產業競爭力,根據《張家港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張家港市氫能產業發展三年行動計劃》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本意見。

一、政策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張家港市范圍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涉氫企業或機構:

(一)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加氫站建設和運營

1.建設補貼。對日加氫能力達到500kg/d35MPa加氫站或日加氫能力達到200kg/d70MPa加氫站,按加氫站設備投入金額的30%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日加氫能力達到1000kg/d35Mpa加氫站或日加氫能力達到400kg/d70Mpa加氫站,按加氫設備投入金額的30%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運營補貼。加氫站運營采取逐步退坡的運營補貼政策。加氫站2020年度氫氣補貼為20/kg2021年度氫氣補貼為14/kg2022年度氫氣補貼為9/kg。每年每座加氫站氫氣補貼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持氫燃料電池車推廣

在落實國家關于氫燃料電池車輛購置相關政策的基礎上,探索以整車購置、行駛里程和電堆功率為主的氫燃料電池車政策補貼機制。

1.擴大氫燃料電池公共服務用車應用。市級財政每年根據車輛更替計劃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氫燃料電池公交車、市政用車等公共服務用車采購。

2.鼓勵購置氫燃料電池車輛。對注冊在本地的企業或本市戶籍的個人采購氫燃料電池車輛,除參照蘇州市標準給予補貼外,對其中整車或電堆及動力系統總成為本市注冊企業生產的氫燃料電池車輛,包括氫燃料電池汽車、觀光車、城市環衛車、重卡、叉車、港口作業機械等,另行采取整車購置、行駛里程和電堆功率為主的氫燃料電池車補貼政策,具體政策待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明確后再另行制定。

(三)支持氫能優勢企業投資

1.完善氫能產業鏈、在氫能領域具有核心競爭力、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力且實際設備(含軟件)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的氫能項目,竣工投產后按照實際設備(含軟件)投資額的10%進行補助,同一項目補助上限1500萬元。

2.對經認定生產氫燃料電池汽車核心零部件的項目,租賃廠房、辦公用房的給予每年30%租金補貼,最高每年不超過50萬元,為期3年。

(四)支持關鍵零部件制造

對我市生產加氫儲氫設備、氫燃料電池及其關鍵零部件和系統的企業,按照相關產品年銷售額(不含稅)的2%進行補助,最高100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該年度對地方貢獻額。

(五)支持參與標準制修訂

對我市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以及行業標準、江蘇省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企業和相關聯盟協會,在標準發布后分級別給予一定資助。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江蘇省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單位,按排名進行資助,最高分別為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20萬元。

(六)加大氫能人才引進力度

根據《張家港市高質量發展產業扶持政策意見》,對氫能相關人才在人才引進、住房保障、融資環境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吸引氫能產業領軍人才、相關技術人才來張家港創新創業。

(七)支持關鍵技術研發

聚焦氫能前沿技術與應用基礎技術研究,依托骨干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對關鍵核心技術的研發支持力度。

1.支持我市組建的氫能產業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被認定為蘇州市級以上的新型研發機構,在建設期內按研發或檢測設備(含軟件)投資額的20%進行補助,補助上限300萬元;被認定為省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按研發或檢測設備(含軟件)投資額的20%進行補助,補助上限500萬元。新型研發機構升級的,按級差進行補助

2.對檢測認證類公共服務平臺企業投資采購的氫能認證相關設備(含軟件)投資額的20%進行補助,補助上限500萬元。

3.經省認定的關鍵零部件、技術等方面取得突破并投產運營的產品項目,按研發經費的10%進行補助,補助上限100萬元,此項補助不與其他研發費用補助重復享受。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氫能企業與金融機構加強對接溝通,充分發揮金融促進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氫能產業的資金支持,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1.對氫能相關企業或機構通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的用于生產、研發或銷售的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根據銀行貸款合同及利息回單證明,以同期同檔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限按該筆貸款應付利息總額的50%進行補助,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助500萬元,補助期3年。

2.對注冊在張家港市的投資公司、基金等投資企業,投入本地氫能企業超1000萬元以上的,按每300萬元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對投資主體給予資助(同一企業投資主體有多個的,投資資助累計總額上限為300萬元)。

三、附則

1.對帶動性強、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氫能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進行扶持。

2.符合本意見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市其他補助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市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3.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獲得補助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自行承擔。

4.本政策由市發改委牽頭,聯合市工信局、科技局、財政局等部門及若干行業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集中受理項目申報并對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進行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政府審批。

5.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針對氫能產業的專項政策同時廢止;本政策有效期3年,實施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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