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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關于印發疫苗生產車間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通知(國衛辦科教函〔2020〕483號)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司 | 添加時間:2020-6-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廳(部、局)、市場監管局、藥監局:
      為落實中央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推進新冠滅活疫苗生產車間建設、審批及運行,國家衛生健康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制定了《疫苗生產車間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作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推動新冠疫苗生產的臨時性應急要求。該通用要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疫苗生產車間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0年6月18日

疫苗生產車間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目錄
1 范圍 1
2 術語和定義 1
3 風險管理 3
4 防護水平分級 6
5 機構與人員 6
6 車間與設施 7
7 生產設備 12
8 驗證和評估 14
9 文件管理 15
10 安全管理 18
11 生物安保 24
12 安全控制和持續改進 25

疫苗生產車間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不同生物安全防護級別疫苗生產車間(以下簡稱“車間”)的風險管理、設施設備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涉及使用病原微生物進行疫苗生產的車間建設、運行和管理。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一級屏障 primary barrier
    操作者和被操作對象之間的隔離,也稱一級隔離。
  [GB50346-2011,術語2.0.1]
2.2 二級屏障 secondary barrier
    車間和外部環境的隔離,也稱二級隔離。
  注:改寫GB50346-2011,術語2.0.2
2.3 防護區containment area
  車間內生產、檢驗活動的生物風險相對較大的物理分區,需對車間的平面布局、圍護結構的密閉性、氣流流向、人員控制、個體防護以及廢棄物處置等進行控制。
  注:改寫GB 19489-2008,術語和定義2.14
2.4 緩沖間buffer room
  設置在被污染概率不同房間或區域間的密閉室,需要時,設置機械通風系統,其門具有互鎖功能,不能同時處于開啟狀態。
注:改寫GB 19489-2008,術語和定義2.6
2.5 核心工作區core work area
  防護區中直接從事高風險操作的區域。
2.6 定向氣流directional airflow
  從污染概率小區域流向污染概率大區域的受控制的氣流。
  [GB 19489-2008,術語和定義2.7]
2.7 生物安全柜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具備氣流控制及高效空氣過濾裝置的操作柜,可有效降低操作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溶膠對操作者和環境的危害。
  注:改寫GB 19489-2008,術語和定義2.5
2.8  生物安全型高效空氣過濾裝置biosafety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ration device
    用于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場所,安裝有高效空氣過濾器并具備原位檢漏和消毒條件的空氣過濾裝置。
2.9 生物型密閉閥bio-closed valve
閥體及密封原件耐消毒劑腐蝕,耐老化,關閉時的密閉性應滿足其所隔離的設施、設備及管道的相關密閉性測試要求。
2.10 生物安全型壓力蒸汽滅菌器biosafety autoclave
  對冷凝水和排氣(汽)具備生物安全處理措施的壓力蒸汽滅菌器。
2.11 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在風險方面,指導和控制組織的協調活動。
  [GB/T 23694-2013,定義3.1]
2.12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識別風險并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是否可接受的全過程。包括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
  注:改寫GB/T 23694-2013,定義4.4.1。
2.13 風險應對risk treatment
  處理風險的過程,選擇并執行一種或多種改變風險的措施,包括改變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或后果的措施。
  注1:通常指基于風險評估結果,為降低風險而采取的綜合性措施。其最終目標是降低事故發生的頻率和/或事故的嚴重程度,使剩余風險可接受。
注2:改寫 GB/T 23694-2013,定義4.8.1。
3 風險管理
3.1 原則性要求
3.1.1 風險管理應貫穿車間的設計建造、運行和管理的全過程。
3.1.2 企業生物安全委員會應明確生物安全風險管理目標;將風險管理納入企業文化建設和日常工作中;確保風險應對措施落實在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中。
3.1.3 風險評估應由具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即對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設施設備及生產檢驗流程熟悉的人員(不限于本企業內)進行。
3.1.4 風險評估報告應作為企業采取風險應對措施、建立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和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的重要依據。
3.1.5 風險管理所依據的資料及擬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安全操作規程等應以國家主管部門、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等機構或行業權威機構發布的指南、標準等為依據;任何新技術在使用前應經過充分驗證,適用時,應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3.1.6 風險評估報告應得到企業生物安全委員會的批準。對未列入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發布“名錄”的病原微生物的風險評估報告,適用時,應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3.2 風險管理準備
3.2.1 企業應收集風險管理相關的資料,如: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規范等,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病原微生物等相關信息,并對其進行分析、梳理,融入管理體系。
3.2.2 企業應充分考慮內外部利益相關方的核心關注點,收集并處理企業內外部環境相關的信息。
3.2.3 制定風險管理方案,包括(不限于)人員分工和職責、時間安排以及監督考核等內容,規定適用的風險評估方法、應保存的記錄以及與其它項目、過程和活動的關聯等。
3.3 風險管理實施
3.3.1 風險評估
3.3.1.1 風險識別
  操作活動的風險識別應考慮(不限于)以下內容:
  a)生產操作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的特性,如:來源、傳染性、傳播途徑、易感性、潛伏期、劑量-效應(反應)關系、致病性(包括急性與遠期效應)、變異性、在環境中的穩定性、與其他生物和環境的交互作用、相關實驗數據、流行病學資料、預防和治療方案等;
  b)單批次生產涉及的病原微生物操作量;
  c)生產工藝涉及的風險;
  d)產品檢驗涉及的風險; 
    e)設施設備維護涉及的風險,特別是容器、管道、閥門等泄漏的風險;
  f)設施、設備、材料和外部服務等相關的風險;
  g)人員相關的風險;
  h)適用時,實驗動物相關的風險;
  i)意外事件、事故帶來的風險;
  j)病原微生物被誤用和惡意使用等生物安的風險;
k)化學、物理、輻射、電氣、水災、火災、自然災害等的風險;
l)信息安全相關的風險。
3.3.1.2 風險分析
  企業應對風險涉及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嚴重性進行分析,并確定風險等級。
3.3.1.3 風險評價
  企業依據風險等級,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判定風險是否可接受。當風險可接受時,應保持已有的生物安全措施;當風險不可接受時,應采取風險應對措施以消除、降低或控制風險。
3.3.2 風險應對
3.3.2.1 選擇風險應對措施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不限于):
  a)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方面的要求;
  b)風險應對措施的實施成本與預期效果;
  c)選擇幾種應對措施,將其單獨或組合使用;
  d)利益相關方的訴求、對風險的認知和承受度,以及對某些風險應對措施的偏好。
3.3.2.2 風險應對措施在實施過程中可能無法滿足所有風險的控制要求,應把監督和檢查作為風險應對措施的組成部分,保證應對措施持續有效。
3.3.3 監督檢查和再評估
3.3.3.1 應建立風險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持續改進的工作機制,以確保相關要求得到及時有效實施。
3.3.3.2 應定期開展風險評估或對風險評估報告復審,評估的周期應根據生產活動及風險特性而確定。
3.3.3.3 在以下情況(不限于)需要進行再評估:
  a)當相關政策、法規、標準等發生改變時;
b)當發生事件、事故時;
c) 采用新的生產工藝或改變已經過風險評估確認的生產工藝(包括病原微生物、生產規模、設施、設備、人員、材料、活動范圍、管理等);
  d)企業生物安全委員會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認為應該再評估時。
3.3.4 文件、記錄與報告
3.3.4.1 應建立并運行風險管理文件,以持續進行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實施必要的風險應對措施。
3.3.4.2 應對風險管理全過程進行記錄。
3.3.4.3 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應至少包括:
a) 風險評估報告名稱;
  b) 編寫、審核、批準信息;
  c) 評估目的;
  d) 評估范圍;
  e) 評估依據;
  f) 評估程序和方法;
  g) 評估內容;
  h) 評估結論。
4 防護水平分級
4.1根據車間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風險,將車間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分為低生物安全風險車間和高生物安全風險車間。
4.2低生物安全風險車間,指用減毒株或弱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生產疫苗的車間。
4.3高生物安全風險車間,指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特定的菌(毒)株生產疫苗的車間。
5 機構與人員
5.1企業應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5.2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疫苗生產中的生物安全。
5.3企業應設立生物安全委員會,其成員包括(不限于)生物安全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車間負責人、設施設備管理負責人。企業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評估、審核并批準車間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等級;審核并批準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風險評估報告等。企業可設立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提供生物安全相關的咨詢、指導等,可聘任外部專家。
5.4 企業應設生物安全負責人,負責生物安全管理事宜,當發現存在生物安全隱患時,具有立即停止相關生產活動的權限。生物安全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具有醫學、藥學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從事相關領域管理經驗。生物安全負責人與車間負責人不能為同一人。
5.5企業應有部門負責落實生物安全委員會的決議,實施、監督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
5.6 車間負責人應對車間生產活動和進入車間人員的生物安全負責。
5.7企業員工應熟知生物安全相關規定,簽署知情同意書,承擔個人責任,充分理解所從事工作的風險,自覺遵守相關文件規定。
6 車間與設施
6.1低生物安全風險車間與設施
   涉及低生物安全風險的車間與設施,應滿足現有疫苗生產和生物安全相關要求。
6.2 高生物安全風險車間與設施
6.2.1 選址及布局
6.2.1.1 車間的選址宜遠離公共區域,應充分考慮車間對人群及環境的影響,應有可靠措施避免對外圍的污染,滿足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的要求。
6.2.1.2車間應為獨立建筑物。車間按照生物安全風險分為防護區和非防護區,防護區應為相對獨立區域,并有出入控制。
6.2.1.3防護區包括(不限于)防護服更換間、淋浴間工作走廊、核心工作間(區)及其緩沖間、活毒廢水處理區等。
6.2.1.4應將防護區內氣壓控制為相對室外大氣負壓。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核心工作間(區)的氣壓(負壓)與室外大氣壓的壓差值應不小于40Pa,與相鄰工作走廊(或緩沖間)的壓差(負壓)應不小于15Pa,其余房間與室外方向上相鄰相通房間的最小負壓差應不小于10Pa。
6.2.2 圍護結構
6.2.2.1車間所在建筑的抗震設防等級、圍護結構防火等,均應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6.2.2.2 防護區的圍護結構應能承受送風機或排風機異常時導致的空氣壓力載荷。
6.2.2.3 設置于二級屏障內的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一級屏障設備(如隔離器、生物安全柜、密閉排風罩、工藝生產罐系統等)、管道及閥門等應有機制保證使用過程中無病原微生物泄漏。
6.2.2.4 防護區內圍護結構的所有縫隙和貫穿處的接縫都應可靠密封。
6.2.2.5 防護區內所有的門應可自動關閉,需要時,應設觀察窗,玻璃應耐撞擊、防破碎。
6.2.2.6 應設置物理性安全保障設施,包括(不限于)外圍防護、準入控制系統、監控系統、記錄系統、報警系統(必要時,應與公安部門及其它安全保障部門取得聯系)等。
6.2.3 通風空調系統
6.2.3.1   防護區應安裝獨立的送排風系統,應確保系統運行時防護區內氣流由低風險區向高風險區流動,防護區空氣不應循環使用,并通過兩級高效空氣過濾器過濾后排出。
6.2.3.2   防護區工作間內送風口和排風口的布置應符合定向氣流的原則,利于減少房間內的渦流和氣流死角;送、排風口的氣流應不影響其他設備的正常功能。
6.2.3.3  風險不同或相對獨立的防護區宜設置獨立的送排風系統。
6.2.3.4   車間的外部排風口應設置在主導風的下風向(相對于新風口),與新風口的直線距離應大于12 m,應至少高出本車間所在建筑的頂部2 m,應有防風、防雨、防鼠、防蟲設計,但不應影響氣體向上空排放。
6.2.3.5   高效空氣過濾器的安裝位置應盡可能靠近送風管道在防護區內的送風口端和排風管道在防護區內的排風口端。
6.2.3.6   防護區排風高效過濾器應可以在原位進行消毒和檢漏。
6.2.3.7   在防護區外使用生物安全型高效空氣過濾裝置,應有證明其有效性的型式檢驗報告。其結構應牢固,應能承受2500 Pa的壓力;生物安全型高效空氣過濾裝置的整體密封性應達到在關閉所有通路并維持腔室內溫度在設計范圍上限的條件下,若使空氣壓力維持在1000 Pa時,腔室內每分鐘泄漏的空氣量應不超過腔室凈容積的0.1%。
6.2.3.8  采用送排風系統整體消毒時,應在防護區送風(或新風)和排風總管道的關鍵節點安裝生物型密閉閥;采用房間密閉消毒時,應在防護區房間送風和排風管道的關鍵節點安裝生物型密閉閥。
6.2.3.9  生物型密閉閥與防護區相通的送風管道和排風管道應牢固、易消毒滅菌、耐腐蝕、抗老化,宜使用不銹鋼管道;管道的密封性應達到在關閉所有通路并維持管道內的溫度在設計范圍上限的條件下,若使空氣壓力維持在500 Pa時,管道內每分鐘泄漏的空氣量應不超過管道內凈容積的0.2%。
6.2.3.10  防護區送、排風機應分別設置備用。應盡可能減少排風機后排風管道正壓段的長度,該段管道不應穿過其他房間。
6.2.4 供水與供氣系統
6.2.4.1  防護區的非循環供水、供汽和供氣管道應設置防回流裝置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措施,并且這些裝置或措施應設置在非防護區
6.2.4.2 防護區與非防護區的生產用純水、注射用水等閉式循環系統宜分開設置。
6.2.4.3用于防護區設備的原位清洗(Clean in Place, CIP)系統如未設置于防護區內,則CIP的清洗用水不應循環使用。
6.2.4.4  進出防護區的液體和氣體管道系統應牢固、不滲漏、防銹、耐壓、耐溫(冷或熱)、耐腐蝕。應有足夠的空間清潔、維護和維修防護區內暴露的管道,應在關鍵節點安裝截止閥、防回流裝置或高效過濾器等。
6.2.4.5  如果有供氣(液)罐等,應放在防護區外易更換和維護的位置,安裝牢固,不應將不相容的氣體或液體放在一起。輸送有生物危害物料的管道不應在非防護區暴露,且易損件應安裝在防護區
6.2.4.6  防護區內如果有真空裝置,應有防止真空裝置的內部被污染的措施。
6.2.5 污物處理及消毒滅菌系統
6.2.5.1 防護區內污物應使用經驗證有效的消毒滅菌方法處理后傳出。
6.2.5.2 防護區內廢水應排入活毒廢水處理系統,經消毒滅菌后排放。
6.2.5.3防護區內淋浴間的地面液體收集系統應有防液體回流的裝置。
6.2.5.4 防護區內如果有排水系統,應與建筑物的排水系統完全隔離;排水應直接通向本車間的活毒廢水處理系統。防護區排水通氣管口應設兩道高效過濾器或其他可靠的消毒裝置,同時應使通氣管口四周的通風良好。
6.2.5.5 所有排水管道應有足夠的傾斜度和管徑,確保管道內不存水;管道的關鍵節點應按需要安裝防回流裝置或存水彎(深度應適用于空氣壓差的變化)或密閉閥門等;排水系統應符合相應的耐壓、耐熱、耐化學腐蝕的要求,安裝牢固,無泄漏,便于維護、清潔和檢查。
6.2.5.6一級屏障產生的廢氣,應經風險評估采取有效的措施實現無害化排放。
6.2.5.7應具備對防護區設備和安全隔離裝置(包括與其直接相通的管道)進行消毒滅菌的條件。
6.2.5.8  防護區配置有消毒滅菌裝置,并使用經驗證有效的方法對防護區進行定期消毒滅菌。
6.2.6 電力供應系統
6.2.6.1  電力供應應滿足車間的所有用電要求,并應有冗余。除車間內部設備的電控設備之外,車間區域的專用配電箱應設置在非防護區域的安全位置,便于維護人員檢修維護。
6.2.6.2 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或貯存的工藝設備、送風機和排風機、照明、自控系統、監視和報警系統等應配備雙路供電和不間斷電源,保證電力供應。其中防護區照明、生物安全柜、隔離器、送風機和排風機、自控系統、監視和報警系統的不間斷電源電力供應應至少維持30min。
6.2.6.3 應設置不少于60min的應急照明系統。
6.2.7 自控、監視與報警系統
6.2.7.1 進入防護區、監控室及重要設備機房的門應有門禁系統,應保證只有獲得授權的人員才能進入。
6.2.7.2 互鎖門附近應設置緊急手動解除互鎖的按鈕,需要時,應可立即解除互鎖。
6.2.7.3  啟動車間送排風系統時,應先啟動防護區排風,后啟動送風;關停時,應先關閉送風,后關排風。
6.2.7.4  當排風系統出現故障時,應有機制避免防護區及防護區內隔離器、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離裝置出現正壓和影響定向氣流。
6.2.7.5  當送風系統出現故障時,應有應急機制避免防護區內的負壓影響隔離器、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離裝置的正常功能和圍護結構的完整性。
6.2.7.6  應有措施保證隔離器、生物安全柜及負壓排風柜(罩)等局部排風設備的啟停、故障等過程中,防護區各房間保持絕對負壓及負壓梯度。
6.2.7.7 防護區通風控制系統應依據生產工藝和風險控制要求設計自動控制系統,對于有雙機備份冗余設計的通風空調系統宜配置具備故障冗余備份的控制系統。
6.2.7.8  防護區應設裝置連續監測送、排風系統高效空氣過濾器的阻力,需要時,及時更換高效空氣過濾器。
6.2.7.9  應在有負壓控制要求的工作間入口的顯著位置,安裝顯示房間負壓狀況的壓力顯示裝置和壓力控制區間提示。
6.2.7.10  中央控制系統應可以實時監控、記錄和存儲防護區內有控制要求的參數、關鍵設施設備的運行狀態;應能監控、記錄和存儲故障的現象、發生時間和持續時間;應可以隨時查看歷史記錄。
6.2.7.11 中央控制系統的信號采集間隔時間應不超過1min,各參數應易于區分和識別。
6.2.7.12 中央控制系統應能對所有故障和控制指標進行報警,報警應區分一般報警和緊急報警。其中,緊急報警應包括(不限于)房間絕對壓力失常、相鄰房間相對壓差失常、送排風機故障和電源故障等。
6.2.7.13 緊急報警應為聲光同時報警,應可以向車間及監控室人員同時發出緊急警報。
6.2.7.14  應在防護區的關鍵部位設置監視器,需要時,可實時監視并錄制車間活動情況和車間周圍情況。監視設備應有足夠的分辨率,影像存儲介質應有足夠的數據存儲容量。有關數據應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后1年。
6.2.8通訊系統
6.2.8.1  防護區的資料和數據,應通過安全、有效的方式傳出。
6.2.8.2  監控室和車間內應安裝語音通訊系統。如果安裝對講系統,宜采用向內通話受控、向外通話非受控的選擇性通話方式。
6.2.8.3   通訊系統的復雜性應與車間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
7生產設備
7.1 低生物安全風險生產設備
   涉及低生物安全風險車間內生產設備、高生物安全風險車間內非防護區的生產設備,應滿足現有疫苗生產和生物安全相關要求。
7.2 高生物安全風險生產設備
7.2.1應根據對生產工藝設備操作中的風險評估結果及控制措施進行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與驗證。
7.2.2 防護區內設備的運行使用應減少對防護區壓差的影響。生產過程應避免敞口操作,如有敞口操作環節應采取有效防護隔離措施。
7.2.3 隔離器
7.2.3.1隔離器腔體應對其所在防護區保持負壓,隔離器的壓差應設有監控及報警措施。如送排風系統獨立設置時,其送、排風機均應設置備用。
7.2.3.2 隔離器的門應互鎖。
7.2.3.3 隔離器內部操作產生的物料和廢棄物經專用密閉傳遞裝置密閉傳出,確保傳遞過程中無病原微生物泄露。
7.2.3.4 隔離器的排風應通過兩級高效空氣過濾器過濾后排放,排風高效空氣過濾器應能原位消毒和檢漏。
7.2.3.5 隔離器腔體內采用全新風系統,不得采用循環氣流。
7.2.4罐類生產設備
7.2.4.1 罐類生產設備的接收和傳輸系統上應采用密閉管道系統;
7.2.4.2 罐類生產設備的管道、閥門及傳感器等不應設置于技術夾層;
7.2.4.3 罐類生產設備應具備在線清洗/在線滅菌(Clean in Place/Sanitize in Place,CIP/SIP)功能,在密閉狀態下完成設備及管道的清洗滅菌。
7.2.4.4罐類生產設備自身應具有高壓滅菌功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收集至活毒廢水處理系統中,經處理后進行排放。
7.2.4.5罐類生產設備在每次使用前應進行保壓試驗。
7.2.4.6 罐類生產設備應有大規模泄漏的意外防范措施。
7.2.5 生物安全型壓力蒸汽滅菌器
7.2.5.1生物安全型壓力蒸汽滅菌器應對排水和排氣設置兩級高效空氣過濾器或其他可靠的消毒措施。其主體應安裝在易維護的區域,與圍護結構的連接之處應可靠密封。應對滅菌效果進行監測,以確保達到相關要求。
7.2.5.2 壓力蒸汽滅菌器的安裝位置不應影響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離裝置的氣流。
7.2.5.3 壓力蒸汽滅菌器滅菌參數應有相應記錄,可追溯,并定期進行設備的驗證,以確保設備的性能能夠達到要求。
7.2.5.4 排氣高效過濾器更換前,應經過驗證有效的方法滅菌處理。
7.2.6傳遞窗
7.2.6.1傳遞窗承壓能力及密閉性應符合所在區域的要求。必要時,應設置具備送、排風或自凈化功能的傳遞窗,排風應經高效空氣過濾器過濾后排出。
7.2.6.2傳遞窗應具備對傳遞窗內物品進行消毒滅菌的條件,且經過驗證。其性能及檢測應滿足JG/T 382《傳遞窗》中的要求。
7.2.6.3傳遞窗如設置排風時,排風應經過兩級高效過濾裝置處理后排放。
7.2.7活毒廢水處理系統
7.2.7.1應設活毒廢水處理系統處理防護區排水,且該系統處理能力應與生產規模相匹配,并設有備用處理裝置。活毒廢水處理系統應設置在獨立的密閉區域且與室外大氣壓的壓差值(負壓)應不小于20Pa。應設置獨立人、物流及淋浴系統。
7.2.7.2活毒廢水處理系統管道連接應保持密閉、安裝牢固。
7.2.7.3應定期對活毒廢水系統的消毒滅菌效果進行驗證,以確保達到安全要求。
7.2.7.4活毒廢水處理系統排氣應設兩道高效過濾器或其他可靠的消毒裝置,排氣高效過濾器更換前,應采用經過驗證有效的方法滅菌處理。
8驗證和評估
8.1 低生物安全風險車間生物安全驗證和評估
   涉及低生物安全風險車間生物安全驗證和評估,應滿足現有疫苗生產和生物安全相關要求。
8.2 高生物安全風險車間生物安全驗證和評估
8.2.1應對防護區圍護結構嚴密性進行驗證,即在通風空調系統正常運行狀態下,采用煙霧測試等目視方法檢查其圍護結構的嚴密性時,所有縫隙應無可見泄漏。
8.2.2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通風空調系統運行識別出的關鍵風險因素進行可靠性驗證。
8.2.3應定期對關鍵防護設備生物安全指標進行驗證。關鍵防護設備應包含(不限于)生物安全型高效空氣過濾裝置、生物安全型壓力蒸汽滅菌器、活毒廢水處理系統、生物安全柜、隔離器、傳遞窗等。
8.2.4應對壓力報警系統進行有效驗證。
8.2.5應有完整和可靠的防護區生物安全關鍵因素的日常監測及驗證數據記錄。
8.2.6應有完整和可靠的防護區生物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管理記錄。
8.2.7應有證明車間設施設備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評估報告。
9 文件管理
9.1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9.1.1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通常包括管理手冊、管理類文件、操作規程、記錄等文件,應有供現場工作人員快速使用的安全手冊。
9.1.2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應明確生物安全管理的方針和目標,對組織結構、人員崗位及職責、安全及安保要求、安全管理體系、體系文件架構等進行規定和描述。安全要求不能低于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及標準的要求。
9.1.3管理類文件應根據管理體系對疫苗生產和檢驗全過程管理的需求,明確規定相關管理文件的責任部門、責任范圍、工作流程及責任人、任務安排及對操作人員能力的要求、與其他責任部門的關系、應使用的工作文件等。
9.1.4操作規程應根據疫苗生產和檢驗以及設施設備維護的各個環節,詳細說明操作者的權限及資格要求、潛在危險、設施設備的功能、活動目的和具體操作步驟、防護和安全操作方法、應急措施、文件制定的依據等。
9.1.5安全手冊宜包括(不限于)以下內容:
  a)緊急電話、聯系人;
  b)平面圖、緊急出口、撤離路線;
  c)標識系統;
  d)生物危險;
  e)化學品安全;
  f)輻射安全;
  g)機械安全;
  h)電氣安全;
  i)低溫、高熱;
  j)消防;
  k)個體防護;
  l)防護區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
  m)事件、事故處理的規定;
  n)從防護區撤離的規定。
9.2 文件控制
9.2.1 應對所有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進行控制,制定和維持文件控制管理類文件,確保工作人員使用現行有效的文件。
9.2.2 應有相應的管理類文件以保證:
a)系統地設計、制定、審核、批準、發放和回收、保存和銷毀文件;
b)管理體系所有的文件應在發布前經過授權人員的審核與批準;
c)動態維持文件清單控制記錄,并可以識別現行有效的文件版本及所有文件發放、撤銷、復制、銷毀的情況;
d)在相關場所只有現行有效的文件可供使用;
e)定期評審文件,需要修訂或改版的文件經授權人員審核與批準后及時發布;
f)及時對無效或者已廢止的文件進行妥善處理,以防誤用。
9.2.3 文件應具備唯一識別性,文件中應包括以下信息:
  a)標題;
  b)文件編號、版本號、修訂號;
  c)頁碼和頁數;
  d)生效日期;
  e)編制人、審核人、批準人;
  f)參考文獻或編制依據。
9.2.4 文件應當分類存放、條理分明,便于查閱。
9.2.5 應制定針對電子文件的管理類文件,以確保電子文件的受控
9.3 記錄
9.3.1 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每項活動均應當有記錄,并制定管理類文件以明確:記錄的內容、記錄的要求、記錄的檔案管理、記錄使用的權限、記錄的安全、記錄的保存期限等。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種的使用記錄應長期保存,直至銷毀。涉及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生產疫苗的記錄應至少保存20年。
9.3.2 應建立對記錄進行識別、收集、索引、訪問、存放、維護及安全處置的管理類文件。
9.3.3 原始記錄應真實并可以提供足夠的信息,保證可追溯性。
9.3.4 記錄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撕毀和任意涂改。記錄填寫的任何更改都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應當盡可能采用活動中所使用設備自動打印的記錄,保留完整信息,操作人簽注姓名和日期。
9.3.5 記錄可存儲于任何適當的媒介,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規或標準的要求。用電子方法保存的批記錄,應當備份以確保記錄的安全,且數據資料在保存期內便于查閱。
9.3.6 如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照相技術或其他可靠方式記錄數據資料并有操作規程;記錄的準確性應當經過核對。
9.3.7 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方可輸入或更改數據,更改和刪除情況應當有記錄;應當使用密碼或其他方式來控制系統的登錄;關鍵數據輸入后,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復核。
9.4 標識系統
9.4.1 車間應建立生物安全標識系統,用于標示危險區域、警示、指示、證明等的圖文標識是管理體系文件的一部分。
9.4.2 標識應明確、醒目和易區分,應使用國際、國家規定的通用標識。必要時,宜同時使用標識和物理屏障標示出危險區域。
9.4.3 應清楚地標示出具體的危險材料、危險,包括:生物危險、有毒有害、腐蝕性、輻射、刺傷、電擊、易燃、易爆、砸傷等;需要時,應同時提示必要的防護措施。
9.4.4 車間入口處應有標識,明確說明生物防護級別、操作的致病因子、車間負責人姓名、生物安全負責人姓名、緊急聯系方式和國際通用生物危險符號;適用時,應同時注明其他危險。
9.4.5 所有房間的出口和緊急撤離路線應有在無照明的情況下也可清楚識別的標識。
9.4.6 設施設備應有明確的功能指示標識,必要時,還應采取防止誤操作或惡意操作的措施。
9.4.7 應負責定期評審實驗室標識系統,需要時及時更新,以確保其適用現有的危險。
10 安全管理
10.1 安全計劃
10.1.1生物安全負責人應負責制定年度安全計劃,安全計劃應經過企業生物安全委員會的審核與批準。需要時,車間安全計劃應包括(不限于):
a) 年度工作安排的說明和介紹;
b) 生產活動計劃;
c) 風險管理計劃;
d) 管理類文件與標準操作規程的制定及定期評審計劃;
e) 人員教育、培訓及能力評估計劃;
f) 人員健康監督及免疫計劃;
g) 設備淘汰、購置、更新計劃;
h) 設施設備校準、驗證和維護計劃;
i) 危險物品使用計劃;
j) 消毒滅菌計劃;
k) 廢物處置計劃;
l) 演練計劃(包括泄漏處理、人員意外傷害、設施設備失效、消防、應急預案等);
m) 監督及安全檢查計劃(包括核查表);
n) 內部審核、管理評審和外部評審計劃;
o) 外部供應與服務計劃;
p) 行業最新進展跟蹤計劃;
q) 與企業生物安全委員會相關的活動計劃。
10.1.2 應該有機制保證安全計劃中各項工作的實施,并有相關記錄。
10.2 生物安全檢查
10.2.1生物安全管理部門應負責實施生物安全檢查,每年應至少根據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系統性地檢查一次,對關鍵控制點可根據風險評估報告適當增加檢查頻率,以保證:
a) 設施設備的功能和狀態正常;
b) 警報系統的功能和狀態正常;
c) 應急裝備的功能及狀態正常;
d) 消防裝備的功能及狀態正常;
e) 危險物品的使用及存放安全;
f) 廢物處理及處置的安全;
g) 人員能力及健康狀態符合工作要求;
h) 安全計劃實施正常;
i) 生產活動的運行狀態正常;
j) 不符合規定的工作及時得到糾正;
k) 所需資源滿足工作要求。
10.2.2為保證檢查工作的質量,應依據事先制定的適用于不同工作領域的核查表實施檢查。
10.2.3當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工作、發生事件或事故時,應立即查找原因并評估后果;必要時,停止工作。
10.2.4企業生物安全委員會應參與安全檢查。
10.2.5外部的評審活動不能代替車間的自我安全檢查。
10.3 人員管理
10.3.1企業應當配備車間活動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10.3.2企業應當有經生物安全委員會或生物安全負責人審核批準的培訓方案或計劃,培訓應有記錄,記錄應歸檔。
10.3.3企業應當對車間所有人員提供上崗培訓和持續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與崗位要求相適應。除進行生物安全理論和實踐的培訓外,還應當有相關法規、相應崗位的職責、技能的培訓,并定期評估培訓的實際效果。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活動的人員應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
10.3.4企業應建立并保存車間所有人員的人事資料并保護個人隱私權。
10.3.5應為車間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免疫計劃并定期體檢,建立人員健康檔案。
10.3.6 企業應定期評價車間相關員工可以勝任其工作任務的能力。
10.3.7 進入車間從事相關活動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車間負責人和生物安全負責人批準。
10.3.8 車間工作人員出現與其操作活動相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時或操作出現意外,應在國家規定時限內上報。
10.4材料管理
10.4.1 企業應制定有完整的疫苗研制、生產和檢定中所使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引進、制備、檢定、保存和使用的管理規定。確保其符合國家法規和標準。
10.4.2 企業應采用專庫、專柜和雙人雙鎖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并建立備份庫。保存條件要安全可靠,且符合安全和安保規定。
10.4.3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引進、制備、使用和銷毀前應按制度進行審批。
10.4.4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引進、制備、檢定、保存、審批、使用和銷毀等相關記錄臺賬完整,可查。
10.4.5 企業應建立生物安全防護相關材料選擇、購買、接收、查驗、使用、存儲的管理類文件。
10.4.6 應有可靠的物理措施和管理類文件確保生物安全材料的安全和安保。
10.5活動管理
10.5.1 企業應有計劃、申請、批準、實施、監督和評估車間內活動的管理文件,確保活動符合生物安全要求。
10.5.2 企業車間內的生產、維護保養等活動應獲得質量(安全)管理部門的批準。
10.5.3 企業應有對車間衛生清潔管理的管理類文件,包括工作清潔劑的選擇、清場、現場整潔有序等。
10.6 廢棄物處置
10.6.1 企業應當建立危險廢水、廢氣、廢物處理和處置管理規定,確保其符合國家或地方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10.6.2 應遵循以下原則處理和處置危險廢棄物:
a)將操作、收集、運輸、處理及處置廢棄物的危險減至最小;
b)將其對環境的有害作用減至最小;
c)只可使用被承認的技術和方法處理和處置危險廢棄物;
d)排放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10.6.3 應有對廢棄物處理和處置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對排放標準及監測的規定。
10.6.4 企業應有專門的符合生物安全防護要求的廢棄物分類收集及處理裝置,并確保廢棄物獲得安全處置。
10.6.5 廢棄物應棄置于專門設計的、專用的和有標識的用于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內,裝載量不能超過建議的裝載容量。
10.6.6 銳器(包括針頭、小刀、金屬和玻璃等)應直接棄置于耐扎的容器內。
10.6.7 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處理廢棄物,并應穿戴適當的個體防護裝備。
10.6.8 不應從車間取走或排放不符合相關運輸或排放要求的危險廢棄物。
10.6.9 應在車間內消毒滅菌含活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廢物。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進行生產時,對產生的污物和可疑污染物品應當在原位消毒,完全滅活后方可移出防護區。
10.6.10 不應積存垃圾和廢棄物。在消毒滅菌或最終處置之前,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
10.7 危險材料運輸
10.7.1 企業應當制定危險材料運輸的政策與程序,包括危險材料在車間內、外及企業外部的運輸,應符合國家和國際規定要求。
10.7.2 企業應確保具有運輸資質和能力的人員負責危險材料運輸。
10.7.3 危險材料應置于安全、防漏的容器中,以確保不污染人員和環境的方式進行運輸,并有可靠的安保措施。必要時,在運輸過程中應備有個體防護裝備及有效消毒劑。
10.7.4 企業外部的感染性物質的運輸,應按照國家、國際規定及標準使用具有防滲漏、防溢灑、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溫、耐高壓的三層包裝系統,并應有規范的生物危險標簽、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等。
10.7.5 企業應建立并維持危險材料接收和運出清單,至少包括危險材料的性質、數量、交接時包裝的狀態、交接人、收發時間和地點等,確保危險材料出入的可追溯性。
10.7.6 感染性及潛在感染性物質的包裝以及開啟,應當在符合生物安全規定的場所中進行。運輸前后均應檢查包裝的完整性,并核對感染性及潛在感染性物質的數量。
10.7.7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運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地面運輸應有專人護送,護送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10.7.8 應建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應急預案。運輸過程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處理和控制措施,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10.8應急管理
10.8.1應當結合企業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科學合理制定應急管理預案體系,并注意與其他類別應急預案相銜接。
10.8.2應急措施的規定應包括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放射性等緊急情況和火災、水災、冰凍、地震、人為破壞等任何意外緊急情況,還應包括使留下的空建筑物處于盡可能安全狀態的措施。
10.8.3應急程序應至少包括負責人、組織、應急通訊、報告內容、個體防護和應對程序、應急設備、撤離計劃和路線、污染源隔離和消毒滅菌、人員隔離和救治、現場隔離和控制、風險溝通等內容。
10.8.4企業應建立生物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10.8.5企業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應急培訓,使所有人員熟悉應急行動計劃、撤離路線和緊急撤離的集合地點。
10.8.6每年應至少組織所有從業人員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風險、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進行一次桌面推演和現場演練,并對演練工作進行評估,改善應急處置指導原則,改進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10.8.7事故發生后,要根據應急處置預案,結合現場實際,開展事故報警、自救互救、初期處置、警戒疏散、人員引導、擴大應急等工作。
10.9消防安全
10.9.1 企業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所有人應當知曉崗位火災危險性,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期火災和疏散逃生的能力。
10.9.2 應制定年度消防安全計劃,并按計劃實施。消防安全計劃內容包括(不限于):
a)對車間人員的消防指導和培訓,內容包括(不限于)火災隱患的識別和判斷、正確的操作處置規程和火災時應采取的措施等;
b)定期檢查消火栓、報警系統、防火門等消防設施設備的狀態;
c)定期檢查用電安全;
d)檢查消防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e)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一次)。
10.9.3 可燃氣體或液體的庫房盡量遠離車間,并遠離火源和熱源,電氣線路和設備應符合GB 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的規定。
10.9.4需要冷藏的可燃液體應存放在防爆(無火花)的冰箱中。
10.9.5輸送可燃氣體或液體的管道應安裝緊急關閉閥。
10.9.6車間配置的滅火器應符合GB 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10.10 事故報告
10.10.1 企業應制定車間內生物安全事件、傷害、事故、職業相關疾病及潛在危險的管理規定,符合國家和地方對事故報告的規定要求。
10.10.2 所有的事故報告應形成書面文件,提交企業生物安全委員會評審,并存檔。適用時,報告應包括事實的詳細描述、原因分析、影響范圍、后果評估、采取的措施、所采取措施有效性的追蹤、預防類似事件發生的建議及改進措施等。
10.10.3 車間內任何人員不得隱瞞車間內活動相關的事件、傷害、事故、職業相關疾病及潛在危險,應按國家規定時限內上報。
11 生物安保
11.1 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并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指導。
11.2 應將生物安保納入風險管理范疇,確保對病原微生物的菌(毒)種、樣品、潛在污染材料或廢棄物的有效管理,且留有管理記錄。
11.3  企業應確保物理性安全保障設施能夠有效實現生物安保。
11.4 應規定并落實人員進入及人員背景審查制度,確保人員訪問受到控制,對進入人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11.5 應有專門安保人員提供外圍防護的安全保障,安保人員應得到有效培訓。
11.6 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確保信息安全。
11.7 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丟失和被盜、被搶或者其他生物威脅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規定報告。發生違反生物安保規定的有關事件,應進行報告、記錄并進行調查,必要時采取相應措施。
12安全控制和持續改進
12.1不符合項糾正與控制
12.1.1企業應當確保所有相關人員正確執行車間生物安全的各項規程,防止不符合項的發生。
12.1.2企業應當建立車間生物安全不符合項分級、處理的管理文件,規定其分級、報告、記錄、調查、處理以及所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的流程,并有相應的記錄。
12.1.3企業任何人員發現不符合項時,應當立即報告給生物安全負責人。生物安全負責人負責組織對不符合項進行風險評估并做出緊急處置。
12.1.4對嚴重不符合項(如可能造成感染事件或其他損害的),應立即終止生產/檢驗活動,封閉現場,啟動生物安全應急預案,徹底調查。調查報告應當報告企業生物安全委員會。
12.2 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12.2.1企業應當制定車間生物安全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管理文件,對生物安全的不符合項或安全隱患進行糾正和預防,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不符合項的再次發生。
12.2.2 企業應當建立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管理文件,規定其評估、報告、記錄、處理等措施,并有相應的記錄。
12.2.3生物安全負責人需對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和評估,確認此措施不再產生生物安全風險影響。
12.2.4糾正和預防措施經過驗證證實已消除影響不符合項的因素,報企業生物安全委員會批準后,重新啟動生產/檢驗活動。
12.3 持續改進
12.3.1 企業應通過內部審核、外部評審等活動定期評估安全管理體系。針對識別出的需改進之處,應制定改進方案和實施并監督。
12.3.2企業應及時將因改進措施所致的安全管理體系的任何改變文件化并實施。
12.3.3企業應有機制保證所有員工積極參加改進活動,并提供相關的教育和培訓機會。
12.4 內部審核
12.4.1 應根據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規定對所有管理要素和防護措施定期進行內部審核,以證實管理體系的運作持續符合要求。
12.4.2 企業應當建立車間生物安全內部審核的管理文件,規定策劃、組織、實施流程及審核范圍、頻次、方法及所需的文件。審核計劃應由生物安全負責人負責審核。審核的結果提交企業生物安全委員會評審。
12.4.3 正常情況下,應按不大于12個月的周期對安全管理體系的每個要素進行內部審核。
12.4.4 員工不應審核自己的工作。
12.5 管理評審
12.5.1企業應建立管理評審制度,對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及其全部活動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2.5.2需要時,管理評審應考慮以下內容(不限于):
a) 生物安全管理方針及目標;
b) 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更新與維持;
c) 風險評估報告;
d) 管理職責的落實情況;
e) 前次管理評審所采取措施實施的情況;
f) 近期內部審核、外部評審的情況;
g) 生物安全檢查報告;
h) 設施設備的狀態報告;
i) 不符合項、事件、事故及其調查報告;
j) 前一年生物安全計劃的落實情況、當年生物安全計劃及所需資源;
k) 國際、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的更新與維持情況。
12.5.3應記錄管理評審的不符合發現及提出的措施,應將評審發現和作為評審輸出的決定列入工作計劃中。
12.5.4 正常情況下,應按不大于12個月的周期進行管理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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