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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改造許可證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3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 | 添加時間:2020-4-10

      進一步明確移動式壓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理清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關系,結合近年來我國移動式壓力容器生產水平的發展和技術進步,我局組織起草了《〈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3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見附件),對現行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含第1、2號修改單)中有關內容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登陸市場監管總局網站(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 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sfgb@csei.org.cn,郵件主題請注明“《〈移動規〉第3號修改單》征求意見”。 
      3.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朝陽區和平街西苑2號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技術法規研究所(郵編:100029),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移動規〉第3號修改單》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8日。

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
2020年4月8日
 
      附件:
《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
第3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說明:本修改單是對《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2011) 2011年12月第1版以及第1號、第2號修改單的修改!
1. 正文
  條款號
       原文內容
         修改后內容
   1.7
 
1.7 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的特殊處理規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不符合本規程要求時,相關單位應當將有關的設計、研究、試驗等依據、數據、結果及其檢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有關的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方可進行試制、試用。
 
1.7 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的特殊處理規定
移動式壓力容器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本規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規程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相關單位應當提供有關設計、研究、試驗的依據、數據、結果及其檢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申報,由市場監管總局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并且及時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納入本規程。
    2.1
 
2.1  基本要求
(1)罐體的選材應當考慮材料的力學性能、化學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藝性能,同時還應當考慮材料與充裝介質的相容性;
(2)材料的質量、規格與標志,應當符合相應材料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應當符合引用標準的規定;
(3)壓力容器專用鋼板(帶)的制造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4)材料制造單位應當在材料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鋼印標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標志;實施制造許可的壓力容器專用材料,其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材料上的標志內容還應當包括制造許可標志和許可證編號;
(5)材料制造單位應當向材料使用單位提供材料質量證明書,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齊全、清晰,并且蓋有材料制造單位的質量檢驗章;
(6)移動式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從非材料制造單位取得罐體用材料時,應當取得材料制造單位提供的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者加蓋材料供應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復印件;
(7)移動式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對所取得的罐體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2.1  基本要求
(1)罐體的選材應當考慮材料的力學性能、化學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藝性能,同時還應當考慮材料與充裝介質的相容性;
(2)材料的質量、規格與標志,應當符合相應材料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應當符合引用標準的規定;
(3)罐體材料制造單位應當在材料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廠鋼印標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標志;
(4)罐體材料制造單位應當向材料使用單位提供材料質量證明書(包括可追溯的信息),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齊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標識,加蓋材料制造單位質量檢驗章?勺匪莸男畔ú牧现圃靻挝幻Q、材料牌號、規格、爐批號、交貨狀態(熱處理狀態)、材料質量證明書簽發日期等內容。可追溯的信息化標識包括二維碼、條碼等;
(5)移動式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從非材料制造單位取得罐體用材料時,應當取得材料制造單位提供的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者加蓋材料供應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復印件;
(6)移動式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對所取得的罐體用材料以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2.5.2
 
2.5.2  檢測標準和合格等級
鋼板超聲檢測應當按照JB/T 4730《承壓設備無損檢測》的規定進行,其合格等級不低于Ⅱ級。
 
2.5.2  檢測標準和合格等級
鋼板超聲檢測應當符合NB/T 47013《承壓設備無損檢測》的規定。符合本規程2.5.1第(1)項至第(2)項的鋼板,合格等級不低于Ⅰ級;符合本規程2.5.1第(3)項的鋼板,合格等級按照相應產品標準或者設計文件的規定確定。
 2.10.1(6)
 
2.10.1境外材料制造單位制造的材料
(6)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鋼材,以及用于設計溫度低于-40℃罐體的低合金鋼,材料制造單位還應當按照本規程1.7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方可允許使用。
 
刪除
2.10.2
 
2.10.2  境內材料制造單位制造的境外牌號鋼板(帶)
境內材料制造單位制造的境外牌號鋼板(帶),應當符合本規程2.10.1的要求。對本規程2.10.1(6)以外的鋼板(帶),還應當按照本規程1.7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方可允許使用,評審內容包括材料制造單位的相關條件和鋼板(帶)的試制技術文件(包括供貨技術條件)等。
 
2.10.2  境內材料制造單位制造的境外牌號鋼板(帶)
境內材料制造單位制造的境外牌號鋼板(帶),應當符合本規程2.10.1的各項要求,并且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2.11.1
 
2.11.1  未列入引用標準的材料
罐體主要受壓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規程引用標準的材料,試制前材料的研制單位應當進行系統的試驗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規程1.7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方可允許使用。
 
2.11.1 未列入壓力容器材料標準的材料
罐體主要受壓元件采用未列入壓力容器材料標準并且未列入本規程1.8條第(2)(3)(5)(6)(7)(8)項標準(以下簡稱本規程協調標準)的材料,應當按照本規程1.7的規定進行新材料技術評審。通過評審的材料,可以用于相應的罐體制造。
  2.11.2
 
2.11.2  已列入引用標準的材料
對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鋼材,以及用于設計溫度低于-40℃罐體的低合金鋼,如果材料制造單位沒有該材料制造或者壓力容器應用業績,則應當進行系統的試驗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規程1.7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方可允許使用。
 
 
2.11.2已列入壓力容器材料標準(修注1),未列入本規程協調標準的材料
罐體采用已列入壓力容器材料標準但是未列入本規程協調標準的材料,其材料研制單位在完成試驗研究工作的基礎上,提供必要的材料性能數據(包括化學成分、力學性能、焊接試驗,以及滿足該材料使用范圍要求的相應性能參數),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且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示。材料經過第三方機構(指具有CMA和CNAS資質并且具備相應材料試驗項目的檢驗測試機構,下同)試驗驗證并且出具評價報告,證明各項性能指標能夠滿足本規程和壓力容器鋼材標準要求的,方可用于制造罐體。
  2.11.3
 
 
2.11.3 材料制造單位首次制造的材料
境內材料制造單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材料制造單位首次進口)壓力容器鋼材標準中,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鋼或者用于罐體設計溫度低于-40℃的低合金鋼,應當確保材料和焊接接頭拉伸性能、沖擊吸收能量、斷后伸長率等指標符合本規程的規定。材料制造單位同時還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材料焊接性能試驗報告、焊接工藝和焊后熱處理工藝等技術資料,同時提供材料拉伸性能、疲勞試驗數據、斷裂韌性,以及確定落錘試驗NDTT、韌脆轉變溫度FATT50等結果的系列試驗數據。上述性能指標應當經過第三方機構試驗驗證并且出具評價報告,證明各項性能指標能夠達到本規程和壓力容器鋼材標準要求的,方可用于制造罐體。
  2.11.4
 
 
2.11.4 新材料的使用要求
罐體選用2.11.12.11.3規定范圍內的材料時,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說明書中提供材料滿足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基本安全要求的具體說明,至少包括材料的力學性能、物理性能、工藝性能和與介質相容性等,同時提出具體的材料訂貨技術條件,明確罐體制造、使用、檢驗等相關技術要求,并且對設計選材結果負責。
罐體制造單位應當對材料進行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的驗證性復驗和焊接工藝評定,復驗和評定結果經過監督檢驗機構確認后,方可投料使用,材料復驗結果以及焊接工藝評定報告應當納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3.8
 
3.8  安全系數
(1)確定罐體材料許用應力(或者設計應力強度)的最小安全系數,見表3-1~表3-3的規定,安全系數低于這些規定時,應當符合本規程1.7的要求;
(2)除本條(1)的規定以外,確定材料許用應力或者設計應力強度的最小安全系數,應當按照引用標準的規定。
 
3.8  安全系數
確定罐體金屬材料(板、鍛件、管和螺栓)許用應力(或者設計應力強度)的最小安全系數不得低于表3-1、表3-2和表3-3的規定。
  3.10.3
 
3.10.3  設計壓力
是指設定的罐體頂部的最高壓力,與相應的設計溫度一起作為罐體設計載荷條件。罐體的設計壓力應當大于或者等于以下任一工況中工作壓力的最大值:
(1)充裝、卸料工況的工作壓力;
(2)設計溫度下由介質的飽和蒸氣壓確定的工作壓力;
(3)正常運輸使用中,罐體內采用不溶性氣體保護時,由介質在設計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與罐體內頂部氣相空間不溶性氣體(如氮氣或者其他惰性氣體等)分壓力之和確定的工作壓力。
無保溫或者保冷結構的充裝液化氣體介質罐體的設計壓力不得小于0.7MPa。
 
3.10.3  設計壓力
是指設定的罐體頂部的最高壓力,與相應的設計溫度一起作為罐體設計載荷條件。罐體的設計壓力應當大于或者等于以下任一工況中工作壓力的最大值:
(1)充裝、卸料工況的工作壓力;
(2)設計溫度下由介質的飽和蒸氣壓確定的工作壓力(對于充裝低壓液化氣體介質且無保溫或者無保冷結構的罐體,工作壓力取設計溫度下介質飽和蒸氣壓的1.1倍);
(3)正常運輸使用中,罐體內采用不溶性氣體保護時,由介質在設計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與罐體內頂部氣相空間不溶性氣體(如氮氣或者其他惰性氣體等)分壓力之和確定的工作壓力。
無保溫或者無保冷結構的充裝液化氣體介質罐體的設計壓力不得小于0.7MPa。
  3.10.8
 
3.10.8  常見介質罐體主要設計參數
常見無保溫或者保冷結構的充裝液化氣體介質的罐體主要設計參數,見表3-4的規定。表3-4沒有規定的充裝液化氣體或者液體介質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將滿足本規程3.4.1中的(1)、(2)、(3)項規定的設計說明書、設計計算書和設計圖樣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可進行正式設計。
 
3.10.8  常見介質罐體主要設計參數
充裝常用介質的罐體主要設計參數不得低于表3-4(修注2)和本規程協調標準的規定,表3-4中沒有規定的充裝液化氣體或者液體介質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提供設計依據和滿足本規程3.4規定的設計文件,經過產品型式試驗機構確認后,方可進行設計
  3.11.10
 
3.11.10  裝設卸液泵的要求
裝運冷凍液化氣體和液態二氧化碳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需裝設卸液泵時,應當同時裝設衛星定位系統(北斗或者GPS)且具備定點卸液的遠程監控功能,并且符合本規程1.6、1.7的要求。裝運其他介質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不得裝設卸液泵。
 
 
3.11.10  裝設卸液泵的要求
移動式壓力容器需要設置卸液泵時,應當經過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和監督檢驗機構書面同意,同時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當提出相應的技術要求,監督檢驗機構應當根據相應的技術要求制定監檢方案。帶泵移動式壓力容器出廠前應當設置衛星定位系統(北斗或者GPS)并且具備與固定式壓力容器之間的電子識別卸液信息跟蹤及反饋功能。
9.4.2
9.4.2  安全泄放裝置的動作壓力
(1)罐體安全泄放裝置單獨采用安全閥時,安全閥的整定壓力應當為罐體設計壓力的1.05倍至1.10倍,額定排放壓力不得大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20倍,回座壓力不得小于整定壓力的0.90倍;
9.4.2  安全泄放裝置的動作壓力
(1)罐體安全泄放裝置單獨采用安全閥時,安全閥的整定壓力應當為罐體設計壓力的1.05倍至1.10倍,且不得超過最大允許工作壓力,額定排放壓力不得大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10倍至1.20倍,回座壓力不得小于整定壓力的0.90倍;
所有相關
條款
國家質檢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所有相關
條款
JB 4730
NB/T 47013《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修注1:壓力容器材料標準指國家標準GB 713《鍋爐和壓力容器用鋼板》、GB 3531《低溫壓力容器用鋼板》、GB 19189《壓力容器用調質高強度鋼板》、GB/T 24511《承壓設備用不銹鋼鋼板及鋼帶》,行業標準NB/T 47008《承壓設備用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鍛件》、NB/T 47009《低溫承壓設備用低合金鋼鍛件》、NB/T 47010《承壓設備用不銹鋼和耐熱鋼鍛件》,NB/T 47002.1《 壓力容器用復合板 第 1 部分:不銹鋼—鋼復合板》、 NB/T 47002.2《 壓力容器用復合板 第 2 部分:鎳—鋼復合板》、 NB/T 47002.3《 壓力容器用復合板 第 3 部分:鈦—鋼復合板》、NB/T 47002.4《 壓力容器用復合板 第 4 部分:銅—鋼復合板》。
修注2:表3-4以及注3-5至3-10的修改,見附表以及注3-5至注3-11。
2. 附件D 
條款號
原文內容
修改后內容
D3.6
   D3.6  設置卸液泵的特殊要求
為滿足特殊使用要求,需要在真空絕熱罐體上設置卸液泵的,按照本規程1.7規定辦理,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據真空絕熱罐體充裝介質、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等設計參數正確選用卸液泵;
(2)卸液泵系統應當具備泵出量控制裝置、滿液自動停止裝置以及緊急情況下的快速停止功能;
(3)充裝易燃、易爆介質真空絕熱罐體卸液泵應當采用防爆型電控系統;
(4)卸液系統的工作原理、操作要求、卸液泵的日常檢查項目和維護保養要求以及必要的警示性要求等均應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做出規定;
    (5)使用單位對卸液泵系統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置。
    D3.6  設置卸液泵的特殊要求
為滿足特殊使用要求,需要在真空絕熱罐體上設置卸液泵的,應當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1)根據真空絕熱罐體充裝介質、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等設計參數正確選用卸液泵;
(2)卸液泵系統應當具備泵出量控制裝置、滿液自動停止裝置以及緊急情況下的快速停止功能;
(3)充裝易燃、易爆介質真空絕熱罐體卸液泵應當采用防爆型電控系統;
    (4)制造單位應當在帶泵移動式壓力容器上裝設定點卸液監控終端,使用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采用物聯網技術對本單位的帶泵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包括定點卸液)進行運行軌跡監控;
(5)卸液系統的工作原理、操作要求、卸液泵的日常檢查項目和維護保養要求以及必要的警示性要求等均應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做出規定;
    (6)使用單位對卸液泵系統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置。
 
3. 附表
表3-4  常見介質罐體主要設計參數
UN
編號
名稱/品種
類別或項別 / 次要危險性
(注3-5)
設計
壓力
(MPa)
(注3-6)
腐蝕
裕量
(mm)
(注3-7)
單位容積充裝量
(t/m3)
(注3-8)
液面以
下開口
(注3-9)
特殊
要求
(注3-11)
1005
無水氨
2.3/8
≥2.14
≥2
≤0.53
允許
TY1
1010
丁二烯,穩定的
2.1
≥0.70
≥1
≤0.55
允許
-
1011
丁烷
2.1
≥0.70
≥1
≤0.51
允許
-
1012
丁烯
2.1
≥0.70
≥1
≤0.53
允許
-
1017
2.3/5.1, 8
≥1.70
≥4
≤1.24
不允許
-
UN
編號
名稱/品種
類別或項別 / 次要危險性
(注3-5)
設計
壓力
(MPa)
(注3-6)
腐蝕
裕量
(mm)
(注3-7)
單位容積充裝量
(t/m3)
(注3-8)
液面以
下開口
(注3-9)
特殊
要求
(注3-11)
1018
二氟氯甲烷(制冷氣體R 22)
2.2
≥2.00
≥1
≤1.03
允許
-
1030
1,1-二氟乙烷(制冷氣體R 152a)
2.1
≥1.14
≥1
≤0.79
允許
-
1032
無水二甲胺
2.1
≥0.70
≥1
≤0.59
允許
-
1033
二甲醚
2.1
≥1.16
≥1.5
≤0.58
允許
-
1040
環氧乙烷
2.3/2.1
1.0
0
≤0.78
不允許
TY2
1052
無水氟化氫
8/6.1
≥0.67
≥2
-
不允許
-
1055
異丁烯
2.1
≥0.70
≥1
≤0.52
允許
-
1063
甲基氯(制冷氣體R 40)
2.1
≥1.10
≥1
≤0.81
允許
-
1075
液化
石油氣
Pb>1.60MPa
(注3-10)
2.1
≥2.16
≥1
≤0.43
允許
-
0.58MPa<Pb≤1.60 MPa
2.1
≥1.79
≥1
≤0.42
允許
-
Pb≤0.58 MPa
2.1
≥0.70
≥1
≤0.49
允許
-
1077
丙烯
2.1
≥2.16
≥1
≤0.43
允許
-
1079
二氧化硫
2.3/8
≥1.03
≥4
≤1.23
不允許
-
1082
三氟氯乙烯,穩定的
2.3/2.1
≥1.27
0
≤1.13
不允許
TY3
UN
編號
名稱/品種
類別或項別 / 次要危險性
(注3-5)
設計
壓力
(MPa)
(注3-6)
腐蝕
裕量
(mm)
(注3-7)
單位容積充裝量
(t/m3)
(注3-8)
液面以
下開口
(注3-9)
特殊
要求
(注3-11)
1083
無水三甲胺
2.1
≥0.70
≥1
≤0.56
允許
-
1086
乙烯基氯,穩定的
2.1
≥0.72
≥1
≤0.81
不允許
TY4
1280
氧化丙烯
3
≥0.67
0
-
不允許
TY5
1295
三氯硅烷
4.3/3, 8
≥0.70
≥1
-
不允許
-
1969
異丁烷
2.1
≥0.70
≥1
≤0.49
允許
-
1978
丙烷
2.1
≥1.79
≥1
≤0.42
允許
-
2035
1,1,1-三氟乙烷(制冷氣體R 143a)
2.1
≥2.40
≥1
≤0.76
允許
-
2187
冷凍液態二氧化碳
2.2
≥2.20
≥1
-
允許
TY6
3159
1,1,1,2-四氟乙烷(制冷氣體R 134a)
2.2
≥1.35
≥1
≤1.04
允許
-
3220
五氟乙烷(制冷氣體R 125)
2.2
≥2.70
≥1
≤0.87
允許
-
3252
二氟甲烷(制冷氣體R 32)
2.1
≥3.36
≥1
≤0.78
允許
-
3338
制冷氣體R 407A
2.2
≥2.46
≥1
≤0.82
允許
-
3340
制冷氣體 R 407C
2.2
≥2.35
≥1
≤0.95
允許
-
注3-5:所列介質的類別和項別,按照本規程3.9.1的規定。
注3-6:所列罐體設計壓力的數值為最小值,如果罐體設計壓力受50℃飽和蒸氣壓以外的其他因素影響,還應當滿足本規程相應條款和本規程協調標準的規定。
注3-7:所列罐體腐蝕裕量的數值,除特殊要求(TY)明確罐體材料外,是在均勻腐蝕條件下,按照罐體材料為碳鋼或者低合金鋼,充裝介質為無水氨、氯、二氧化硫、二甲醚、無水氟化氫設計使用年限為15年,其余介質設計使用年限為20年確定的;如果存在非均勻腐蝕或者罐體選用其他材料、具有有效防腐蝕措施時,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程相應條款、設計委托方設計條件或者設計任務書的規定確定腐蝕裕量和設計使用年限。
注3-8:沒有列出數值的,由設計人員按照本規程和本規程協調標準規定的基本原則,根據設計委托方設計條件或者設計任務書的規定確定。
注3-9:所列液面以下開口的規定不適用于液化氣體鐵路罐車。
注3-10:Pb為液化石油氣介質50℃時的飽和蒸氣壓。
注3-11:特殊要求(TY)如下:
TY1:充裝含水量低于0.2%的無水氨介質的罐體,其材料不得選用低碳鋼或低合金高強度鋼。充裝含水量略高于0.2%的無水氨介質的罐體,當其材料選用低碳鋼和低合金高強度鋼時,不得選用調質鋼,其材料屈服強度標準下限值不得大于370MPa,實測抗拉強度值不得大于630MPa,材料使用狀態為正火。罐體應當進行爐內整體焊后熱處理。
TY2:罐體為堆積絕熱結構,與介質接觸的材料(密封件除外)應當采用奧氏體不銹鋼材料,密封墊片應當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絕熱層保護殼體不得選用鋁制材料。罐體氮封時,其設計溫度為50℃的設計壓力不得大于1MPa。罐體絕熱性應當保證介質在至少72h內溫度升高值不得超過20℃。 
TY3:罐體為堆積絕熱結構,罐體采用奧氏體不銹鋼材料。
TY4:罐體為堆積絕熱結構。
TY5:罐體為堆積絕熱結構或者真空絕熱結構,與介質接觸的材料(密封件除外)應當采用奧氏體不銹鋼材料,密封墊片應當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當罐體為堆積絕熱結構時,絕熱層保護殼體不得選用鋁制材料。在使用中應當保證介質溫差不大于20℃。
TY6:罐體為堆積絕熱結構或者真空絕熱結構。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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