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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9110:2016航空器維修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適航規章角度:維修單位如何建立制造業務質量體系?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融融生態圈 | 添加時間:2020-4-2
維修單位為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預建立本單位的零部件制造能力,需向局方提出零部件制造持有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能從事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制造。從適航管理規章方面來看,145部和21部中對維修單位的質量體系的建立均有明確要求。同時,中國民航局還頒布的AC-145-5用于指導維修單位編寫維修管理手冊,但對于21部質量體系的建立則沒有具體的指導性文件。
眾所周知,企業的成熟和穩定離不開質量體系的保駕護航。一般成熟維修單位在CCAR-145部監管下的質量管理體系經過長期生產實踐過程的驗證和改進,最后沉淀成證明為全面、適宜和有效的體系文件。但對于不同類型的企業,質量體系的核心和主導方向還是有所區別的。CCAR-21部下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制造,對于預申請零部件制造的維修單位來說是一個全新領域。
2.1 適航管理
適航性這個詞并不是出于理論或學術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于設計、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為維護公眾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為目標的技術管理,是政府適航部門在制定了各種最低安全標準(即適航標準)的基礎上,對民用航空器的設計、制造、使用和維修等環節進行科學統一的審查、鑒定、監督和管理。
適航標準是一類特殊的技術性標準,適航標準的特點:法規性、務實性、穩健性和平衡性。適航的條件:一是航空器必須始終滿足符合其型號設計要求,即初始適航;二是航空器必須始終處于安全運行狀態,即持續適航。
初始適航管理是對設計、制造的控制,航空器的設計和制造單位對航空器的初始適航性負主要責任。初始適航管理以頒發型號合格證件、生產許可證件及適航證件為主要管理內容。
持續適航管理是對使用、維修的控制,航空器的使用單位和維修單位對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負主要責任。航空器設計和制造單位還應主動及時地收集航空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重大故障問題,提出糾正措施,編發技術服務通告以保持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
2.2 適航管理規章和文件
縱觀當前現行有效的適航規章,我們可以發現與初始適航管理和適航審定的有關規章有CCAR-21、23、25、27、29、33、34、35、36、37、45、53、55部;與持續適航管理有關規章包括CCAR-43、66、91、121、135、145、147部。申請制造批準書的維修單位,應同時遵守以CCAR-145部為主導的持續適航類管理規章和以CCAR-21部為主導的初始適航類管理。
圖1 適航管理過程關系圖
2.3 質量管理體系
質量管理體系顧名思義就是用來指揮質量方面和對組織進行控制的管理類體系。它由單位自身建立的一套管理文件。對企業的質量活動進行控制以確保產品的質量及實現質量目標。
為實現下述目的企業進行了質量體系的建立:
①獲得適航當局頒發的維修許可或零部件制造許可的需要,即取證需要;
②確保企業最終向客戶交付安全、可靠和滿意的適航產品的需要;
③規范企業生產活動,確保質量、安全和效率的需要。
企業的質量體系應不低于適航當局的管理規定,同時兼顧客戶滿意的需要。一套適宜的質量管理體系,不僅能保障日常工作的順利開展,對于確保企業自身利益和長遠發展也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質量管理體系在適航管理過程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在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階段,任何企業策劃和編制的質量體系首先應遵循適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這是最最基本的要求,是質量管理體系的源頭。基于法規/規章的要求,企業應結合自身的特點和組織構架,找到一套符合規章要求的實施辦法,從而達到局方要求和生產活動的有效結合。在生產實踐中,企業的任何員工應以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為行動規范,確保生產活動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并最終符合適航管理規章的要求。這是獲得適航當局頒發許可證件的關鍵前提條件。同時,適航當局對于已獲批準的企業進行證件管理與監督,以保證其經批準的質量體系持續符合民用航空規章要求,且最終交付客戶的每一個航空產品處于安全適航狀態。在持續監督中,主要是對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持續監督,因為它是確保最終產品安全適航的系統性的管理方法。
CCAR-145部第145.7條規定,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維修許可證的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當向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第145.30條規定的《維修管理手冊》;CCAR-145部第145.30條“維修單位手冊”中要求,維修單位應當制定完整的手冊以闡述滿足CCAR-145部要求的方法。
維修許可申請人應通過建立的質量體系向適航部門證明具備下述條件:①具有完成其承擔工作任務所需要的適當的設施;②具有足夠的工具和測試設備,測試設備應建立常規校準規則;③具有足夠的航材庫存保障,并做到分類保管、出入庫檢驗和必要的對器材、部附件的處理手段。④技術資料、檔案和記錄要由專門機構完成,應記錄維修工作歷史、完成工作情況,并保證各種技術資料隨時處于現行有效狀態;⑤從事管理、批準工作的各類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和能力,并應取得一定的合格證件(或執照);⑥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機構和制度。質保人員應具有一定的資格和有效的合格證件。
CCAR-21部第21.143條明確規定,對生產批準書申請人的質量控制系統及資料的要求如下:
①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以下保證每個生產的民用航空產品都能符合型號設計并且處于安全可用狀態所必需的檢驗和試驗程序的說明資料以供批準;
1)關于質量控制部門的職責和權限的說明,包括能夠說明質量控制部門與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職能關系的圖表,以及質量控制部門的權限與職責分工;
2)關于進廠原材料、外購器材和供應商生產的零部件檢驗程序的說明,包括當供應商交付給主制造人而制造人不能完全檢驗其符合性和質量時,保證零部件質量的驗收方法;
3)關于單個零件和完整的部件進行生產檢驗所使用方法的說明,包括所用的全部特種工藝及控制這些工藝過程的方法、完整民用航空產品的最終試驗程序、航空器的生產試飛程序和試飛項目檢查單;
4)關于器材評審系統的說明,包括記錄評審委員會決定和處理拒收件的程序;
5)關于將工程圖紙、技術說明書和質量控制程序的更改情況通知現場檢驗員的制度的說明;
6)表明檢驗站位置、類別的清單或者圖表。
②制造人應當使局方了解其委托轉包制造人對零部件進行主要檢驗的一切情況。制造人應當對這些零部件負責。
4.1 共有要點的識別
通過上述對比分析發現,兩套體系均有涉及,但又存在差異的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對政策性文件的適用性和有效性的定期評審;②技術資料的控制;③器材驗收;④供應商。
4.2 差異性共有要點分析
4.2.1 質量體系管理文件的控制
①差異分析:現有質量體系對質量體系文件有一套完整的控制流程,其中存在持續改進機會主要來自于審核、調查和持續監督,未設立主動式的定期評審機制。②解決差異:開發定期評審流程。1)主責部門:質量管理部門;2)接口部門:所有與零部件制造業務相關的部門;3)核心流程:質量管理部門每年組織,所有接口部門參與,發現問題并制定糾正措施(包括對質量體系管理文件的修改),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對糾正措施的跟蹤落實。4)文件:評審應記錄并保存。
4.2.2 技術資料的控制
①規章要求上的差異:CCAR-145部明確維修單位的權利是“在維修許可證限定的維修范圍內按照經批準的標準進行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維修工作”。而第145.24條還規定,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對適航性資料建立有效的控制,保證適航性資料的有效和方便使用。這些適航資料包括:民航總局頒發的與航空器維修有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航空管理程序、咨詢通告、管理文件及其他形式的文件;維修工作所必需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規定的有關適航性資料或者民航總局批準或者認可的其他資料,包括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維修有關的各類手冊、文件、服務通告、服務信函以及上述資料中所引用的有關國際組織和行業的標準;航空營運人的維修方案、手冊和工作單卡等。而CCAR-21部明確證書持有人的責任是“確保制成的每一零部件符合經批準的設計,并且其安裝在已獲得型號設計批準的民用航空產品上是安全的”。而AP-21-04第二大要素“設計控制”主要是強調對已獲局方批準的設計(包括設計更改)進行管理、控制和保存的要求。要求被評審工廠應建立程序確保能夠持續地保持為定義產品構型及設計特性所必須的設計資料、圖紙、零件清單和規范的完整性。由此可見,制造體系下技術資料的控制不僅僅包括對設計資料的控制,還包括對適用的外來技術資料的控制,這些技術資料主要來自局方、廠家或客戶。
②制造質量體系下相關流程研究:對于外來技術資料的控制仍然沿用維修體系的管理流程。對于設計資料的控制流程的設計,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1)流程的主責部門及相關接口部門;
2)已獲批準的最新版設計資料版本鎖定,防篡改方法;
3)將設計資料的頒發流程(包括傳遞載體、頒發記錄和回執)4)被修改設計資料的回收;
5)設計資料復印件的標識和控制。
4.2.3 器材驗收
①規章要求上的差異:CCAR-145第145.22條規定,維修單位在維修工作中應使用符合有關適航性資料規定的、具有有效合格證件的器材,并建立入庫檢驗制度。同時,規章還明確,器材的有效合格證件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1)標準件和原材料應當有合格證或者合格證明;2)非標準件和非原材料的全新器材應當有原制造廠頒發的適航批準標簽或者批準放行證書;3)使用過的器材,應當具有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按CCAR-145部批準的維修單位簽發的《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AAC-038)。
而CCAR-21部對器材的要求則強調的是“原材料和供應商提供的零部件/服務符合經局方批準的設計資料或采購指令要求”。同時,還要求,制造批準書持有人不僅僅要確實器材的適航性,還應該考查供應商的檢驗/試驗系統和報告,對于原材料還應進行入廠后的復驗。包括物理、化學及機械屬性等的試驗以證實其符合經批準的設計要求以及試驗報告的準確性。
從上述內容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兩套體系在如下兩個方面存在差異:
①可采購的器材類別。對于145部體系下,所有可采購的器材必須是適航的飛機器材,即局方批準或認可的、無需進行進一步驗證即可直接裝機使用的器材。而21部體系下可采購的器材主要是源于經批準的設計,其中包括適航的飛機器材,但也可能會有貨架商品,尤其對于公務機改裝業務,購買洗手盆的龍頭、門的合頁等均是時常發生的,只要這些器材列于《主器材清單》并經過驗證并隨設計資料一同獲得了適航當局的批準。
②器材驗收角度和深度。21部對器材驗收的要求不僅僅是外觀和文件的驗收,還應包括對功能/性能試驗。現有的CCAR-145部下的管理流程:建立了器材采購程序和器材驗收程序。器材均應滿足適航追溯性要求。在驗收過程中主要實現對如下兩個方面的確認:
1)確認器材外觀完好,無損壞;
2)航材所附帶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并能追溯到適用的標準。
③制造質量體系下相關流程研究:對于器材采購的信息傳遞流程、傳遞平臺系統和采購責任分工依然沿用現有的管理流程;器材物理完好性和適航性的驗收檢查仍然沿用現有的管理流程。
對于CCAR-21的器材采購應特別明確設計資料和工程文件可以作為器材采購的依據。對于器材驗收方面的功能/性能試驗要求,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1)根據預申請的零部件制造能力確認采購的類別;
2)對不同類別的器材,研究預證實其符合經批準的設計需實施的復驗方法,如物理、化學或機械屬性試驗等;
3)針對同一種器材,在145和21部體系下存在不同的驗收準則問題,明確從采購環節就區分出器材使用方向的方法,如通過合同編號設置特定代碼區別,或在系統中對于同一供應商為不同體系使用方向采用不同的身份代碼等。
4)明確復驗的主責部門,開發復驗能力。
5)明確信息傳遞流程和相關文件。
4.2.4 供應商
①規章要求上的差異:CCAR-145要求,“維修單位應當建立在質量系統控制下的器材供應商評估制度”,僅此而已,沒有更為詳盡的要求。而在AP-21-04中,供應商控制則作為六大評審要素之一,提出了非常具體、詳盡的要求。
②目前,145部質量體系可供借鑒的資源和管理流程如下:
1)供應商的評估和批準,提出申請→審核評估→批準;
2)建立清單;
3)供應商信息管理的系統;
③針對21部新業務,在現有體系的基礎上需要在如下幾個方面繼續完善管理流程:
1)考慮如下兩類供應商:外協器材供應商:指向企業提供外協器材或外協服務的任何人;其他特殊供應商;
2)針對上述兩種供應商的評估和批準的原則和流程;
3)建立21部體系下專用的供應商清單;
4)開發適用于21部體系下供應商審核原則的檢查單;
5)目前145部體系下供應商持續評估方法是基于對數據庫中大量數據的分析,這些數據來自于長期供貨合作的記錄,其評估結果根據預設的維度和標準評價得出。但對于全新的21部體系,其專有的供應商不具備現有持續評估系統的前提條件,因此,需要根據試運行過程中對供應商供貨狀態,重新分析供應商持續評估的角度、方式和處理準則。從而開發出一套特有的供應商持續評估方法。
新業務的開發,離不開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建成一套適用的、可操作性強的、安全和高效的成熟質量體系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經歷體系開發、長期生產實踐驗證和持續改進,其中存在風險和資源的浪費。對于已經具有一套成熟的CCAR-145部質量管理體系的維修企業來說,要從質量管理體系構建角度研究兩套管理體系的異同,最大程度的運用現有的管理模式、流程、系統平臺和資源,而達到充分利用企業成熟資源進行跨領域的業務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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