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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市監特食〔2020〕91號|《上海市保健食品經營管理指南(試行)》印發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添加時間:2020-3-9
各區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經營市場秩序,確保廣大消費者消費安全和健康權益,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直銷管理條例》《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等規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保健食品經營管理指南(試行)》,用于指導本市保健食品經營者開展自查管理,依法誠信經營。
請各有關單位參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市局特殊食品安全監管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2020年3月2日
附件:
上海市保健食品經營管理指南(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經營市場秩序,確保廣大消費者消費安全和健康權益,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直銷管理條例》《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等規定,制定了《上海市保健食品經營指南(試行)》。本指南列舉了規范保健食品經營管理的主要事項和內容,用于指導本市保健食品經營者加強保健食品經營管理,依法誠信經營。
一、關于經營者資質和信息公示
(一)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且《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包含保健食品,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二)保健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保健食品銷售區域應當獨立、整潔、方便消費者選擇購買,按規定設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推薦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區或專柜的空間大小而定。
(三)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二、關于進貨查驗
(一)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查驗銷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并查驗供貨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件,查驗銷售保健食品的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中是否列明該保健食品信息。
(二)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查驗所銷售國產保健食品對應批次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銷售進口保健食品的,應當查驗由海關部門出具的對應批次“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三)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和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實行統一配送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記錄。
三、關于產品標簽、說明書
(一)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二)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核對所銷售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保健食品注冊查詢網址: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ch/face3/dir.html),發現不一致的應當停止銷售。
(三)保健食品標簽應當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警示用語使用黑色字體印刷,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語區內文字與警示用語區背景有明顯色差。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時,字體高度不小于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平方厘米時,警示用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四)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生產日期標注應當與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鮮明對比,易于識別,采用激光蝕刻方式進行標注的除外。生產日期標注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者篡改。保質期的標注使用“保質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描述。
(五)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應當標注委托雙方的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許可證編號等內容。保健食品標簽應當標注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投訴服務電話字體與“保健功能”的字體一致。
四、關于廣告發布及宣傳
(一)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市場監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
(二)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標志、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
(三)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廣告涉及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內容的,不得超出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說明書范圍。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保健食品進行虛假宣傳。
五、關于價格行為
(一)保健食品經營者銷售保健食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二)保健食品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六、關于直銷活動
(一)直銷企業應當獲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直銷產品的范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直銷業的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確定、公布。
(二)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的,必須在本市設立負責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未取得直銷員證人員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七、關于兼有網絡經營行為
(一)自建網站交易的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二)網絡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三)網絡銷售保健食品應當公示保健食品的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
(四)網絡銷售保健食品應當在產品銷售頁面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五)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保健食品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保健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八、其他
除本指南列舉事項以外,保健食品經營者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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