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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19-11-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準確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預防和減少類似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特種設備的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自身原因及其安全裝置或附件損壞、失效或者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相關規定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
上述特種設備相關規定指特種設備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范。
第三條 以下事故不屬于特種設備事故,不適用本規定:
(一)《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界定的特種設備發生的事故。
(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外部因素引發的事故,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實施違法犯罪導致的事故。
(三)特種設備未成形前或者在拆卸、報廢、轉移等非作業狀態下發生的事故。
(四)特種設備作業、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不當或者缺失而發生的事故。
(五)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駛出規定的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發生的事故。
(六)非法作為特種設備使用而引發的事故。
第四條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法定職責、權限,依法開展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對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信息報告、處置和現場保護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信息報告和事故信息舉報。
第九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特種設備事故信息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
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并逐級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對于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同級有關部門。
對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配合工作。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事故信息,應當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訊方式進行快報,同時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進行上報。現場不具備系統上報條件的,應當在接報后24小時內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進行補報。
第十二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二)事故發生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已經采取的措施;
(四)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
(五)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以及對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逐級續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的24小時內及時續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后,應當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五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為事故調查做好準備;必要時,應當對設備、場地、資料進行封存,由專人看管。
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事故相關設備,不得毀滅相關資料、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行分級負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經過現場初步判斷,暫時無法確定是否為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意見開展相關工作;確定為特種設備事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 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一般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擔任。
第十八條 對無重大社會影響、無人員死亡且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種設備事故,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獨立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必要時可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清事故發生前的特種設備狀況;
(二)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特種設備損壞、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及其它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類似事故發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議;
(七)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八)整理并移交有關事故調查資料。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存在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調查組組長領導,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正確履行職責,誠信公正,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不得泄露有關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條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所聘請的專家應當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生產、檢驗檢測或者科研教學等相關工作經驗。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立后,應當及時召開首次事故調查組成員會議,通報事故初步情況,宣布事故調查紀律和要求,明確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等調查小組,組織討論事故調查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嚴格開展事故現場保護、勘察、詢問及調查取證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接受委托的單位或者專家應當出具技術鑒定報告并對其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認為需要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并對其結論負責。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在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原因,判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當事人行為與特種設備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在特種設備事故中的影響程度,認定當事人所負的責任。當事人所負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當事人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未及時報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責任認定,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提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建議。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原因,對事故責任相關單位提出防范事故發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由調查組集體會審,調查組成員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交個人簽名的書面材料,附在事故調查報告內。
第三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向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和發生事故設備的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程度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防范事故發生和整改措施;
(七)有關證據材料。
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對事故調查報告以及資料進行完整性審核。必要時,可以向事故調查組提出追加調查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應當自事故調查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結束。特殊情況下,經組織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事故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經濟損失評估時間與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因事故現場不具備勘察條件而無法進行勘察的,事故調查期限從現場具備勘察條件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對于輿論關注和群眾反響強烈、事故調查處理情形復雜、跨區域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等情況,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級調查。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規定應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本級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也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繼續進行事故調查。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30日,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發生變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級組織事故調查。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批復之日起15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意見主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送達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事故責任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依照內部規章制度予以處理。應當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時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報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條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第四十一條 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30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和批復意見逐級上報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十二條 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認真總結事故原因教訓;對事故調查發現有漏洞、缺陷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提出修訂建議。
第四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進行統計分析,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發生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特種設備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級事故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事故調查中發現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七)阻撓、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事故報告、調查協調、統計分析、報送等具體工作,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也可以委托相關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機構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26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發布的《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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