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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19-11-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了加強對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規范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和分類】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是指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遵守《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和證后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檢查計劃、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檢查,是指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組織的,針對特定的特種設備風險或者特殊需要等具體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對被檢查單位的特定設備或者項目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

證后監督檢查,是指由負責特種設備生產、氣瓶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和檢驗、檢測機構行政許可的部門,對其許可的單位是否持續保持許可條件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適用范圍】各級監管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工作原則】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應當遵循防控風險、屬地負責、分級實施、照單盡職的原則。

第五條 【主管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統籌管理全國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并負責監督指導由其部署的專項監督檢查與證后監督檢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監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市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包括副省級市、地級市、自治州、盟、直轄市的轄區或者縣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管部門)、縣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含縣級市、上述市級下轄的區和縣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由負責特種設備生產、氣瓶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和檢驗、檢測機構行政許可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其許可的單位的證后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現場監督檢查方式】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制定檢查計劃、公布檢查結果。

制定特種設備日常、證后監督檢查計劃時,被檢查單位的確定應當突出重點、分類抽選。

第七條 【相對人義務】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章 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第一節 日常監督檢查

第八條 【檢查計劃及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制定年度日常監督檢查計劃(以下簡稱“年度檢查計劃”)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管部門。確因工作安排等原因未能按照年度計劃實施的,應當將計劃變更內容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管部門。

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由省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確定當年檢查重點,制定年度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省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確定當年檢查重點,由市級監管部門制定年度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對特種設備使用、充裝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市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確定當年檢查重點,制定年度檢查計劃,由縣級監管部門組織實施;未設立縣級監管部門的,由市級監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日常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日常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特種設備日常與專項監督檢查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用設備抽查】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機電類特種設備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設備至少各抽查1臺(套)。

第二節 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專項監督檢查內容】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包括: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或者地區重大活動以及節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對特定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

(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根據安全生產形勢、近期發生的典型事故或者連續發生同類事故的隱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統一部署,或者由各級監管部門自行組織的,對特定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其他專項監督檢查。針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查與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或者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等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監管部門認為需要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制定檢查計劃】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應當根據相應工作部署的規定,由相應層級的監管部門制定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專項監督檢查實施】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由各級監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實施: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由各級監管部門按照統一部署組織實施。

(二)對安全技術檢查與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監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處置。

需要實施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由縣級監管部門組織實施。未設立縣級監管部門的地方,由市級監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監管部門針對投訴舉報的內容,認為需要開展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由監管部門或者由其通知下級監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實施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專項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檢查設備的種類和數量、檢查項目和內容,應當按照相應部署的具體要求執行。相應部署沒有明確具體要求的,各級監管部門可以參照日常監督檢查的檢查項目和內容執行。

(二)其他專項監督檢查的檢查項目和內容,由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根據安全技術檢查與檢驗、檢測機構報告或者投訴舉報反映的情況確定。

第三節 證后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證后監督檢查的計劃與實施】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制定年度證后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對同一家單位隨機抽查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六條 【證后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證后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證后監督檢查實施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配合監督檢查要求】行政許可機關組織實施證后監督檢查時,下級監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并予以配合。

第三章 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自查自糾】開展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的,在監管部門檢查實施前,應當部署特種設備相關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檢查要求開展自查自糾。

第十九條 【檢查程序】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現場檢查、做出記錄、交換檢查意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開展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檢查(以下統稱檢查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及專業構成,應當滿足監督檢查工作需要。參加被檢查單位監督檢驗和最近一次鑒定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條 【技術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安全技術檢查機構開展相關技術檢查。

安全技術檢查機構應當根據委托開展技術檢查工作,出具技術檢查報告并對技術檢查過程和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公正性等負責。

第二十二條 【檢查職權配合行使】被檢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配合檢查人員行使檢查職權,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進入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和工作場所檢查,對現場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礙正常檢查,屬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補充材料】被檢查單位因故不能提供有關書證材料的,應當向檢查人員說明理由,檢查人員可以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處理措施等信息匯總后,填寫《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附件1)。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和檢查人員雙方簽字。簽字前,檢查人員應當就檢查情況與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交換意見。

第二十五條 【監察指令】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發出或交由當地監管部門依法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附件2),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六條 【拒絕簽收】被檢查單位拒絕在《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簽字或者拒絕簽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的,檢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有條件的,可以采取邀請第三方作證、照相、錄音、攝像等方式取證。

拒絕簽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的,可以采取留置、郵寄、公告等方式進行送達。

第二節 強制措施、隱患處置和整改

第二十七條 【強制措施】實施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當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種設備存在重大問題的;

(二)有證據表明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

(三)使用經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種設備的;

(四)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當場能夠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條 【強制措施暫緩特例】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外,在用特種設備因連續性生產工藝及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實施現場查封、扣押的,應由被檢查單位提出書面說明,并明確期間保障安全采取的措施。監管部門可以暫不實施查封、扣押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待相應設備能夠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暫不實施查封、扣押期間發生事故的,由被檢查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報告程序】對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或扣押前,檢查人員須向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第三十條 【強制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因案情復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一條 【隱患處置】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以下情形,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 【整改要求】檢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檢查人員應當在被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后5個工作日之內,或者被檢查單位未提交整改報告、整改期限屆滿后3個工作日之內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檢查人員進行復查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實施。采用現場檢查進行復查的,復查現場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節 檢查后續處置

第三十三條 【問題通報】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通報有關部門:

(一)拒絕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

(二)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暫不實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區域性或者系統性的嚴重事故隱患。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時,監管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及處置】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區域性或者系統性的嚴重事故隱患的,實施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上一級監管部門。

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指導下一級監管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同時在轄區內組織排查、整治,必要時應當報告上一級監管部門直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三十五條 【通報許可機關及處置】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發現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的違法行為的,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行政許可部門通報,并隨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行政許可部門接收通報后應當依法啟動相應的處理程序,對監管部門通報的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并且將調查結果反饋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信用信息公開】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應當將特種設備違法行政處罰情況及時公開;鼓勵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將有關信息與被檢查單位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實現共享。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發現被檢查單位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由具體承辦案件的機構負責,其他相關機構應當給予配合。

第三十八條 【移送公安】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發現被檢查單位或者人員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問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發現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查、鑒定評審和人員考試等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保障

第四十條 【信息化建設】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完善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確保規范高效監管執法。

第四十一條 【信息化相關要求】監管部門可以對現場執法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電子化。

監管部門應當配備便攜式信息化終端設備,在檢查現場查詢設備使用登記和檢驗檢測等相關信息,有條件的地區宜配備便攜式打印設備打印相關文書。

第四十二條 【檢查裝備】監管部門應當配備滿足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需要的現場檢查執法裝備和現場執法用車輛。

第四十三條 【安全教育和保障】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檢查人員的安全保障,為檢查人員配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四條 【勞動防護】檢查人員應當提升安全防護意識,在監督檢查中遵守相關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證自身安全。檢查人員進入檢查現場前應當向被檢查單位了解現場危險、有害因素,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并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被檢查單位應當協助檢查人員做好相應的勞動防護工作。

第四十五條 【經費保障】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所需要的專家費、技術檢查等經費應當納入部門年度經費預算并且應當優先充分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履職責任】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者約談。

第四十七條 【被檢查單位責任】被檢查單位未按要求進行自查自糾的,拒不接受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存在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檢查所需材料、阻撓檢查、隱匿證據、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未如實表述檢查有關的情況等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理。

由于被檢查單位不配合檢查、隱瞞情況,造成隱患未及時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予以糾正而造成事故、不良事件的,被檢查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八條 【案件移送】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經營單位監督檢查規定】對依法承擔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的特種設備出租單位,視為使用單位實施監督檢查。對前述情形之外的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以及銷售和進口單位一般僅安排針對投訴舉報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名詞解釋】本辦法所規定的“日”,除明確指明是工作日以外,均為自然日。

第五十一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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