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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青田縣農村飲用水水費征收價格管理指導意見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19-11-14
農村供水工程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為發揮水價的調節作用,確保工程良性運行和發揮效益,讓百姓喝上“放心水”,提高農村居民安全用水、有償用水、節約用水意識,根據《浙江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村飲用水達標提標專項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18﹞114號)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適用對象為除溫溪水廠、中部水廠和西部水廠及其管網延伸工程和縣城水廠管網延伸工程(以下簡稱“四大供水工程”)外的所有農村飲用水工程,水費征收對象為農村飲用水供水范圍內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
二、農村飲用水工程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制,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
三、農村飲用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合理受益、節約用水”原則確定。水價成本由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等組成。根據我縣實際,全縣農村飲用水實行政府指導價,鄉鎮(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價原則上每噸最低不能少于0.8元(含污水處理費),其它村級供水工程水價原則上每噸最低不能少于0.5元(不含污水處理費)。具體水價標準由當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非居民生活用水可按居民價格的1.5-2倍的收取。
四、供水條件成熟后,農村飲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具體階梯用水量根據實際覆蓋率進行,第一階用水量覆蓋率居民不低于90%,第二階用水量覆蓋率居民不低于95%,具體根據當地實際而定。
五、屬地鄉鎮(街道)要全面加強轄區農村供水工程的水費收繳及其使用管理,指導各行政村參考本指導價,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本村水價,并在本行政村內進行公示。由屬地鄉鎮(街道)匯總轄區內各村水價于2019年11月底前報縣發改部門和水利部門備案。
六、各行政村確定專人負責收取水費,定期抄表,并向用水戶發放交費通知單。所有用水戶有義務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交納時間以交費通知書規定時間為準。用水戶未按時交納水費的,農村供水單位可以向欠費用戶送達《催款通知》,用戶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內仍未交納水費的,農村供水單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農村供水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用戶。被停止供水的用戶交清拖欠的水費后,農村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七、各行政村建立健全水費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費、工程維護費用等收支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監督。屬地鄉鎮(街道)加強財務監管,確保所收取水費專款專用于各農村飲用水工程運行電費和供水站以下的供水總管網、村內支管網、消防栓及入戶水表等設施的維修管護。
八、“低保戶”和“五保戶”等特殊群體可以申請減免水費,具體標準為3噸/每戶·每月,減免對象范圍由各村委會集體研究,報屬地鄉鎮(街道)確定并備案。減免對象也必須安裝水表,并和其它用水戶同步公布用水情況。
九、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試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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