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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處理器(凈水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19-1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遼河流域水環境,恢復遼河流域生態功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吉林省遼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修復等水環境保護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遼河流域(以下簡稱流域)包括吉林省行政區域內東遼河、西遼河干流及其支流,招蘇臺河、葉赫河及其支流的集水區域,以及被確定為屬于本流域的閉流區。
第三條 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基本方略,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體的理念,遵循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統籌規劃、流域共治、系統保護、科學修復、嚴格監管、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主體、公眾參與的保護機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解決流域水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和有關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落實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落實本區域內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通過村規民約等規范村(居)民行為,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各級河(湖)長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流域水環境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流域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流域水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保護義務,防止、減少流域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水環境保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生態環境治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實施辦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流域水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流域水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流域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流域水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有關舉報事項,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獎勵制度,對在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遼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科學合理布局流域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
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流域水環境保護相關規劃,制定有關產業結構調整、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農業農村污染控制、水資源保護與水生態修復等專項計劃方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規范和明確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本部門的水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對涉及流域水環境的重大政策措施,應當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規劃制定、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四平市、遼源市、公主嶺市人民政府建立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動和協商機制,加強區域合作和協調配合,研究解決流域水環境保護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求,確定執行行業特別排放限值。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遵守流域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的主體功能定位,確保流域水生態功能不降低。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遵守水環境質量底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流域網格化監督管理體系,確定流域各控制單元、考核斷面的水環境質量目標和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遵守流域水資源利用上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制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嚴格執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實施流域內市、縣級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不同主體功能區的產業項目差別化市場準入政策,明確禁止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準入事項,明確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禁止和限制發展的產業,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制定環境準入負面清單。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四平市、遼源市和公主嶺市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四平市、遼源市和公主嶺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結合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水污染物削減要求,核定分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市、縣(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超過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
(二)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嚴格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污口監督管理,嚴格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入河排污口檔案,定期開展流域內入河排污口檢查,取締非法排污口。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流域水質監測監控及預警系統。在流域的行政區域交界處、主要入河口、重點保護河段,設立水質自動監測裝置。監測數據作為評價考核水體斷面水質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流域水環境資源承載力監測預警機制,開展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水資源量調查,進行水環境資源承載力評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的督察,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水環境保護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水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體系、機制和能力建設,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司法程序銜接機制和保障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和水生態修復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流域水環境保護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主管部門應當對流域水環境保護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水環境保護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明確保護和管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水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水環境保護管理責任制度;
(二)研究解決水環境保護有關問題;
(三)落實水環境保護經費投入;
(四)保障水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五)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方面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本單位水環境保護責任管理的監督考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入河排污口,并按有關規定設置入河排污口固定標志。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用水資源利用效率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少的高效清潔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水污染物產生。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三十五條 新建有水污染物排放項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入工業集聚區。
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配套建設、超負荷運行或者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審批除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類項目以外的所有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鼓勵和支持工業集聚區以外已建成的水污染物排放企業進入工業集聚區。
第三十六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分解、下達、削減、變化統一臺賬,動態管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對重點排污單位的水環境管理臺賬實行痕跡管理,監督動態更新。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水環境管理臺賬,并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水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流域水環境監測數據、水環境質量、突發水環境事件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入河排污口位置與水質等信息。
第四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水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廠區正門顯著位置設立電子顯示屏,實時對外公開主要水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內水環境風險防控,建立應急專家庫,組織制定流域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急準備工作的檢查,開展風險排查,建立環境風險源數據庫。
第四十二條 流域內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制定應急方案,建設應急設施,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按照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等減量控害技術和統防統治,控制化肥和農藥使用量。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流域內化肥和農藥施用指導意見,規范化肥和農藥的施用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地定畜的原則,制定種養循環發展規劃,建立畜禽糞污等農業有機廢棄物收集、轉化、利用網絡體系;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畜禽養殖糞污集中處理中心給予扶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并依法實施管理。
第四十六條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實現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第四十七條 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經營者應當通過綜合利用、委托處置等方式,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處理。
在村(屯)區域內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總數量達到規模化養殖標準的,鼓勵實行集約化養殖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統籌規劃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設施,滿足污水處理需要,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逐步實現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和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第四十九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加強運營管理,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達標排放。
嚴格執行污泥無害化處置標準和規定,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防止二次污染。
鼓勵和支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及相關企業對處理后的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對尾水實施深度治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雨污分流管網建設和改造。新建公共排水管網的,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設雨水、污水收集管網。城鄉規劃范圍內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統,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對河道內布設的污水管網實行出河改造。
第五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實行城鄉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
城鎮污水管網能夠延伸到農村區域的,應當將農村污水接入城鎮污水管網集中處理。
對未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污水,鼓勵和支持建設小型、分散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采用人工濕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等污水凈化和生態治理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處理一體化治理體系,實行城鄉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并與水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五十三條 城鎮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以填埋方式進行垃圾處理的,垃圾填埋場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并對垃圾滲濾液依法進行處置,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完善村(屯)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集、鄉(鎮)轉運、縣(市)無害化處理收運處置體系,及時全面收集沿河鄉(鎮)、村(屯)垃圾。
有條件的鄉(鎮)、村(屯),可以采取小型化垃圾處理設施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漂浮物、垃圾等廢棄物的清理處置。
第五十六條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畜禽尸體、糞污、農作物秸稈、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黑臭水體整治計劃和實施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強黑臭水體治理,建立黑臭水體治理長效機制。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完成劃界立標、隔離防護等規范化建設,拆除、關閉保護區內排污口和違法建設項目。明確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責任,實施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治理,保證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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