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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存在這些情形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中國政府網 | 添加時間:2019-11-4
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養老服務市場秩序,推進養老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是指民政部門將嚴重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認定、發布、使用、移出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包括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包括上述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養老護理員等相關人員。
第三條 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地方民政部門開展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國統一的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系統。
地方民政部門按照“誰監管、誰列入”的原則,負責本轄區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向社會公布本轄區懲戒對象名單。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懲處的同時,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書面抄報相關主管部門:
(一)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因養老服務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三)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無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
(六)存在采取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等涉及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八)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九)其他違反養老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情形。
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六條 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人民法院網站、政府信息共享機制等多種渠道獲取人民法院、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金融、稅務、市場監管、醫療保障和消防救援機構等對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相關司法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結果的信息。
第七條 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并將有關情況書面抄報相關主管部門。
(一)在辦理備案時承諾不屬實,或者違反承諾的;
(二)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但尚未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其他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
重點關注對象名單有效期為6個月。重點關注期內,民政部門應當對重點關注名單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增加抽查檢查頻次。
第八條 將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前,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無法取得聯系書面告知的,應當公告告知。
當事人對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異議的,有權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公告方式告知的,當事人自公告告知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陳述、申辯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書面答復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陳述、申辯理由不予以采納的,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九條 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包括以下信息:
(一)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
(二)從業人員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
(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
(四)聯合懲戒、退出信息等其他信息。
第十條 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聯合懲戒對象在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期間,再次出現應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列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 聯合懲戒對象自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日起滿2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移出:
(一)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二)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義務、完成整改的。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移出申請后,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聯合懲戒對象未再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或者已經履行相應義務、整改到位的,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書面告知。
經核查,發現有效期屆滿前再次發生了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或者未履行相應義務、整改不到位的,民政部門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聯合懲戒對象不允許移出,并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進行約談,督促其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約談記錄記入養老服務機構信用記錄,統一歸集后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三條 因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而列入懲戒對象名單的,在人民法院將其失信信息刪除后,列入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列入懲戒對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列入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信息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十四條 地方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發布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現信息共享。
信息發布前,對公民身份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應當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隱去部分字段。
第十五條 地方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對參與評比表彰、等級評定、政府采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
(二)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期間,不得被提名擔任其他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已擔任相關職務的,要求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
(四)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養老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養老服務市場;
(五)將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社會公眾發現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公布的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列入的民政部門舉報反映,列入的民政部門應當于接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在公告平臺發布更正信息。
第十七條 支持行業協會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會員采取警告、通報批評等行業自律措施。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記錄檔案,將與列入、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關的證據、文書等資料整理歸檔、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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