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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接受審議: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應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華商網 | 添加時間:2019-10-29
28日,西安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召開,《西安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接受審議。
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西安市是我國北方傳統的缺水型城市,水資源總量、人均占有量和可用量嚴重不足。同時,隨著城市的發展,污水排放量與取水量、用水量高速增長,使有限的資源更加緊缺,且面臨著可能不斷加劇的污染威脅,與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的戰略定位極不相稱。近年來,西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水環境質量治理工作,經過全社會的努力,我市水污染趨勢正在逐步得到遏制,但仍然存在的“黑臭水體”、部分監測斷面出現水質降類和個別指標超標情況,工業水污染、農村面源污染、城鎮水污染和部分特殊水體污染治理任務繁重,水污染防治形勢仍然嚴峻,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遠。
為進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市水環境質量,著力解決我市水環境突出問題,共同推進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在我市現有涉及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總綱性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條例(草案)》作為西安市水污染防治總綱性法規,與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在體例和結構上基本保持一致,共七章八十一條,主要對水污染防治原則、管理體制、防治規劃和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和特殊水體保護、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水環境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
《條例(草案)》規定,西安市依法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單位自備飲用水井的,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地下水源保護區。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或者出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水務部門報告。水務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通報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水質負責,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可靠運行,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生態環境、水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
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將處罰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強制性應急措施,并通報飲用水供水單位和水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可能威脅下游地區飲用水供水安全的,應當及時向下游地區通報。跨行政區域的,應當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
《條例(草案)》規定,在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禁止性規定外,應當禁止下列行為: 從事種植、養殖活動;進行游樂活動;堆放可以造成水源污染的物品; 建立墓地;進行與取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條例(草案)》規定,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華商報記者 毛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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