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咨詢_涉水產品檢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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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材料涉水衛生許可批件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職業衛生執法裝備標準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函〔2019〕670號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衛生健康法學研究 | 添加時間:2019-9-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監督中心、職業衛生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職業衛生執法工作,加強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規范化建設,提高執法效能和水平,我委制定了《職業衛生執法裝備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職業衛生執法裝備標準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8月2日
附件:
職業衛生執法裝備標準
一、執法取證裝備
裝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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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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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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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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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取證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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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執法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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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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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軟件功能規范。優先選用具備防爆性能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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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打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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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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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藍牙打印功能,可選A4打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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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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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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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選用具備防爆性能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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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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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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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移動執法終端不具備防爆性能則需配備防爆性能的照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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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像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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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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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執法記錄儀不具備防爆性能則需配備具有防爆性能的攝像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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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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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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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執法記錄儀不具備防爆性能則需配備具有防爆性能的錄音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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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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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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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數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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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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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采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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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執法記錄儀配備情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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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快速檢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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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策規定和工作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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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防護和現場檢測裝備
裝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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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名稱
|
配備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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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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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和現場檢測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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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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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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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失去防護性能或超過保質期應當及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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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防塵口罩(防顆粒物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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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更換式半面罩:1個/人
隨棄式口罩: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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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更換式半面罩每人1個,損壞及時更換,濾棉按需配備。配備足夠數量的隨棄式口罩。根據不同環境選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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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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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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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更換式半面罩每人1個,損壞及時更換。根據需要,按不同有毒物質種類配備不同濾毒盒和顆粒物濾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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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護目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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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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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求配置護目鏡,應當至少具備抗沖擊防護及作業場所的粉塵、霧等空氣污染物防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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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防噪聲耳塞或耳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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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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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至少配備一種。耳塞應當及時更換保證防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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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防護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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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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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安全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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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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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防滑、防砸、防穿刺、絕緣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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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防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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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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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便攜式多氣體復合式檢測報警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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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根據化學因素情況選擇傳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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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傳感器為電化學型傳感器,使用壽命一般為1~2年;
重點保障:可燃氣(LEL)(獨立);一氧化碳(CO);硫化氫(H2S);氧氣(O2);
按需配置: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氰化氫(HCN);氯氣(Cl2);氨(NH3);二氧化硫(SO2);磷化氫(PH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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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總揮發性有機物檢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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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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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具有報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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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個人劑量報警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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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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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數字測塵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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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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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型、便攜直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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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檢氣管(有毒氣體檢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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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配備2臺采氣設備,并根據各地化學因素情況選擇配置有毒氣體檢測管種類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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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1-2年,定期補充。根據需要選擇檢測一氧化碳、硫化氫、氯氣、二氧化碳、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氯化氫、氟化氫、臭氧、甲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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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聲級計(噪聲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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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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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級或以上精度且具有倍頻程功能,具有防爆性能。配備聲校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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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濕球黑球溫度(WBGT)指數測定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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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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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輻射巡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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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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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表面污染檢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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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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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帶“*”的設備根據當地經濟和危害因素分布情況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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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防護和現場檢測裝備指引
1.1 安全帽
1.1.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頭部的防護。
1.1.2 要求:
(1)材質: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料(Acrylonitrile Butadiene Styrene plastic,ABS),高密度聚乙烯(High Density Polyethylene, HDPE)或玻璃鋼;
(2)符合《安全帽標準》(GB 2811-2007)要求;
(3)帶附件插槽以便于安裝附件;采用棘輪調節方式;
(4)特殊要求:帽殼貼高可視反光材料,以增加可視度;
(5)根據使用場所不同可選擇具有防飛濺、防寒等特殊功能的安全帽。
1.1.3 使用注意事項:
(1)安全帽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出現裂痕、磨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更換;
(2)每次佩戴前應當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帽各部件完整、頭箍連接可靠、棘輪調節功能正常、帽殼無明顯顏色變化或老化;
(3)佩戴安全帽時應當系緊下頜帶,擰緊棘輪以確保安全帽佩戴的穩定性。
1.2 防塵口罩(防顆粒物呼吸器)
1.2.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在粉塵、煙、霧環境下的呼吸防護。
1.2.2 要求:
(1)類型:隨棄式口罩和可更換式半面罩;
(2)材質:高效靜電濾棉或靜電濾棉加帶特效活性炭除味層;
(3)符合《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 2626-2006)要求;
(4)口罩款式:頭帶式;
(5)過濾效率≥95%。
1.2.3 使用注意事項:
(1)每次佩戴應當進行氣密性檢查;
(2)按照《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 18664-2002)進行選擇、使用與維護;
(3)特殊要求:對隨棄式口罩,優先選用帶呼吸閥的產品;對于異味敏感人群,可選帶呼氣閥的活性炭口罩(用于去除異味);對于粉塵和氣態毒物同時存在的環境,應當選用塵毒組合式面具;
(4)根據環境中顆粒物的性質選擇不同類型的過濾材料,KN型防護非油性顆粒物,KP型防護油性和非油性顆粒物。
1.3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
1.3.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在有毒有害氣體、蒸氣和顆粒物環境下的呼吸防護。
1.3.2 要求:
(1)可更換式半面罩;
(2)材質:熱塑橡膠或硅膠,優選硅膠材料的面罩;
(3)符合《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GB 2890-2009)要求。
1.3.3 使用注意事項:
(1)每次佩戴應當進行氣密性檢查;
(2)根據有毒有害氣體和蒸氣類型選用相應的濾毒盒;
(3)對于粉塵和氣態毒物同時存在的環境,應當選用塵毒組合式面罩。
1.4 護目鏡
1.4.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眼部的防護。
1.4.2 要求:
(1)功能:應當至少具備抗沖擊防護及作業場所的粉塵、霧等空氣污染物防護功能;
(2)材質:鏡片材質為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PC),不可以使用玻璃材質的鏡片;
(3)符合《個體防護裝備 眼面部防護 職業眼面部防護具 第1部分: 要求》(GB 32166-2016);
(4)其他要求:優選防霧功能的護目鏡;室外的強可見光環境可選灰色鏡片護目鏡。
1.4.3 使用注意事項:
(1)普通矯視眼鏡不可以用作抗沖擊防護眼鏡;
(2)當與防塵口罩或防毒面具共同使用時,應當考慮兩者之間的兼容性。
1.5 防噪聲耳塞或耳罩
1.5.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在高噪聲環境中聽力的防護。
1.5.2 要求:
(1)類型:耳塞、耳罩或帶環境聲功能的耳罩;
(2)材質:非致敏材料;
(3)聲衰減量: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 23466- 2009),以耳塞或耳罩標注的單值評定量(single number rating,SNR)計算,在正確佩戴護聽器的前提下,使用者實際接觸到的噪聲水平不高于85dB(A)。
1.5.3 使用注意事項:
(1)采用聽力防護適合性檢驗方法選擇適合的聽力保護產品,按照說明書要求佩戴及維護;
(2)在高噪聲環境下有較多溝通需求時,優先選擇帶環境聲音的耳罩。
1.6 防護服
1.6.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中對有害物質的全身防護。
1.6.2 要求:
純棉材質,防靜電,長袖,收口,與其他防護用品良好兼容。
1.7 安全鞋
1.7.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足部的防護。
1.7.2 要求:
(1)符合《個體防護裝備 安全鞋》(GB 21148-2007)要求;
(2)根據使用環境條件可選擇保暖款或舒適透氣款;
(3)良好的防滑、防砸、防穿刺、絕緣性能。
1.8 防化服
1.8.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在進入有危險性化學物品和腐蝕性物質的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檢查時,為防護自身免遭化學危險品或腐蝕性物質的侵害而穿著的防護服裝。
1.9 便攜式多氣體復合式檢測報警儀
1.9.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對常見有毒有害氣體的報警。
1.9.2 要求:
(1)檢測氣體:主要包括可燃氣、一氧化碳(CO)、硫化氫(H2S)、氧氣(O2)。按需配置: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氰化氫(HCN)、氯氣(Cl2)、氨(NH3)、二氧化硫(SO2)、磷化氫(PH3)等;檢測參數種類可根據執法需要選配;其準確度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要求;
(2)測量范圍:可燃氣體的測量范圍為0 ~ 100%爆炸下限;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宜為0 ~ 300%最高容許濃度或0 ~ 300%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當儀器測量范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可為0 ~ 30%直接致害濃度;
(3)傳感器類型:電化學型、催化型或紅外光譜型,根據需要選配;
(4)進氣方式:擴散式或泵吸式,根據需要選配;
(5)資質:取得防爆合格證、安全標志準用證和計量器具許可證;
(6)根據實際需求,可配備多氣體復合式檢測報警儀,也可按需配備單一參數檢測報警儀。
1.9.3 使用注意事項:
傳感器需定期進行校準。
1.10 總揮發性有機物檢測儀
1.10.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作業場所總揮發性有機物的報警。
1.10.2 要求:
(1)檢測氣體:總揮發性有機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主要包括苯系物、有機氯化物、有機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烴化合物等;
(2)傳感器類型:通常采用光離子氣體傳感器(Photo Ionization Detector,PID)檢測,傳感器使用1000小時或3 ~ 5年更換;
(3)分辨率:根據使用環境和需要確定;
(4)資質:根據不同的使用場所,選用具有相應防爆類型和等級的產品,并具有校準證書。
1.10.3 使用注意事項:
(1)在使用過程中,要避免磕碰,不能有水、油等液體滴在探頭上;
(2)檢測儀容易受濕度的影響,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要避免在濕度85%以上的環境下使用;
(3)設備需定期進行校準。
1.11 個人劑量報警儀
1.11.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對超過設定的劑量及劑量率的報警。
1.11.2 要求:
(1)符合《輻射防護儀器 測量X、γ、中子和β輻射個人劑量當量Hp(10)和Hp(0.07) 直讀式個人劑量當量儀》(GB/T 13161-2015)要求;
(2)測量范圍:累積劑量當量:0.00μSv ~ 99.99mSv;劑量當量率:0.01μSv/h ~ 10mSv/h;
(3)報警功能:大于設定的累積劑量或劑量率閾值時有聲和振動報警;
(4)使用環境:-30℃ ~ +50℃。
1.11.3 使用注意事項:
合理設置報警閾值。
1.12 數字測塵儀
1.12.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對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總塵或呼塵)濃度的檢測。
1.12.2 要求:
(1)一般要求:小巧便于攜帶,可電池供電,有防爆功能,可直接在儀器中讀出粉塵的質量濃度;
(2)測量相對誤差:對于校正粒子測量相對誤差應當小于10%;
(3)測量濃度范圍:0.01mg/m3 ~ 150mg/m3;儀器應當內設出廠前已標定的具有光學穩定性自校裝置。
1.12.3 使用注意事項:
(1)需按要求對儀器進行期間核查和使用前的光學系統自校準;
(2)根據環境狀況設定儀器采樣時間與量程,注意濕度風速對測定結果的影響;
(3)應當提前對工作場所中不同性質的粉塵確定出各自的質量濃度轉換系數K值,用于測量時粉塵質量濃度的換算;
(4)測呼塵時需配置呼塵切割器(B曲線)。
1.13 檢氣管(有毒氣體檢測管)
1.13.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對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進行半定量檢測。
1.13.2 要求:
(1)一般要求:小巧便于攜帶,不用電源和熱源,不需分析儀器和化學試劑,不需樣品前處理,可直接進行半定量測定;
(2)性能要求:有毒氣體檢測管有不同的檢測范圍,可根據不同的檢測目的和現場有毒氣體的濃度情況進行選擇。對于職業衛生監督盡可能選擇能檢測有毒氣體10% ~ 200%職業接觸限值水平的檢測管。參考如下:一氧化碳(檢測濃度范圍:3㎎/m3 ~ 60㎎/m3,下同),硫化氫(1㎎/m3 ~ 20㎎/m3),氯氣(0.1㎎/m3 ~ 2㎎/m3),二氧化碳(1800㎎/m3 ~ 36000㎎/m3),氨(3㎎/m3 ~ 60㎎/m3),二氧化硫(1㎎/m3 ~ 20㎎/m3),氮氧化物(1㎎/m3 ~ 20㎎/m3),氯化氫(0.75㎎/m3 ~ 15㎎/m3),氟化氫(0.2㎎/m3 ~ 4㎎/m3),臭氧(0.03㎎/m3 ~ 0.6㎎/m3),甲醛(0.05㎎/m3 ~ 1㎎/m3)等。
1.13.3 使用注意事項:
(1)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吸取一定體積空氣樣品通過檢氣管進行檢測;
(2)檢氣管的有效期為1 ~ 3年,在有效期內進行檢測。
1.14 聲級計(噪聲儀)
1.14.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對作業場所噪聲強度的檢測。
1.14.2 要求:
(1)一般要求:便于攜帶,可直接在儀器中讀出噪聲強度;
(2)測量范圍:(30 ~ 130)dB(A),具有A計權,“S(慢)”檔;
(3)選擇具備測定等效連續聲級功能的設備;
(4)符合《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噪聲》(GBZ/T 189.8-2007)要求;
(5)具備防爆性能;
(6)具有配套的聲校準器(標準聲源)。
1.14.3 使用注意事項:
(1)測量前應當根據儀器校正要求對測量儀器校正;
(2)工作場所風速超過3m/s時,傳聲器應當戴風罩;
(3)應當盡量避免電磁場的干擾。
1.15 濕球黑球溫度(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WBGT)指數測定儀
1.15.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對高溫作業場所的WBGT指數測定。
1.15.2 要求:
(1)一般要求:便于攜帶,可直接在儀器中讀出WBGT指數值;
(2)性能要求:WBGT指數測量范圍為21℃ ~ 49℃,其中干球溫度計測量范圍為10℃ ~ 60℃,自然濕球溫度計測量范圍為5℃ ~ 40℃,黑球溫度計測量范圍為20℃ ~ 120℃。
1.15.3 使用注意事項:
(1)濕球溫度計的儲水槽應當注入蒸餾水,不能添加自來水;
(2)測定前或者加水后,需要10min的穩定時間;
(3)根據工人的工作姿勢和受熱情況選擇測量高度和測定部位;
(4)檢測方法參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高溫》(GBZ/T 189.7-2007);
(5)設備需要定期進行校準。
1.16 輻射巡測儀
1.16.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對放射工作場所Χ和γ射線劑量水平的檢測。
1.16.2 要求:
(1)一般要求:儀器操作簡便、便攜手持;
(2)測量范圍:儀表最低可測讀值應當不大于0.1μSv/h;
(3)曝光響應時間盡可能短;
(4)使用環境:應當滿足當地環境條件需要;
(5)能夠滿足有關標準要求。
1.16.3 使用注意事項:
(1)當射線出束時間小于儀表響應時間時,應當對檢測結果進行時間校正;
(2)設備需要定期進行校準。
1.17 表面污染檢測儀
1.17.1 用途:用于職業衛生執法人員對放射工作場所α、β表面污染水平的檢測。
1.17.2 要求:
(1)一般要求:儀器操作簡便、便攜手持;
(2)滿足《表面污染測定 第1部分 β 發射體(E, β max0.15 MeV)和 α 發射體》(GB/T 14056.1-2008)和《臨床核醫學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 120-2006)等標準規定的檢測要求;
(3)能夠分別直接測量α、β表面污染,測量結果以cps、cpm或Bq·cm2表示;
(4)測量范圍:對 α 發射體低于0.04Bq/cm2,對 β 發射體低于0.4Bq/cm2;
(5)使用環境:應當滿足當地環境條件需要。
1.17.3使用注意事項:
(1)使用中注意避免放射性核素污染設備;
(2)設備需要定期進行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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