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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健委公開征求《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截至日期8月8日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官網 | 添加時間:2019-7-9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我委組織起草了《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箱:rkjtsjtc@nhc.gov.cn。
二、傳真:(010)62030790。
三、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14號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郵編10019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8月8日。
1.《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
2.《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
                                                                                                   2019年7月8日
附件1
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專業化、規范化的托育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托育機構設置應當堅持政策引導、普惠優先、安全健康、科學規范、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三條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采取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
第四條 本標準適用于經有關部門依法登記、備案的,由專業人員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機構。
第二章 設置區域
第五條 托育機構的設置應當根據城鄉發展規劃,結合人口、交通、環境等因素,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六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機構。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滿足居民需求。
城鎮托育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需求。
第七條 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加強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
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舉辦托育機構。
第八條 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應當統籌考慮托育服務設施建設。
第三章 設施設備
第九條 托育機構應當有自有場地或租賃期不少于3年的租賃場地。
第十條 新建托育機構的建筑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選擇自然條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建設用地,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建筑、設施及污染源。
第十一條 改建、擴建托育機構應當在原有建筑的基礎上進行。原有建筑應當合法合規、安全可靠,滿足或經改造滿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用餐區、睡眠區、游戲區、盥洗區、儲物區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3㎡。
收托2歲以下嬰幼兒的,應當設置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母嬰室、配乳區等。
可根據需要,設置服務管理用房(保健室、辦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廚房、庫房、消毒房等)。
第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配備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和游戲材料等,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
第十四條 托育機構應當設有戶外活動場地,配備適宜的戶外玩具和游戲設施,人均面積不低于2㎡,且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機構附近的公共場地。
第十五條 托育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四章 人員規模
第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收托嬰幼兒規模,合理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員。
托育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且經托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托育人員主要負責嬰幼兒照料、看護和保育,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專業背景,受過相關嬰幼兒保育教育培訓。
保育員主要負責照護嬰幼兒日常生活,協助托育人員工作。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受過嬰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保安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并由獲得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第十七條 每個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收托的嬰幼兒不宜超過150人。
第十八條 一般設置乳兒班(6-12個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個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個月,20人以下)三種班型。
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18人。
每個班的生活用房應當為獨立使用的單元。
第十九條 合理配備托育人員和保育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當不低于:乳兒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個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員。
第二十條 參照有關托兒所衛生保健規定,合理配備保健員、炊事員。
第二十一條 每個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應當至少有1名保安員在崗。
第五章 功能職責
第二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月齡嬰幼兒的生長發育特點,提供專業規范、安全健康的照護服務,促進嬰幼兒早期發展。
第二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設置適宜的生活環境和條件,向嬰幼兒提供符合生理心理需求、生長發育特點的活動、膳食、睡眠、清潔衛生等服務,做好嬰幼兒每日生活安排。
第二十四條 托育機構應當遵循不同月齡嬰幼兒的生理、心理和認知發展規律,以游戲為主要形式安排活動,充分尊重個體差異,寓教于樂。
第二十五條 托育機構應當對嬰幼兒進行全日飲食、睡眠等生活健康觀察,做好日常照護記錄,必要時向監護人反饋。
第二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嬰幼兒健康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托育機構可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等方式,利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為家庭和社區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標準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托育機構管理,推動托育服務專業化、規范化發展,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經有關部門依法登記、備案的,由專業人員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尊重嬰幼兒成長的特點和規律,最大限度保護嬰幼兒,確保嬰幼兒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長。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四條 托育機構舉辦主體應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條 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到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并在業務范圍內注明托育服務;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到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并在經營范圍內注明托育服務。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六條 托育機構登記后,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提交《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證明》《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場地證明、工作人員資格證明等材料,填寫備案書(見附件1)和承諾書(見附件2)。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備案的托育機構提供備案回執(見附件3)和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見附件4)。
第八條 托育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托育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和工作人員,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機構注銷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十條 民政、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有關政策規定、托育機構登記備案要求、托育機構有關信息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十一條 嬰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統稱嬰幼兒監護人)應當主動向托育機構提出入托申請,并提交真實的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托育機構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
第十三條 嬰幼兒進入托育機構前,應當完成適齡的預防接種,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入托;離開機構3個月以上的,返回時應當重新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托育機構收托嬰幼兒人數不應超過備案人數。應當建立收托嬰幼兒信息管理制度,及時采集、更新,定期向備案機關報送。
不得違規對外泄露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與家長聯系的制度,定期召開家長會議,接待來訪和咨詢,幫助家長了解托育機構的保育照護內容和方法。
托育機構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對托育機構事關嬰幼兒的重要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系與合作,面向社區宣傳科學育兒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促進嬰幼兒早期發展。
第十七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保育照護、膳食營養、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八條 托育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安排嬰幼兒的生活,做好飲食、飲水、喂奶、如廁、盥洗、清潔、睡眠、穿脫衣服、游戲活動等服務。
第十九條 托育機構應當順應喂養,科學制定食譜,保證嬰幼兒膳食平衡。有特殊喂養需求的,嬰幼兒監護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 托育機構應當保證嬰幼兒每日戶外活動不少于2小時,寒冷、炎熱季節或特殊天氣情況下可酌情調整。
第二十一條 托育機構應當以游戲為主要活動形式,促進嬰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二條 游戲活動應當重視嬰幼兒的情感變化,注重與嬰幼兒面對面、一對一的交流互動,動靜交替,合理搭配多種游戲類型。
第二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提供適宜刺激,豐富嬰幼兒的直接經驗,支持嬰幼兒主動探索、操作體驗、互動交流和表達表現,發揮嬰幼兒的自主性,保護嬰幼兒的好奇心。
第二十四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日常記錄和反饋制度,定期與嬰幼兒監護人溝通嬰幼兒發展情況。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五條 托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托兒所衛生保健規定,完善相關制度,切實做好嬰幼兒和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內外環境衛生。
第二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堅持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發現嬰幼兒身體、精神、行為異常時,應當及時通知嬰幼兒監護人。
托育機構發現嬰幼兒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七條 嬰幼兒患病期間應當在醫院接受治療或在家護理。
第二十八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衛生消毒和病兒隔離制度、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嬰幼兒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托育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工作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愈后,須持病歷和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合格證明,方可返崗工作。
第三十條 托育機構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嬰幼兒成長規律的活動。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侮辱人格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托育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安保人員和物防、技防設施。
第三十二條 托育機構的房屋、設施設備、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嚴禁在托育機構設置、放置威脅嬰幼兒安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
第三十三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嬰幼兒接送制度,嬰幼兒應當由嬰幼兒監護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四條 托育機構應當制訂重大自然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暴力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培訓,并經常進行演練。
托育機構應當明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及管理職責,加強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確保用火用電用氣安全。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優先保障嬰幼兒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照護服務、安全保衛等監控體系。監控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當全覆蓋。
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無故中斷監控,不得隨意更改、刪除監控資料。
第七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六條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嬰幼兒,身心健康,無虐待兒童記錄,無犯罪記錄,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七條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通過集中培訓、在線學習等方式,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能力。
第三十八條 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增強法治意識。對虐童等行為實行零容忍,一經發現,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托育機構應當依法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托育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積極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開展活動。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托育機構應當制訂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年底向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托育機構質量評估制度,實施動態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托育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咨詢服務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將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范制訂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規范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托育機構備案書
2.備案承諾書
3.托育機構備案回執
4.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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