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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改造許可證
2019年TS新規|企業申請壓力容器設計制造資質應滿足哪些基本條件?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19-4-18
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證申報應滿足的基本條件:
(1)有專門的設計工作機構、場所;
(2)有必要的設計裝備和設計手段,具備利用計算機進行設計、計算、繪圖的能力,利用計算機輔助設計和計算機出圖率達到100%,具備在互聯網上傳遞圖樣和文字所需的軟件和硬件;
(3)有一定設計經驗和獨立承擔設計的能力。
C1.2 人員
C1.2.1 任職條件要求
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校核、審核和批準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設計能力,能正確使用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軟件,由鑒定評審機構通過理論知識考試、設計答辯等方式,對其進行壓力容器設計專業能力評價。
理論知識考試包括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理論基礎知識、壓力容器設計制造中常見的實際工程問題、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法規標準等內容。設計答辯時應當針對相應許可范圍產品的壓力容器設計圖樣,對設計圖樣及其所涉及的相關技術問題從基礎理論、法規標準、技術要求、結構形式、制造加工、計算方法等方面進行考核答辯。
C1.2.1.1 技術負責人
由單位主管設計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壓力容器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有關規定,對重大技術問題能夠做出正確決定。
C1.2.1.2設計批準人員
(1)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較全面的相應設計專業技術知識;
(2)能夠正確運用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并且能夠組織、指導各級設計人員貫徹執行;
(3)熟知相應設計工作和國內外有關技術發展情況,具有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在關鍵技術問題上能做出正確決斷;
(4)具有3年以上相應設計審核經歷及相關業績;
(5)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C1.2.1.3 審核人員
(1)能夠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方針、政策,工作責任心強,具有較全面的相應設計專業技術知識,能保證設計質量;
(2)能夠指導設計、校核人員正確執行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能解決設計、安裝和生產中的技術問題;
(3)具有審查計算機設計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應設計校核經歷及相關業績;
(5)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C1.2.1.4 校核人員
(1)能夠運用壓力容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指導設計人員的設計工作;
(2)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有相應的壓力容器設計成果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應用計算機進行設計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應設計經歷及相關業績;
(5)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
C1.2.1.5 設計人員
(1)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
(2)貫徹執行壓力容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3)能夠在審核人員的指導下獨立完成設計工作,并且能夠使用計算機進行設計;
(4)具有初級技術職稱和一年以上的設計經歷。
C1.2.1.6 分析設計人員專項條件
(1)具有壓力容器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具有兩年以上壓力容器規則設計經歷及相關業績;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內的應力分析專業知識;
(4)能獨立完成分析設計的相應設計、校核、審核工作,能使用計算機進行應力分析計算,并且能按照標準對分析結果進行評定。
C1.2.2 人員數量
(1)規則設計單位專職設計人員總數一般不少于10名,其中設計審核、批準人員不少于3名;
(2)分析設計單位的設計審核、批準人員,必須同時具備規則設計的審核、批準技術能力,才能從事壓力容器分析設計的審核、批準工作;分析設計單位的專職設計人員,除滿足規則設計單位的人員要求外,其專職分析設計人員一般不少于3名,專職分析設計審核、批準人員不少于2名。
C1.3 試設計要求
設計單位準備的試設計文件應當覆蓋其申請范圍,并且具有代表性,每名從事壓力容器設計的人員至少準備1套試設計文件。試設計產品數量及要求見表C-1試試設計文件不能用于制造和安裝。
(1)有專門的設計工作機構、場所;
(2)有必要的設計裝備和設計手段,具備利用計算機進行設計、計算、繪圖的能力,利用計算機輔助設計和計算機出圖率達到100%,具備在互聯網上傳遞圖樣和文字所需的軟件和硬件;
(3)有一定設計經驗和獨立承擔設計的能力。
C1.2 人員
C1.2.1 任職條件要求
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校核、審核和批準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設計能力,能正確使用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軟件,由鑒定評審機構通過理論知識考試、設計答辯等方式,對其進行壓力容器設計專業能力評價。
理論知識考試包括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理論基礎知識、壓力容器設計制造中常見的實際工程問題、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法規標準等內容。設計答辯時應當針對相應許可范圍產品的壓力容器設計圖樣,對設計圖樣及其所涉及的相關技術問題從基礎理論、法規標準、技術要求、結構形式、制造加工、計算方法等方面進行考核答辯。
C1.2.1.1 技術負責人
由單位主管設計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壓力容器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有關規定,對重大技術問題能夠做出正確決定。
C1.2.1.2設計批準人員
(1)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較全面的相應設計專業技術知識;
(2)能夠正確運用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并且能夠組織、指導各級設計人員貫徹執行;
(3)熟知相應設計工作和國內外有關技術發展情況,具有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在關鍵技術問題上能做出正確決斷;
(4)具有3年以上相應設計審核經歷及相關業績;
(5)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C1.2.1.3 審核人員
(1)能夠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方針、政策,工作責任心強,具有較全面的相應設計專業技術知識,能保證設計質量;
(2)能夠指導設計、校核人員正確執行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能解決設計、安裝和生產中的技術問題;
(3)具有審查計算機設計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應設計校核經歷及相關業績;
(5)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C1.2.1.4 校核人員
(1)能夠運用壓力容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指導設計人員的設計工作;
(2)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有相應的壓力容器設計成果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應用計算機進行設計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應設計經歷及相關業績;
(5)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
C1.2.1.5 設計人員
(1)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
(2)貫徹執行壓力容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3)能夠在審核人員的指導下獨立完成設計工作,并且能夠使用計算機進行設計;
(4)具有初級技術職稱和一年以上的設計經歷。
C1.2.1.6 分析設計人員專項條件
(1)具有壓力容器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具有兩年以上壓力容器規則設計經歷及相關業績;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內的應力分析專業知識;
(4)能獨立完成分析設計的相應設計、校核、審核工作,能使用計算機進行應力分析計算,并且能按照標準對分析結果進行評定。
C1.2.2 人員數量
(1)規則設計單位專職設計人員總數一般不少于10名,其中設計審核、批準人員不少于3名;
(2)分析設計單位的設計審核、批準人員,必須同時具備規則設計的審核、批準技術能力,才能從事壓力容器分析設計的審核、批準工作;分析設計單位的專職設計人員,除滿足規則設計單位的人員要求外,其專職分析設計人員一般不少于3名,專職分析設計審核、批準人員不少于2名。
C1.3 試設計要求
設計單位準備的試設計文件應當覆蓋其申請范圍,并且具有代表性,每名從事壓力容器設計的人員至少準備1套試設計文件。試設計產品數量及要求見表C-1試試設計文件不能用于制造和安裝。
表C-1 試設計產品數量及要求
許可級別
|
試設計產品數量
|
備注
|
壓力容器分析設計(SAD)
|
2套
|
一般依據JB 4732《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設計,至少1套高壓容器、1套疲勞分析設計
|
固定式壓力容器規則設計
|
金屬容器,應為4套
|
一般依據GB/T 150《壓力容器》設計,至少包含換熱、儲存、分離、反應容器各1套 |
石墨制壓力容器,塊孔式、列管式各1套
|
一般依據GB/T 21432《石墨制壓力容器》設計 | |
纖維增強塑料制壓力容器,應為1套
|
依據相應的產品協調標準設計 | |
移動式壓力容器規則設計
|
移動式壓力容器,應為相應級別的產品各1套
|
依據相應的產品協調標準設計,如包含真空絕熱罐車,還應當增加相應產品的設計 |
C1.4 質量保證體系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M的要求,建立并且有效運行設計質量保證體系,編制設計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以及有關記錄表格、卡。
其中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各級設計人員管理制度;
(2)各級設計人員培訓管理規定;
(3)各級設計人員崗位責任制;
(4)設計條件(設計輸入)編制與審查制度;
(5)設計文件編制管理規定;
(6)設計文件更改管理規定;
(7)設計文件復用管理規定;
(8)設計文件簽署及標準化審查制度;
(9)設計文件檔案(含電子文檔)保管管理規定;
(10)設計文件的質量評定及信息反饋管理規定;
(11)壓力容器設計專用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12)設計工作程序。
C1.5 產品安全性能的設計保證能力
設計單位應當有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的設計能力,能夠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進行設計,并且在設計中體現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運行。
C1.6 換證要求
換證提供的設計文件應當覆蓋設計許可范圍,并且具有代表性,無設計業績時,按取證要求準備試設計文件。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M的要求,建立并且有效運行設計質量保證體系,編制設計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以及有關記錄表格、卡。
其中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各級設計人員管理制度;
(2)各級設計人員培訓管理規定;
(3)各級設計人員崗位責任制;
(4)設計條件(設計輸入)編制與審查制度;
(5)設計文件編制管理規定;
(6)設計文件更改管理規定;
(7)設計文件復用管理規定;
(8)設計文件簽署及標準化審查制度;
(9)設計文件檔案(含電子文檔)保管管理規定;
(10)設計文件的質量評定及信息反饋管理規定;
(11)壓力容器設計專用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12)設計工作程序。
C1.5 產品安全性能的設計保證能力
設計單位應當有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的設計能力,能夠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進行設計,并且在設計中體現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運行。
C1.6 換證要求
換證提供的設計文件應當覆蓋設計許可范圍,并且具有代表性,無設計業績時,按取證要求準備試設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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