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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充裝人員考核大綱(征求意見稿)》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添加時間:2019-4-11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制定本大綱。
第二條 本大綱適用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分類與項目》規定的氣瓶充裝人員的考核。
第三條 氣瓶充裝人員是指從事無縫氣瓶、焊接氣瓶、焊接絕熱氣瓶、纏繞氣瓶、以及內部裝有填料的氣瓶等充裝作業的人員。
第四條 氣瓶充裝人員應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氣瓶充裝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氣瓶充裝相應的專業基礎知識、安全使用操作知識和法規知識,具備相應的實際操作技能。
第五條 作業人員考試分為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考試內容見附件A、附件B。考試方式如下:
(一)理論知識考試采用計算機考試方式;
(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采用現場實際操作方式。
第六條 理論知識考試,各部分內容所占比例:專業基礎知識占30%、安全使用操作知識占50%、法規知識占20%。
理論知識考試的題型包含判斷題、選擇題,考試題目為100題,考試時間為90分鐘。
第七條 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各部分內容所占比例:相關部件識別占25%、基本操作能力占50%、應急處置能力占25%。
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按申請作業項目中的任一品種進行考試,其他品種的實際操作技能由用人單位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八條 各科目考試成績均實行百分制,70分合格。理論知識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全部合格,則綜合評定為合格。
第九條 本大綱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大綱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氣瓶充裝人員考核大綱》(TSG R6004—2019)同時廢止。
附件A
理論知識
A1 專業基礎知識
A1.1 物質基本狀態與參數(物質基本狀態:氣態、液態、固態;參數:溫度、壓力、體積);
A1.2 瓶裝氣體分類(GB/T 16163-2012《瓶裝氣體分類》);
A1.3 氣體的危險特性(燃燒性、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窒息性等)(GB/T 16163-2012《瓶裝氣體分類》);
A1.4 常用氣體的主要性質(外觀與性狀、臨界溫度、臨界壓力、相對密度、飽和蒸汽壓力、閃點、爆炸極限等)及其主要用途;
A1.5 氣瓶的結構及分類(TSG R0006-2014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件A和第1.12條);
A1.6 氣瓶的主要技術參數(公稱工作壓力、耐壓試驗壓力、公稱容積、重量、充裝介質、最大充裝量等);
A1.7 氣瓶附件及其作用(TSG R0006-2014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5章);
A1.8 氣體與氣瓶、瓶閥的相容性(TSG R0006-2014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3.3條);
A1.9 氣體充裝量(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6.5條和第6.6條以及各類氣瓶制造標準)。
A2 安全使用操作知識
A2.1 充裝前準備
A2.1.1 余氣判別(各介質相應標準和各類氣瓶充裝相應標準);
A2.1.2 氣瓶內氣體的置換(各類氣瓶充裝相應標準);
A2.1.3 抽真空、干燥處理(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各類氣瓶充裝相應標準);
A2.2 充裝前檢查
A2.2.1 氣瓶使用登記(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3章);
A2.2.2 進口氣瓶的有關規定(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8條);
A2.2.3 氣瓶制造標志(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14.1條);
A2.2.4 氣瓶顏色標志(TSG R0006-2014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14.1.2、GB/T 7144-2016《氣瓶顏色標志》);
A2.2.5 氣瓶充裝單位標志鋼印(TSG R0006-2014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件A、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2015年修訂版)第二十七條);
A2.2.6 氣瓶瓶體外觀及附件(TSG R0006-2014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5章);
A2.2.7 充裝氣體的瓶閥材質、瓶閥接口螺紋型式(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5.2.1.2條和第5.2.1.1條);
A2.2.8 氣瓶使用年限和檢驗周期(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3.8條和第7.4條);
A2.2.9 盛裝氧氣或者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等特殊要求(GB/T 14194-2017《壓縮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A2.2.10 溶解乙炔氣瓶丙酮量測定及補加丙酮方法(GB/T 13591-2009《溶解乙炔氣瓶充裝規定》第5.3條);
A2.2.11 氣瓶集束裝置匯流裝置和瓶組(GB/T 34528-2017《氣瓶集束裝置充裝規定》);
A2.2.12 氣瓶警示標簽(GB/T16804-2011《氣瓶警示標簽》)。
A2.3 充裝操作
A2.3.1 壓縮氣體氣瓶充裝操作(GB/T 14194-2017《壓縮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A2.3.2 低溫液化氣體氣瓶充裝操作(GB/T 28051-2011《焊接絕熱氣瓶充裝規定》);
A2.3.2 氣瓶集束裝置充裝操作(GB∕T34528-2017《氣瓶集束裝置充裝規定》);
A2.3.3 液化氣體(含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操作GB/T 14193-2009《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A2.3.4 混合氣體氣瓶充裝操作(GB/T34526-2017《混合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A2.3.5 溶解乙炔氣體氣瓶充裝操作(GB/T 13591-2009《溶解乙炔氣瓶充裝規定》);
A2.3.6 車用氣瓶充裝操作(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6.4.5條、第6.5.7條、第6.7.2)。
A2.4 充裝后檢查
A2.4.1 氣瓶瓶體外觀(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6.4.5條、各類氣瓶充裝相應標準);
A2.4.2 泄漏、瓶體溫度(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6.4.5條、各類氣瓶充裝相應標準);
A2.4.3 充裝量(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6.4.5條、各類氣瓶充裝相應標準);
A2.4.4 氣瓶附件(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5章、第6.4.5條);
A2.4.5 充裝產品合格標簽(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6.3條、第6.4.5條)。
A2.5 充裝記錄要求(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6.4.5條、各類氣瓶充裝相應標準)。
A2.6 氣瓶裝卸、儲存與維護(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5章和第6章、GB/T 34525-2017《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
A2.7 充裝氣體對人體的危害及防護(各介質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
A2.8 充裝過量的危害及其控制(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6.5條)。
A2.9 氣瓶充裝異常情況的應急處置方法(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6.5條)。
A3 法規知識
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要點
A3.1.1 特種設備安全法立法宗旨(<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A3.1.2 特種設備安全法適用范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第一百條);
A3.1.3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條)
A3.1.4 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及人員要求(<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
A3.1.5 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要求(<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A3.1.6 對特種設備自行檢測、維護保養和送檢(<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五條);
A3.1.7 作業人員的責任(<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一條);
A3.1.8 特種設備故障或者異常情況處理的要求(<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A3.1.9 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其職責(<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
A3.1.10 氣瓶充裝單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
A3.1.11 作業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A3.1.12 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施行日期(<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A3.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要點
A3.2.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宗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一條);
A3.2.2 特種設備定義(<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
A3.2.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適用范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條);
A3.2.4 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其職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二條);
A3.2.5 對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A3.2.6 特種設備故障或者異常情況處理的要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九條);
A3.2.7 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要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
A3.2.8 作業人員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
A3.2.9 作業人員的責任(<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條);
A3.2.10 氣瓶充裝單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和第八十六條);
A3.2.11 作業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條)
A3.2.1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施行日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一百零三條)。
A3.3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有關要點
A3.3.1 制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目的和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一條);
A3.3.2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適用范圍(<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二條);
A3.3.3 氣瓶充裝許可要求(<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三四條);
A3.3.4 氣瓶充裝單位的義務(<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二十六條);
A3.3.5 氣瓶充裝單位的職責(<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A3.3.6 充裝作業人員職責(<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條);
A3.3.7 充裝活動禁止行為(<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二條);
A3.3.8 氣瓶充裝單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八條);
A3.3.9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施行日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五十七條)。
A3.4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有關要點
A3.4.1 制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目的和依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一條);
A3.4.2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適用范圍(<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二條);
A3.4.3 事故報告基本要求、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的基本原則(<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四條);
A3.4.4 對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舉報權利(<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五條);
A3.4.5 事故定義、分級和界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二章);
A3.4.6 事故報告內容(<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十二條);
A3.4.7 保護事故現場要求(<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十八條);
A3.4.8 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應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A3.4.9 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四十六條);
A3.4.10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施行日期(<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四十九條)。
A3.5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要點
A3.5.1 制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目的和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
A3.5.2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定義及其持證上崗要求和職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五條);
A3.5.3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報考渠道(<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A3.5.4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A3.5.5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條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A3.5.6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聘用要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A3.5.7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A3.5.8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審周期及其要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A3.5.9 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情形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A3.5.10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補辦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A3.5.11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條);
A3.5.12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施行日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A3.6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要點
A3.6.1 制定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目的和依據(<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1條);
A3.6.2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適用范圍(<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2條和第1.3條);
A3.6.3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不適用范圍(<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4條);
A3.6.4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總則(<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章);
A3.6.5 常用氣瓶設計使用年限(<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3.8條);
A3.6.6 氣瓶附件(<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5章);
A3.6.7 氣瓶充裝使用(<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6章);
A3.6.8 氣瓶檢驗周期與報廢年限(<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7.4條);
A3.6.9 氣瓶提前檢驗的情況(<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7.5條);
A3.6.10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實施日期(<TSG R0006-2014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2條)。
A3.7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有關要點
A3.7.1 制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的目的和依據(<TSG Z6001-20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第一條);
A3.7.2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的適用范圍(<TSG Z6001-20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第二條);
A3.7.3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申請人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的資料(<TSG Z6001-20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第十五條);
A3.7.4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審持證人應當提交的復審資料(<TSG Z6001-20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第二十四條);
A3.7.5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審合格條件(<TSG Z6001-20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第二十五條);
A3.7.6 跨發證部門地區從業作業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審方式(<TSG Z6001-20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第二十六條);
A3.7.7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審不合格的處置(<TSG Z6001-20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第二十八條);
A3.7.8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補辦具體規定(<TSG Z6001-20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第三十條);
A3.7.9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施行日期(<TSG Z6001-201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第三十四條)。
A3.8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有關要點
A3.8.1 制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目的和依據(<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1.1條);
A3.8.2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適用范圍(<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1.2條);
A3.8.3 特別規定(<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2.1.2條);
A3.8.4 作業人員職責(<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2.4.4.1條);
A3.8.5 維護保養與檢查(<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2.7條);
A3.8.6 隱患排查與異常情況處理(<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2.11條);
A3.8.7 氣瓶充裝單位特別規定(<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2.15條);
A3.8.8 氣瓶使用登記的方式(<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3.2.2條);
A3.8.9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施行日期(<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4.4條)。
A3.9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有關要點
A3.9.1 制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的目的和依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第1.1條);
A3.9.2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的適用范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第1.2條);
A3.9.3 許可證書及有效期(<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第1.5條);
A3.9.4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施行日期(<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第4.3條);
A3.9.5 對氣瓶充裝人員要求(<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D2.2(4)、(5))。
A3.10 氣瓶充裝相關國家標準(GB/T 13591-2009《溶解乙炔氣瓶充裝規定》、GB/T 14193-2009《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GB/T 14194-2017《壓縮氣體氣瓶充裝規定》、GB/T 28051-2011 《焊接絕熱氣瓶充裝規定》、GB/T 28052-2011 《非重復充裝焊接鋼瓶充裝規定》、GB/T 34526-2017《混合氣體氣瓶充裝規定》、GB/T 34528-2017《氣瓶集束裝置充裝規定》等)。
附件B
氣瓶充裝人員實際操作技能
B1 相關部件識別
B1.1 氣瓶分類
B1.2 氣瓶典型結構、基本參數
B1.3 氣瓶顏色標志
B1.4 氣瓶鋼印標志
B1.6 介質特性
B1.2 氣瓶瓶閥、安全附件
B2 基本操作能力
B2.1 氣瓶的安全附件檢查
B2.2 充裝方法、充裝裝置的確認
B2.3 充裝前檢查
B2.4 充裝要求
B2.5 充裝后檢查
B2.6 超裝處理
B3 應急處置能力
B3.1 氣瓶充裝常見事故判斷與應急處置技術
B3.2 氣瓶充裝突發事故的處置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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