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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咨詢_涉水產品檢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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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處理器(凈水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江蘇省衛健委轉發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的通知(蘇衛辦監督〔2018〕21號)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江蘇省衛生健康委 | 添加時間:2019-1-3

各設區市衛生計生委, 省衛生監督所:

現將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8〕 25號)( 以下簡稱《許可規定》) 轉發給你們。 為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結合我省工作實際, 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涉水產品行政許可程序

(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的涉水產品,包括:國產水質處理器、 國產防護材料、 進口涉水產品。 首次申請衛生行政許可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后,應當在 30 日內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審。設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的涉水產品,包括: 國產輸配水設備、 國產化學處理劑、 國產水處理材料。 設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 起 20 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生產現場審核, 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省衛生監督所負責省級審批涉水產品行政許可的生產現場審核; 設區市的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負責市級審批涉水產品行政許可的生產現場審核。

(三) 生產現場審核應當按照《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DB32/T 3391-2018)的規定執行。 主要核查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核實申報產品生產現場與申報材料的一致性。 根據產品類別分別填寫《江蘇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現場審核表》(附件 2) 及系列產品確認表(僅限水質處理器)(附件 3), 并出具審核意見。

(四)已取得衛生許可批件的國產產品增加生產企業或生產地的, 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 原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 新增生產企業或生產地為本市的, 應當指派 2 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在5 日內進行生產現場審核; 新增生產企業或生產地為跨省或跨市的, 應當在 2 日內通知新增生產企業或生產地所在省或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生產現場審核。 原發證機關準予增加生產企業或生產地的, 應當在原衛生許可批件上增加生產企業或生產地。 跨省或跨市增加生產企業或生產地的, 應當抄送新增生產企業或生產地所在省或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五) 申請單位按照有關規定, 對申報產品進行采樣, 填寫《江蘇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樣品采樣單》(附件 4)送檢。 對產品自 行檢驗的申請單位, 應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檢驗資質能力 , 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進行檢驗; 檢驗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檢驗數據和結論真實,并應對其檢驗的真實性和合規性作出承諾(格式見附件 5)。

二、涉水產品行政許可申報材料的有關要求

(一)各類申請所需提交的申請材料按照申請表格式文本中所附材料要求執行。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 需提供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格式見附件 6)。

(二)申請無負壓供水設備、 飲水機、 水質處理器衛生許可,產品中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屬其他企業生產的, 應當提交該材料的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或衛生學檢測報告復印件。

(三) 產品生產有關材料中, 企業執行標準為與申報產品適用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地方標準、 團體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四) 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編號按照《省衛生計生委關于下放部分涉及飲用 水衛生安全產品行政審批項目 權限有關銜接事項的通知》( 蘇衛監督〔2014〕 67 號) 的規定執行, 衛生許可批件樣張格式見附件 7。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 各地要認真做好《許可規定》 的宣貫工作。 加強對從事涉水產品行政許可人員的法律法規、 標準、 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不斷提升人員的政策水平、 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省衛生健康委將定期對各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質量進行檢查考核并通報。

(二) 各地要積極探索和運用網上申報、 電子政務等互聯網技術, 切實簡化審批環節, 優化審批流程, 提高審批效率, 減輕企業負擔,規范許可工作。

(三)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涉水產品或完成生產能力審核的涉水產品, 按照原相關衛生行政審批程序的要求,繼續完成行政許可程序。

(四) 本通知自 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省衛生廳下發的《關于印發江蘇省衛生廳涉及飲用 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的通知》(蘇衛監督〔2010〕 9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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