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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水質處理器(凈水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申報材料清單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18-12-1
水質處理器(凈水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申報材料清單:
一、產品命名
產品名稱應符合《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的要求,產品名稱應由商標名或品牌名、產品型號、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品牌名中使用字母的,應提供商標局注冊或受理證明。
可參考下列范例:××牌××型反滲透凈水器。
二、產品材料及配方
應包括下列內容:
1、功能
(1)應寫明整機功能,原水經過水質處理器處理后出水水質的要求;
(2)出水水質應依照所采用的水處理工藝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評價規范:
a)采用反滲透技術的,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反滲透處理裝置》的要求;
b)采用納濾技術的,應符合《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的要求;
c)采用活性炭或超濾等技術的,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般水質處理器》的要求。
2、水處理工藝
應指明原水所經過的處理單元(包括殺菌器)以及出水(凈水),并用流程圖表示。如果有加熱裝置,在流程圖中應標明熱水和冷水出口。反滲透凈水器和納濾凈水器應在流程圖中標明廢水出口。
3、各處理單元與所用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用量及其使用年限。
(1)各處理單元是指所有水處理材料及與水接觸的主要部件。與水接觸的主要部件包括殼體、鵝頸龍頭、控制閥、儲水容器及內膽等,如采用消毒措施,還應當包括殺菌器;大型水質處理器還應包括所用管材和管件;
(2)應寫明所用水處理材料的規格,如濾料的粒徑(單位為“目”或mm)或濾芯的孔徑(單位為“μm”);
(3)濾料應寫明用量,如果是濾芯還應寫明數量;用臭氧消毒的,應寫明產氣量;
(4)使用年限應寫明水處理材料及與水接觸的主要部件或殺菌器的使用壽命,紫外燈的使用壽命應用“小時”表示。
4、適用水質范圍:以“市政自來水”為原水。
5、技術參數應包括額定總凈水量、凈水流量和工作壓力或進水壓力,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工作壓力還應寫明壓力的范圍,反滲透和納濾的水處理器應寫明進水壓力范圍。軟水機應標明再生周期。
三、生產工藝流程及簡述
應包括原料驗收至成品入庫的生產全過程流程圖及簡要文字敘述。
四、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清單
應注明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的名稱、型號、數量、用途等信息,詳見下表范例。
設備名稱 |
型號 |
數量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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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產品標簽(銘牌)
1、產品商標logo;
2、產品銘牌內容應包括:
產品名稱;
型號;
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凈水流量、額定總凈水量、工作壓力,反滲透及納濾水質處理器應注明進水壓力范圍);
適用水質范圍(原水水質、出水水質要求);
產品執行標準號;
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號;
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
注意事項和/或警示用語;
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
進口產品應標明產地及在華責任單位名稱、地址、郵編、電話;
委托生產的,還應標明被委托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六、產品說明書
說明書應包含企業介紹、產品名稱、產品功能、水處理工藝、結構示意圖、主要技術參數、主要成份部件、型號、規格、執行標準、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號、適用范圍、使用方法、注意事項、指導用戶正確使用和保養水質處理器、申報單位和實際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與聯系方式,進口產品應標明在華責任單位名稱、地址與聯系方式。有關具體內容如下:
1、產品功能(或簡介)
應指明市政自來水經過水處理單元處理后,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質,從而改善飲水水質,使出水水質達到有關衛生規范要求。
2 、適用范圍不能隨意擴大至與生活飲用水無關的適用范圍。
3、成份和部件
(1)應標明處理單元及結構示意圖;
(2)應說明濾芯(或濾料)、膜組件等的使用壽命。
(3)系列產品應當標注各型號的差異。大型設備還應當標注重量、外觀尺寸。
4、主要技術參數應包括凈水流量、額定總凈水量(軟水機等應當標注再生周期)、工作壓力或進水壓力、進出水水質等。
5 、使用說明應包括濾芯(或膜組件)的清洗與更換。大型水質處理器如含有RO膜或納濾膜的,應說明清洗和保存方法以及清洗劑或保存劑的配方。
飲用水消毒設備還需注明有效成分及產生量、濃度、投加量,水處理工藝,結構示意圖,主要部件材質、規格。化學法二氧化氯發生器應當標注原料使用標準及質量要求、原料轉化率;紫外線消毒器、臭氧發生器應當標注處理水量,紫外線消毒器還應當標注紫外燈管使用壽命。
七、與水接觸主要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應為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或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
八、 產品彩色照片
所提供彩色照片應能清晰地顯示其外觀(包括產品銘牌)和內部結構。
九、生產廠區位置圖及生產場地平面布局圖
1、廠區位置圖應標明廠區附近的標志性建筑物,如周圍為其他企業,應標明相關企業名稱;
2、生產場地布局圖應包括各生產車間、更衣室、原料倉庫、成品倉庫、檢驗室等,標明人流、物流走向,生產車間內應標注生產設備。不同產品的生產車間和設備應分別標明。
十、進口產品應提供的進口代理證明及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譯為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應由產品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
十一、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生產場地房屋所有權證明(或租賃證明)
十二、委托生產的,應提供委托合同及被委托方營業執照復印件(被委托方應有與委托產品同類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
十三、產品檢驗報告(附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產品說明書、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十四、企業標準(進口產品提供產品質量標準)
應包含前言、范圍、引用標準、定義、材料、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運輸、貯存等內容;引用標準應包括相關衛生標準和規范,檢驗指標中應有相關的衛生指標。
十五、樣機
應為衛生監督機構封樣的樣品,封條及外包裝應當完好無損。
注:如申報產品為系列產品,還應符合《水質處理器系列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補充規定》的要求。
1、范圍:水處理原理、工藝流程相同,所用與水接觸的材料材質相同,但水處理技術參數或外觀不同的多型號(不同規格)水質處理器可作為系列產品申報。跨型(大型、小型)產品不能作為同一系列產品申報。
2、分類
(1)A類產品:水處理工藝相同、所用與水接觸的材料材質相同、凈水流量和額定總凈水量相同,僅外觀不同;
(2)B類產品:水處理工藝相同,所用與水接觸的材料材質相同,但水處理單元大小不同,凈水流量和/或額定總凈水量不同。
3、申報資料
(1)材料及配方中要注明該系列產品所有型號的主要技術參數,所用的水處理材料的材質、數量、規格;
(2)在企標中要注明各種型號(規格)的命名由來及技術參數;
(3)說明書中要注明各種型號所用的水處理材料的材質、數量、規格及技術參數。
4、樣品(僅指小型水質處理器系列產品)
(1)A類產品提交系列產品中與檢驗報告型號相一致的樣機1臺;
(2)B類產品提交系列產品中凈水流量和額定總凈水量最小的樣機1臺。
所有申報材料中,凡涉及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成份等內容,應全部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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