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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衛生廳關于做好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后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監督工作的通知 川衛辦發〔2014〕26號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18-10-29
各市(州)衛生局,科學城衛生局: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產品和涉水產品行政審批項目的公告》(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 2013年第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63號),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審批職責已由省衛生廳下放至市(州)衛生行政部門。為切實做好我省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行政審批及衛生監督工作,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強責任意識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審批職責下放至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實施,既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體現,更是賦予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服務基層服務社會的重大責任。經過多年的努力,我省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安全有了整體提高,但仍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何督促企業落實生產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產品質量,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是擺在我們面前一項重大任務,也是重大挑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特別是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具體經辦人一定要高度重視,根據各地職能轉變的工作要求,深入分析當前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存在的監管問題,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建立工作制度,增強服務能力,認真履責,依法行政,廉潔從政,扎實做好推進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工作。
二、嚴格依法做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下放并不意味著條件放寬。各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核發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程序不變通,條件不放松”,嚴格依法審批、依程序審批。要認真貫徹執行《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和《衛生部關于加強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申報與受理規定》等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嚴格審查,嚴格把關。在實施中要把握以下要點:一是此次下放的審批項目中一部分是國家衛生計生委下放給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一些項目還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各地要從人員、技術、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慎重論證,原則上不能繼續下放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二是要盡快開展相關業務知識培訓,培養對下放項目的行政審批能力,建設一支能夠適應行政審批工作的隊伍。三是在各地在啟動工作的初期,可以及時同省衛生廳溝通,我廳將加強現場指導,協調幫助解決審批工作中的問題。
三、統一規范各地發證文號根據原衛生部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省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發證文號統一規范由五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文號的第一部分標識為:川;第二部分標識為各地中文地名加括號,如:(成都);第三部分標識為產品和企業信息:涉水產品為“衛水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為“衛消證字”;第四部分標識為〔年號〕;第五部分為證件號碼,涉水產品證件號碼為三位數,如:第001號,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證件號碼為四位數,如:0001號。規范的涉水產品批件號范本,如:川(德陽)衛水字〔2014〕第001號;規范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范本,如:川(成都)衛消證字〔2014〕第0001號。
四、大力開展日常監管工作審批項目下放后,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面臨著新挑戰。各市(州)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生產地在本轄區內的各類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的審批和日常監督管理,對本轄區的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對于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依規予以查處,責令企業限時整改;對未按監督意見進行有效整改,致使同一違法違規行為多次發生,生產企業不符合許可條件和要求的,提請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相關企業的衛生許可證件。各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生產企業監督管理檔案制度,將日常監督檢查和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記錄存檔;衛生許可證到期需要申請延續的企業,需提供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企業監督檢查意見。
五、完善和規范監督抽檢工作行政審批權限的下放并不意味著監督管理責任的下放。省衛生執法監督總隊要加強對市(州)工作的指導,加強工作調研,盡快研究制定對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的市場抽檢制度,明確每年的抽檢方式、范圍、數量、抽檢結果的處理以及抽檢經費等問題,積極協助省衛生廳做好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相關監管工作。各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轄區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的監督抽檢,依法查處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產品的行為,并將每年度的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匯總上報省衛生廳;要加強采購索證情況的檢查,對其采購的重點產品開展專項抽檢,督促使用單位加強自律,嚴格落實采購索證制度。
六、依法公開行政審批信息為了便于企業、公眾及省內外監管機構對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和許可信息的查詢,各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應在官方網站每月定期發布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信息,同時每季度(4月5日前,7月5日前,10月5日前,下年度1月5日前)將許可審批信息上報省衛生廳。為了在省政府規定時限內實現行政審批項目下放的順利交接,切實為老百姓服好務,請各市(州)抓緊做好相關準備工作,自2014年1月27日起,各地政務服務中心衛生窗口必須設立相關的服務事項,并接受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我廳將適時對各地的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四川省衛生廳廳 2014年1月21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抄送:國家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衛生執法監督總隊、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衛生廳辦公室 2014年1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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