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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生產能力審核有關內容的通知 贛衛監督字〔2018〕23號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18-10-29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衛生計生委,贛江新區社會事務局,省衛生計生監督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精神,促進實體經濟發展,進一步優化申辦衛生許可批件流程,經研究,決定將由省衛生計生監督所承擔的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及采封樣職責下放至設區市級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為做好下放、承接工作,確保工作有序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依據
根據國務院有關“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國務院審改辦、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等11部委《關于取消27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和證明材料的通知》(審改辦發〔2017〕4號)有關要求為主要依據。
二、調整內容
(一)調整生產能力審核及采封樣實施主體。涉水產品生產企業在首次申請、申請延續、申請變更實際生產企業或生產地衛生行政許可前,原由省衛生計生監督所實施的生產能力審核及采封樣職責,調整至設區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實施。即:調整后,申請單位在申請衛生行政許可前,應當按照《江西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規程》有關要求,到設區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提交有關技術材料,申請生產能力審核和采封樣。設區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接受生產能力審核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單位,應盡快作出生產能力審核安排(附件1),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實施并出具生產能力審核意見(附件2),生產能力審核意見須設區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領導(分管或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每個產品首次生產能力審核前,設區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局須提前2天將《江西省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安排表》報省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備案。
(二)調整有關采封樣及檢驗工作。負責生產能力審核的設區市監督員應當按照《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要求的數量及規格,在現場存放樣品中隨機抽取足量的同一批號產品(含產品說明書)進行采封樣,經采封樣的樣品(含專家技術審查所需樣品1件)由申請單位保存,并由申請單位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進行自檢(須取得國家或省級質監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資質),或委托取得國家或省級質監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地方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三、調整后的各級監督機構責任分工
生產能力審核及采封樣職責調整后,省、市、縣三級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承擔的職責
(一)生產能力審核及采封樣職責調整后,省衛生計生監督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1.適時組織開展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業務培訓;
2.適時組織對設區市監督執法機構開展現場生產能力審核業務指導;
3.適時組織對設區市監督執法機構開展生產能力審核情況進行監督、稽查。
(二)設區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承擔的職責:
1.收到生產能力審核申請后,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申請單位,應及時作出生產能力審核安排,并報省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備案;
2.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生產能力審核,并出具生產能力審核意見;審核意見須設區市監督執法機構領導(分管或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3.接受省級衛生計生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4.適時組織對轄區內縣級監督執法機構進行生產能力審核業務培訓、指導。
(三)縣級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承擔的職責:
1.按照設區市監督執法機構要求,配合設區市監督執法機構共同對轄區內涉水產品生產企業開展生產能力審核;
2.接受省、設區市衛生計生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3.負責對轄區內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日常衛生監督檢查,指導涉水產品生產企業做好衛生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識。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生產能力審核由省級下放至各設區市,是我省認真履行國務院“放管服”有關簡政放權、方便群眾辦事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進一步理清職能,強化涉水產品的衛生監管。各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監督機構要把做好項目承接工作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精心組織安排,加強工作銜接,防止因調整工作內容和實施機構造成工作脫節斷檔,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努力提質增效,依法依規做好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工作。
二要進一步加強稽查檢查力度。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職責下放后,省、市兩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監督執法機構監管工作側重點將有所變化和調整,為此各單位要針對任務變化情況,適時作出相應調整。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監督執法機構要進一步加大稽查檢查工作力度,要結合“雙隨機一公開”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稽查檢查。設區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監督執法機構要根據監管對象情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監管對象檔案資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群眾健康權益。
三要切實做好工作銜接。省、市、縣三級監督執法機構要高度重視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及采封樣職責的下放、承接工作,確保下放、承接過渡期間工作有序進行,不發生因工作銜接不到位、業務不熟悉等問題出現工作斷檔情況。省衛生計生監督所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業務培訓及制作審核流程手冊,設區市、縣級監督機構要認真學習掌握生產能力審核要求及流程。除2018年7月1日前受理且未完成的生產能力審核和采封樣繼續由省衛生計生監督所實施外,自2018年7月1日起,省衛生計生監督所不再受理新的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和采封樣申請,由各設區市全面承接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和采封樣工作。各設區市不得自行將生產能力審核下放至縣級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單獨實施。
附件:1.江西省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安排表(樣表)
2.江西省涉水產品生產能力審核意見(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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