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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知識

江蘇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審查標準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18-10-28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解決行政審批環節多、時間長、隨意性大、公開透明度不夠等問題,建立規范化、標準化運行機制,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高質量營商環境的意見》(鎮發〔2018〕9號)文件精神,現將衛生計生相關審批標準進行公示。



附件:2江蘇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現場審核表.docx

檢查
項目
檢查內容
具體要求
檢查結果(是/否)
備注
(一)選址、設計與設施的衛生要求
1.1應選擇地勢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區域。
 
 
 
1.2廠區周圍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擴散性污染源包括化學性、微生物污染源。
 
 
1.3廠區周圍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
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包括垃圾堆放區、旱廁、環境衛生惡劣的水體(如水溝、水塘等)
 
 
1.4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粉塵、噪聲等污染的生產場所必須單獨設置,其與其它建筑(場所)應有一定的防護間距,并應有相應衛生安全和“三廢”處理措施。
如活性炭、PVC、涂(噴)塑、玻璃鋼生產車間。
單獨設置即不得與其他產品共用生產加工車間。
與生活辦公區防護間距。
衛生安全措施包括防護措施、急救措施。
三廢”的處理設施及制度。
 
 
1.5廠區道路通暢,并有防止積水及揚塵的措施。生產場所通道應寬暢,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
廠區內不應有積水和揚塵。
 
 
1.6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和生活區設置應能保證生產的連續性,做到功能分區明確,人流與物流、清潔區與污染區分開,不得交叉。
生產區、輔助生產區缺一不可。
生活區不得與生產區、輔助生產區交叉。
生產區指生產加工場所;輔助生產區指原料倉庫(危險品倉庫)、成品倉庫、檢驗室等;生活區指辦公區、員工宿舍、食堂、門衛室等。
 
 
1.7生產場所凈高不得低于3米,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生產場所僅指生產加工區域,不包含輔助生產區。
 
 
1.8生產場所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 ,并有充足的空間。
生產場所應與生產產品種類、產量相適應,生產活動井然有序。通道暢通。
 
 
1.9生產場所的墻壁和屋頂應用淺色、防潮、防腐蝕、防霉、防滲的無毒材料覆涂。
墻壁和屋頂不應有潮濕、腐蝕、霉斑、滲漏和有毒材料。
 
 
1.10生產場所地面應平整、耐磨防滑、無毒、耐腐蝕、不滲水,便于清洗消毒。
地面不應有坑洼、積水、磨損、腐蝕、滲水和有毒材料。
 
 
1.11生產場所應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
工作臺面不小于200Lx,檢驗場所不小于540Lx,其他場所不小于100Lx。
 
 
1.12生產場所應通風良好,可能突然產生大量有毒、劇毒、窒息性、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應設置報警、通風、消防設施。
 
 
 
1.13在貯存、使用強酸、強堿等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應設置事故沖淋、洗眼設施。
如酸洗車間,鹽酸、硫酸加工區域等
事故沖淋、洗眼設施應通水能正常使用。
 
 
1.14動力、供暖、給排水系統、三廢處理系統等輔助建筑和設施不應影響生產場所衛生。
上述設備的廢水廢氣廢渣不應通向或經過生產場所。
 
 
1.15涉水產品的生產設備不得與非涉水產品共用。
如飲用水和污水用濾膜、濾芯、絮凝劑;排水、供氣、采暖、電纜等管材管材;消防用水箱和供水設備等。
涉水產品專用設施須有明顯標識。
 
 
1.16使用的生產設備、工具、管道,必須用衛生、無毒、無異味、耐腐蝕、不吸水、不變形的材料。表面應光滑,易于清洗。
保證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
 
 
1.17生產區廁所應設在生產場所外,保持有效防護距離,并有防臭、防蚊蠅及昆蟲等措施。
廁所不得在生產區內。
 
 
1.18生產用水水質和水量應滿足生產工藝和衛生的要求。
生產用水不得影響產品衛生質量,使用市政自來水。
 
 
1.19生產場所應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用清洗、消毒場所和設備。
清洗消毒設施應與產品相適應。
 
 
1.20生產場所裝配(包裝)區入口處應設更衣室,室內應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設施。
散裝水處理材料如活性炭、錳沙可不配備更衣室及消毒凈化裝置。
 
 
1.21生產場所入口處和生產場所內適當的位置應設置流動水洗手設施。
 
 
 
1.22最終產品裝配(包裝)區和更衣室應安裝紫外線消毒裝置或空氣凈化裝置,并符合衛生規范要求。
紫外線燈數量、吊裝高度。
 
 
(二)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
2.1應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檢查衛生管理制度(任命文件或管理網絡等)。
 
 
2.2建立、完善產品生產的衛生安全保證體系。
衛生管理制度(原料、生產、倉儲、檢驗、人員等方面),相應制度須上墻。
 
 
2.3建立健全的檢驗制度。
提供相應的制度(對原材料、產品的衛生質量檢驗或委托檢驗)。
 
 
2.4申報產品按有效的標準開展生產,標準含有衛生指標。
產品有國標的應用國標,無國標的應用行標,無國標和行標用企標;標準中應有衛生指標。
 
 
2.5設立與產品特點相適應的衛生安全檢驗室,具備相應檢驗儀器、設備(或委托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
根據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范中的檢驗項目,具備相應檢驗設備,或提供委托檢驗協議,包括檢驗項目、檢驗頻次等。
 
 
2.6設立與產品特點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室,具備相應檢驗儀器、設備。
根據產品執行標準中出廠檢驗項目,開展產品質量自檢,具備相應檢驗設備。
 
 
2.7配備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質量檢驗人員。
檢驗人員需有專業資質或經質監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證明。
 
 
2.8采購的原材料必須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入庫時應驗收。
索取原料衛生許可批件(用于組裝濾芯或濾芯組件的活性炭、濾膜、管材管件;涂環氧樹脂管材、供水設備和飲水機等)或原料的檢驗合格證明,或按產品執行標準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2.9禁止使用回收的工業下腳料作為生產原料。
如工業廢酸等。
 
 
2.10開展產品衛生安全自檢(或委托檢驗),檢驗記錄完整,不得隨意涂改,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檢驗頻次:停產半年以上;更換原材料供貨商;每年度不少于一次。
檢驗項目:根據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的檢驗項目。
 
 
2.11生產過程應有各項原始記錄,并妥善保管。
原始記錄包括原料出入庫記錄、生產記錄(投料、溫度、反應時間等)、成品出入庫記錄、原料驗收記錄、成品(半成品)檢驗記錄,項目須完整。
 
 
2.12每批產品必須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出庫的產品必須有相同批號(生產日期)質量檢驗報告,檢驗項目按照產品執行標準出廠檢驗項目。
 
 
2.13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符合執行標準和衛生安全要求。
核對執行標準和申請資料中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配方,不得使用對產品衛生安全有潛在威脅的生產工藝。
 
 
2.14產品標簽應符合《涉水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要求。
產品名稱、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號、生產企業信息、產品執行標準號、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注意事項和/或警示用語和技術參數。管材管件等產品永久性標簽標識應于生產線上同步完成。
 
 
2.15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符合《涉水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要求。
產品名稱、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號、生產企業信息(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執行標準(標準號和標準名稱)、產品功能、適用范圍、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和產品技術參數。
 
 
2.16生產場所不得存放與生產無關的設備、物品。
包括個人用品、食品等。
 
 
(三)原材料和成品貯存、運輸的衛生要求
3.1原材料庫(區)應專人管理,按品種分類驗收登記、分類分批分區貯存。
專人管理體現在管理制度中;出入庫記錄;分類分批分區情況。
 
 
3.2同一庫(區)內不得貯存相互影響的原材料。
通過物理或化學反應改變原料性能的。涉水產品原料與非涉水產品的原料須分庫(區),并有明顯的標簽標識。
 
 
3.3化學、腐蝕性、易燃易爆原料應專庫貯存。
設立危險品倉庫。
 
 
3.4原材料貯存應隔墻離地,與屋頂保持一定距離,垛與垛之間也應有適當距離。要有通風、防潮、防塵、防鼠、防蟲等措施。定期清掃,保持衛生。
 
 
 
3.5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原材料應與合格的原材料分開,設置明顯標志,防止混淆和污染。
設立不合格原料區,并有明顯標志。
 
 
3.6成品庫(區)規模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
應有充分的空間。
 
 
3.7成品經檢驗合格包裝后按品種、批次分類貯存于成品庫中,防止相互混雜。
應設立合格成品區、不合格成品區,并有明顯標志,待檢產品需標注。
 
 
3.8成品庫不得貯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9成品堆放要便于通風,并有防塵、防鼠、防蟲等措施。定期清掃,保持衛生。
 
 
 
(四)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4.1從業人員需有健康證明;上崗前,應經過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培訓材料。
 
 
4.2操作人員手部有外傷時不得直接接觸涉水產品和原料。
 
 
 
4.3生產場所禁止吸煙、進食及進行其它有礙涉水產品衛生的活動。
 
 
 
4.4生產人員進入生產場所必須穿戴整潔,不得將個人用品帶入生產場所。
 
 
 
說明:1、本表適用于國產輸配水設備類、水處理材料類、化學處理劑類涉水產品
2、1.19-1.22適用水處理材料類;4.1僅生產水處理材料類需提供“健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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