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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義烏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申報事宜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上海奔爍咨詢 | 添加時間:2018-10-27
名 稱: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
實施主體: 省衛生廳委托各市、義烏市衛生局實施
受理地點: 浙江省衛生廳行政審批受理中心(杭州市河坊街60號),各市、義烏市行政服務中心
受理時間: 工作日
咨詢渠道: 0571-87838243,87838222
行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收費情況: 不收費
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申報條件: 一、 審批的涉水產品范圍
涉水產品審批的范圍按原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2011年版)》(衛監督發〔2011〕80號)。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取消的衛生行政審批項目涉及飲用水衛生行政許可的共3項,包括第55項水處理材料中的無煙煤、骨炭、二氧化鈦、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樹脂、電解槽、電極產品衛生許可;第56項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第57項水質處理器中的陶瓷凈水器,飲用水pH調節器,氧化電位水發器,除氟、除砷凈水器產品衛生許可。
(一)由省衛生廳負責審批的涉水產品(原衛生部審批的涉水產品)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0號)規定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外原衛生部審批的涉水產品,不包括委托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的涉水產品。
(二)委托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的涉水產品
1.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2011年版)》(衛監督發〔2011〕80號)、《衛生部關于印發〈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75號)規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的涉水產品:國產輸配水設備(陶瓷、水泥輸配水設備和水泵、閥門、水表、水處理劑加入器等機械部件除外);國產水處理材料(石英砂除外);國產水化學處理劑(氯、液氯、氯氣除外)。
2.《衛生部關于調整國產反滲透凈水器和國產納濾凈水器衛生行政許可的通知》(衛監督發〔2011〕58號)規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的國產反滲透凈水器和國產納濾凈水器。
二、衛生要求
申報企業衛生條件應符合原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關于印發浙江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審批工作程序》(浙衛發〔2010〕2號)中“浙江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申報的涉水產品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2001)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等衛生標準規范。
所需材料: (一)新申報衛生行政許可
1、涉水產品企業生產能力審核需準備的資料(省衛生廳審批的涉水產品向省衛生監督所申請,委托各市的向各市衛生監督所申請)
(1)浙江省涉水產品企業生產能力審核申請表;
(2)產品材料及配方;
(3)生產工藝流程及簡述;
(4)產品標簽(銘牌)、說明書(樣稿);
(5)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清單;
(6)產品中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對人體有危害的材料衛生安全合格證明(衛生許可批件或由申報產品實際生產企業送檢的原材料檢驗報告原件);
(7)生產廠區位置圖(廠區位置圖應標明廠區附近的標志性建筑物);
(8)總平面圖、生產車間、檢驗室、原料倉庫、成品倉庫平面圖;
(9)申報產品的彩色照片(含銘牌);
(10)企業標準(標準中應有符合要求的衛生指標);
(11)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12)生產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13)委托生產的,應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應有與委托產品同類產品的衛生許可,并附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14)商標使用證明復印件;
(15)申報產品的生產企業現場照片(企業招牌、生產車間、原材料、成品倉庫等);
(16)其他與生產有關的技術資料。
2、申請許可需準備的資料(省衛生廳審批的涉水產品向省衛生廳申請,委托各市的向各市衛生局申請)
(1)浙江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2)生產能力審核意見(申報之日為限一年內出具的)及相關資料;
(3)產品衛生安全檢驗報告原件(申報之日為限一年內出具的,附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產品說明書、產品樣品采樣記錄);小型國產反滲透凈水器、國產納濾凈水器和國產一般水質處理器功能性檢驗報告原件。
(4)產品理化質量性能檢驗報告(申報之日為限一年內出具的);
(5)產品樣品與彩色照片;
(6)辦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7)有助于審批的其他資料。
(二)延續衛生行政許可(省衛生廳審批的涉水產品向省衛生廳申請,委托各市的向各市衛生局申請)
1、延續涉水產品的衛生行政許可,因需經生產能力審核和采樣檢驗,建議批件有效期屆滿3個月之前向省(或市)衛生監督所提出涉水產品企業生產能力審核。
2、涉水產品企業生產能力審核需準備的資料
(1)浙江省涉水產品企業生產能力審核申請表;
(2)產品材料及配方;
(3)產品經備案的質量標準(企業標準);
(4)市售產品包裝(含產品標簽);
(5)市售產品說明書;
(6)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7)生產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8)委托生產的,應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應有與委托產品同類產品的衛生許可,并附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9)其他與生產有關的技術資料。
以上資料的具體格式和要素要求,請參考資料要求文件。其中(4)市售產品包裝(含產品標簽)可拍攝清晰的產品照片包括外包裝替代。
3、申請延續許可需準備的資料
(1)、浙江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延續申請表;
(2)、衛生許可批件原件;
(3)、生產能力審核意見(以申報之日計算一年內出具)及相關資料;
(4)、近一年內由檢驗機構對衛生監督機構封樣產品出具的衛生安全性檢驗報告原件;
(5)辦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6)、有助于審批的其他資料。
(三)變更衛生行政許可(省衛生廳審批的涉水產品向省衛生廳申請,委托各市的向各市衛生局申請)
1、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必須在變更事項發生后60天內向省級(或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產品名稱因注冊商標沒有被商標局批準的,可以利用已注冊的商標進行變更產品名稱。
3、變更申報產品的實際生產地址的,流程和要求同新申報衛生行政許可。
4、因工商注冊名稱變更,而變更申請單位和生產企業的,按申請表中要求提交資料
(四)補辦衛生行政許可(省衛生廳審批的涉水產品向省衛生廳申請,委托各市的向各市衛生局申請)
按補辦申請表所附準備資料,直接向省級(或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需補充提交辦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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