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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 | 文章來源:認證與檢測 | 添加時間:2018-10-17
一、起草背景
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將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強化強制性標準管理作為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的重要舉措。2016年,標準委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完成了13290項強制性標準的清理評估,有超過50%的強制性標準需要廢止或轉為推薦性標準。目前,現行有效強制性國家標準2000余項,每年新立項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也在不斷增加。2017年11月4日,新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快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不僅是貫徹新《標準化法》的要求,更是推進構建新型標準體系,強化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的迫切需要。
二、編制過程
(一)組織起草。
2015年4月,國務院深化標準化改革方案印發后,標準委隨即成立起草小組,著手研究起草《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草案)》。
2016年以來,標準委多次組織專家會議,研究《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對強制性標準的定位、程序、實施監督等問題進行專題研討和論證。2017年7月13日,標準委召開會議,聽取法學專家、標準化專家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草案)》意見建議。
(二)修改完善。
2016年7月和2017年10月,標準委兩次組織召開主任專題會,就《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草案)》進行集中研究和討論。
2017年11月4日,新《標準化法》發布后,標準委根據新法要求,多次組織專家修改完善草案內容,形成《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三)征求國務院部委和地方質監局意見。
2018年2月-4月,標準委向57個國務院部委以及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了書面征求意見。47個部門、27個地方質監局反饋了意見。其中,26個部委、15個地方局反饋無意見。另有21個部委和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了161條意見建議。起草組認真細致地對每一條反饋意見做了充分研究和處理。161條反饋意見中,采納(含部分采納、已有體現)121條意見,未采納40條意見(具體情況附件意見處理匯總表)。
辦法編制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標準委主任田世宏分別于2018年1月26日在《管理辦法》征求部門、地方意見之前,以及7月4日根據各方反饋意見修改完善之后,兩次召開委務會,聽取情況匯報,審議《管理辦法》,并就其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進一步明確了工作的重點,指明了工作的方向。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九章五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共7條。主要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的范圍和原則。范圍上,強制性國家標準應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為目的。堅持通用性原則,優先制定適用于一類或多類產品、過程或服務的標準。程序上,要求公開、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制定依據上,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應有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作為依據,要有明確的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組織管理,共4條。對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在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中的有關職責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項目提出和立項,共8條。主要規定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開展立項審查的具體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提出立項建議及相關處理要求。根據需要,對于涉及多部職責的項目,可聯合提出。多部門無法協調一致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協調。
第四章組織起草,共4條。第五章征求意見,共4條。第六章技術審查,共5條。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起草階段、征求意見階段和技術審查階段的相關要求,既與新法相銜接,又對具體工作程序和要求進行了細化。如,規定了標準編制的要求,征求意見應通過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及對外通報的有關要求,起草部門在起草、征求意見或技術審查中,認為存在重大問題或遇政策性變化可組織重新編制或提出項目終止。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應在計劃完成時間到達前60天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并申請延期等。
第七章批準發布,共5條。主要規定了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材料和程序,并對統一編號、批準發布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留出合理時間作為標準實施過渡期,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于20個工作日內在網站上免費公開標準文本等。
第八章實施監督與復審,共10條。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過渡期內,企業可選擇按原標準或新標準組織生產。規定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標準起草部門以及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中的職責。明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的內容和要求,規定標準復審周期不超過5年。
第九章附則,共4條。主要規定了標準涉及專利、例外情況和有關規章廢止等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跨部門跨領域聯合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鑒于部分強制性標準涉及多部門職責,《管理辦法》提出可由相關部門聯合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在下達制修訂計劃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牽頭起草部門。技術審查時,牽頭起草部門會同參與部門聯合成立審查專家組,保證多部門共同參與、各方意見渠道暢通,促進標準順利制定實施。
(二)關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監督。
為強化標準實施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性國家標準起草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等方面的職責。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平臺,起草部門主動搜集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監督管理部門主動反饋有關信息。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后,起草部門應適時復審,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形成報告,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三)關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解釋答復。
為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解釋答復工作,《管理辦法》分兩種情況,從程序和要求上作出了規定。一種是普遍性解釋問題,主要是強制性國家標準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這類普遍性問題,由起草部門提出解釋草案,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對外發布。另一種是個性化咨詢問題,對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過程中具體應用問題的咨詢,可直接由起草部門研究答復。
(四)關于強制性國家標準文本中不標注起草單位、起草人信息問題。
征求意見中一些部門提出為鼓勵各方參與標準化工作以及后續標準解釋等工作,建議標準文本中標注起草單位、起草人信息。起草組研究認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是由政府發布的具有法規屬性的強制性文件,不適宜標注具體的起草單位、起草人。考慮到與之前工作的銜接以及鼓勵各方參與標準化工作,辦法中增加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后,參與編制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申請參編標準的證明文件等要求。
(五)關于《管理辦法》的發布形式。
各方意見協調一致后,本《管理辦法》將以《標準化法》配套部門規章的形式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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