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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解讀
文章錄入:上海奔爍咨詢公司 | 文章來源:新華社 | 添加時間:2017-11-10
我軍文職人員制度的體系性重塑
——軍委政治工作部兵員和文職人員局領導就頒布實施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題:我軍文職人員制度的體系性重塑——軍委政治工作部兵員和文職人員局領導就頒布實施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答記者問
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后引起廣泛關注。近日,記者就頒布實施新《條例》相關問題,采訪了軍委政治工作部兵員和文職人員局領導。
問:請談談頒布實施新《條例》的時代背景和重大意義。
答:原《條例》是2005年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實施的,對優化我軍力量構成、提高人力資源使用效益、創新選人用人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已不適應軍隊現代化建設要求,亟須進行全面修訂。這次《條例》修訂,是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的大背景下展開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完善文職人員制度。這次改革將現有軍隊人員分為軍官、士官、義務兵、文職人員四類,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推進文職干部、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職工制度向統一的文職人員制度并軌,建立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相銜接、具有比較優勢的管理和保障制度機制;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制度,把一些軍民通用、非直接參與作戰的現役人員崗位改由文職人員擔任,擴大文職人員編配范圍,優化軍隊人員構成,節約軍隊人力資源成本,延攬社會優秀人才為軍隊建設服務。
修訂頒布新《條例》是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的重大舉措,是推動軍事人力資源制度創新發展的重大成果,對軍隊現代化建設和長遠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重塑我軍軍事力量體系的內在要求。沒有軍隊組織形態現代化,就沒有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大量使用文職人員是現代軍隊的通行做法,從世界發達國家軍隊看,文職人員數量規模一般達到現役員額的一半以上。改革前,我軍文職人員制度還不夠完善,對優化軍事力量結構的作用還不夠明顯。這次改革,順應世界新軍事革命發展潮流,著眼開創強軍興軍偉業,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制度,擴大文職人員編配范圍,延攬社會優秀人才為軍隊建設服務,將對優化我軍力量構成、推進軍隊組織形態現代化產生重大而深遠影響。二是打造高素質專業化軍事人才隊伍的迫切需要。國防和軍隊建設進入新時代,軍隊組織形態和技術構成深刻變化,作戰指揮和建設管理崗位分工越來越細,對軍事人員職業化專業化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次改革,調整軍隊人員分類,將文職人員與軍官、士官、義務兵共同作為軍隊人員構成的基本類別,在軍事人才培養、技術創新、資源管理和勤務保障等領域,廣泛編配文職人員,有利于把官兵從大量軍民通用、不參與一線作戰行動的崗位上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提高軍事職業素養,也有利于提高文職人員隊伍建設標準和專業水平,從整體上推進軍事人員現代化。三是推進軍事人力資源政策制度改革的重大創新。我軍文職制度經歷了職員制度、文職干部制度、文職人員制度三種模式的探索實踐,主要存在“四個不相適應”的問題:功能定位與強軍興軍基本力量地位不相適應,沒有把文職人員作為軍隊現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來建設,影響了隊伍建設標準和制度功能發揮;崗位編配與優化軍事力量體系要求不相適應,分布領域窄、數量規模小,整體力量還不夠強;使用管理與現代人力資源開發要求不相適應,職業發展不夠科學順暢,制約了隊伍活力和人才使用效益;待遇保障與從事軍事勞動價值貢獻不相適應,總體水平偏低、地區之間不平衡,高層次人才吸引保留難的問題比較突出。這次《條例》修訂,堅持以軍事需求為主導,遵循現代人力資源開發管理規律和人才市場規律,對文職人員“進、訓、考、用、管、出”等各環節政策制度進行體系性重塑,有利于提高文職人員隊伍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提高軍事人力資源對戰斗力的貢獻率。四是貫徹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人才是強軍興軍之本,建設世界一流軍隊必須延攬集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現代軍事人才已不限于現役軍人,強國軍隊都注重拓寬視野、完善制度,吸引知識精英、技術精英和管理精英為軍隊建設服務。我國是人力資源大國,無論是人才存量還是人才增量都位居世界前列,現有專業技術人才近8000萬、高技能人才近5000萬,留學回國人員260多萬,每年高校畢業生近800萬,為軍隊選拔使用優秀人才創造了良好條件。這次文職人員制度改革,打破體制壁壘、注重軍地銜接、突出比較優勢,為各類優秀人才獻身國防、報效國家,暢通了進出渠道,搭建了良好平臺,開辟了美好前景。
問:請談談這次《條例》修訂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
答:這次《條例》修訂,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緊緊圍繞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著眼精干作戰力量、優化保障力量、提升整體力量,按照軍隊組織形態現代化和軍事人力資源一體化要求,突出軍事職業屬性,突出軍地政策銜接,突出制度比較優勢,以厘清文職人員身份屬性和職能定位為邏輯起點,以規范權利義務和編制原則為制度基石,以構建順暢有序的人才進出機制、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機制、清晰透明的職業發展機制、健全完善的培養開發機制、統分結合的日常管理機制、軍地銜接的待遇保障機制等為主體內容,對文職人員制度進行系統重構,為全面加強文職人員隊伍建設提供有力制度保證。著重把握五條原則:一是堅持黨管人才確保正確方向。二是聚焦服務打贏搞好頂層設計。三是注重問題導向推動制度創新。四是著眼吸引保留人才增強政策優勢。五是圍繞改革全局積極穩妥推進。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主要過程。
答:根據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總體部署要求,軍委機關有關部門會同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歷時3年多時間,采取理論研究、座談研討、專家咨詢、數據測算、效果評估等方式,深入軍事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等60多個文職人員比較集中的單位進行調研,聽取1200余名領導、專家、現役干部和文職人員意見,2輪到中央和國家機關8個部門27個司局進行政策會商,4輪征求軍隊各大單位、軍委機關各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意見。《條例(修訂草案)》形成后,在立法審查階段,國務院法制辦、軍委法制局先后到軍隊13個單位實地調研,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36個部門、24個省區市,以及軍隊各大單位意見。新修訂的《條例》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實踐基礎,匯聚了各方智慧,形成了最大公約數。
問:新《條例》對文職人員的身份是怎么規定的?
答:原《條例》沒有明確文職人員的具體身份,直接影響了他們的社會地位、待遇保障和使用管理。根據改革后文職人員的職能定位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新《條例》從兩個方面對文職人員身份作了明確。在國家層面,明確文職人員依法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在軍隊層面,明確文職人員是在軍隊編制崗位從事管理工作和專業技術工作的非現役人員,是軍隊人員的組成部分。這樣明確文職人員身份,反映了文職人員基本特點,可以為合理確定權利義務、制定相關政策制度提供依據。
問:新《條例》對文職人員的職能使命是怎么規定的?
答:原《條例》明確文職人員履行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同類崗位相應職責,沒有劃清非現役的文職人員與現役的軍官(文職干部)的職責界限。根據改革后對文職人員提出的使命要求,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新《條例》明確文職人員平時履行相應崗位職責,根據需要參加軍事訓練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承擔相應的作戰支援保障任務,依法服現役。這樣規定,有利于規范文職人員崗位職責和力量運用,有利于推進現役力量與非現役力量分類建設,提高部隊整體作戰能力。
問:新《條例》對文職人員崗位類型劃分、崗位等級設置作了哪些調整?
答:原《條例》及有關規定將文職人員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和非專業技術崗位,其中,專業技術崗位等級分為高級、中級、初級,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三級;非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由高到低設二級職員至六級職員。適應改革后文職人員隊伍擔負的職能使命和崗位編制需求,新《條例》明確文職人員崗位分為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其中,管理崗位是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崗位等級由高到低設置9個等級,即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專業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崗位等級設置保持不變。改革后的一個突出變化是,設置了文職人員領導崗位,文職人員可以擔任單位、機關部門或業務部門領導職務。這樣規定,與軍隊現役干部有關制度設計相協調,與國家工作人員崗位分類和設置大體銜接,有利于推動文職人員隊伍分類管理,提升隊伍整體建設水平。
問:新《條例》對文職人員招錄聘用政策作了哪些重大調整?
答:招錄聘用是建設高素質文職人員隊伍的活水源頭,也是確保文職人員隊伍建設質量的首道關口。改革前,文職人員招錄聘用制度先后經歷了用人單位按權限自主聘用、全軍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兩個階段,選拔人才的途徑單一。為進一步擴大選才范圍、提高選才質量,新《條例》對文職人員招錄聘用政策作了調整完善。一是拓寬選才渠道。在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同時,增加了直接引進、現役軍人轉改兩種方式。其中,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主要適用于新招錄聘用科級正職以下管理崗位的文職人員和中級以下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直接引進,主要適用于選拔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主要適用從符合退役條件且擬作退役安置的現役軍人中選拔文職人員。二是放寬首次招錄聘用最高年齡限制。科級副職以下或者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的,首次招錄聘用年齡保持35周歲不變;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或者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的,由40周歲調整為45周歲;局級副職以上或者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的,由45周歲調整為50周歲。三是規范招錄聘用程序。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一般按照制定計劃、發布信息、資格審查、統一考試、面試體檢、政治考核、結果公示、審批備案的程序進行,考試工作由全軍統一組織實施。直接引進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的程序辦法,另行制定。四是調整招錄聘用審批權限。將原來按崗位等級確定招錄聘用審批權限,調整為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和直接引進的,由戰區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統一審批;現役軍人轉改的,按照文職人員職務任免權限審批。
問:新《條例》在暢通文職人員職業發展方面作了哪些調整完善?
答:著眼拓寬文職人員職業發展空間,增強隊伍專業性穩定性和制度吸引力,新《條例》對文職人員職業發展相關政策作了五個方面的調整優化。一是完善培訓體系。為提高文職人員可持續職業能力,確保文職人員素質始終適應工作需要,新《條例》明確文職人員培訓納入軍隊人員培訓體系,并接受軍事職業教育,區分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專業培訓和任務培訓四種類型,分級分類組織實施;軍隊可以利用國家和社會資源對文職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二是健全考評機制。著眼構建突出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的考核評價機制,推動形成靠素質立身、憑實績發展的政策導向,新《條例》明確文職人員的考核類型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試用期考核、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前考核等,并對考核內容、考核程序、考核結果等次以及考核結果運用等作了原則規范。三是規范任用交流。新《條例》在聘用制基礎上增加了委任制用人方式,參照現役軍官有關規定對文職人員的職務任免程序和權限作了明確;增加了文職人員交流規定,明確文職人員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交流,工作特別需要的也可以在本專業領域跨用人單位交流。四是規范等級調整。借鑒現役軍官和國家工作人員有關政策規定,新《條例》結合文職人員實際,從最低任職年限、崗位資格、年度考核結果等方面,明確了文職人員崗位等級調整的基本條件,規定了崗位等級調整審批權限。五是改進退出政策。為使優秀人才留得住、不稱職的走得出、退出軍隊后有保障,新《條例》增加了辭職、辭退兩種退出方式,并對辭職、辭退和解聘的情形條件作了原則規定;取消了原來的最高工作年齡限制,明確文職人員退休年齡統一按國家和軍隊規定執行;文職人員退出軍隊后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相應待遇,轉移接續各種社會保障關系。通過上述系列政策調整,文職人員職業更加穩定,發展路徑更加順暢,發展空間更加廣闊。
問:新《條例》對文職人員教育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加強文職人員教育管理,是軍隊正規化建設的客觀需要,也是提升文職人員隊伍素質的內在要求。新《條例》根據軍隊特殊要求和文職人員身份特點,按照與現役軍人有統有分的原則,對文職人員教育管理作了規范。其中,在思想政治教育、黨團組織管理、安全保密、因公出境、檔案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與現役軍人相一致的規定。檔案管理由原來的委托地方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調整為由軍隊按照規定權限統一管理。在入職宣誓、因私出境、人事爭議處理等方面,實行文職人員特有的、與國家工作人員相銜接的管理制度。同時明確文職人員按軍隊統一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相應標志服飾。此外,新《條例》還規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文職人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授予相應榮譽;對違反軍隊紀律的文職人員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問:新《條例》對文職人員的待遇保障政策作了哪些重大改革?
答:待遇保障是體現文職人員制度比較優勢、吸引保留高素質人才的重要因素。新《條例》按照文職人員待遇高于地方同類人員、具有比較優勢的思路,對相關制度作了全面調整,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工資待遇。取消原來的屬地化政策,改以現役軍官為參照系,軍隊建立統一的文職人員工資制度。二是住房保障。實行社會化、貨幣化保障政策,文職人員可以租住用人單位的宿舍,符合條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文職人員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房租補貼參照現役軍官政策確定的標準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軍隊可以增發住房補助。三是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所在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參加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軍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文職人員建立補充保險。平時看病享受社保待遇,軍隊給予醫療補助;執行軍事任務期間免費醫療。四是福利撫恤。健康體檢、探親休假、子女入托等普惠性福利待遇,文職人員與現役軍官同等享受。平時撫恤執行國家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優待政策另行制定;參加軍事任務傷亡的撫恤優待執行現役軍人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新《條例》明確,軍隊用人單位納入國家組織機構登記范圍。這樣規定,可以確保文職人員人事代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落戶隨遷等事項辦理軍地順暢銜接。有關配套政策,軍委機關與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正在加緊研究制定。
問:新《條例》對吸引保留高層次人才有哪些特殊規定?
答:新《條例》明確,對軍隊建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可以在文職人員崗位設置、招錄聘用、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今后,軍隊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通過設置文職人員特設崗位、放寬招錄聘用年齡、實行特殊工資政策等優惠政策,延攬集聚各類高層次人才為軍隊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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